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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召回新規:進口産品銷售商納入責任主體

  • 發佈時間:2015-12-21 13:04:3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中國網財經12月21日訊(記者 金瀟)2015年12月21日,質檢總局在京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會上質檢總局執法司司長嚴馮敏通報了2015年缺陷産品召回工作基本情況,併發布《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生産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並將進口産品銷售企業納入其中。據悉,該《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嚴馮敏表示,首先《管理辦法》明確生産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生産供應商、受委託生産企業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向質檢部門報告和向生産者通報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資訊。值得注意的是,生産者範圍,還包括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

  其次,實行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二級監管模式。總局只有在消費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後果的缺陷或影響範圍較大的情況下,才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並通報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也可以通知生産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

  另外,《管理辦法》對消費品召回範圍實施目錄管理制度。擬首先從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産品開始實施。其中,兒童用品主要包括11類産品;家用電子電器産品主要包括9類産品。據悉,目錄管理制度改變了我國現行的對不同的産品分別制定管理規定的立法模式,將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産品在內的一般消費品都納入召回管理範疇,並實施統一的管理體制和召回程式,節約了立法資源和行政資源。

  據中國網財經記者了解,煙草及煙草製品、機動車産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産品、農藥製品不適用本《管理辦法》。尚未列入目錄,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費品,可以參照《管理辦法》執行。

  《管理辦法》還強調了缺陷資訊分析處理和共用。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加強缺陷消費品召回資訊系統建設和管理,收集、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消費品資訊,發佈缺陷消費品召回資訊,實現資訊的共用。

  另據悉,《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主任陳玉忠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相較於此前較為成熟的汽車産品召回程式及措施,消費品召回儘管在召回的責任主體、缺陷的定義本質、以及召回的程式基本相同,但仍存在幾方面差異:一是産品範圍不同。汽車召回針對在中國境內生産、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挂車及輪胎。消費品召回則範圍更廣,包括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所有産品。二是召回措施不同。汽車召回以修理為主,極少退貨和換貨。消費品召回則根據産品種類不同,召回措施差別較大,如家電修理和退貨較為常見,玩具召回退貨較為常見。三是召回完成率不同。汽車召回完成率較高,汽車産品價值較高,消費者一般積極配合召回,召回完成率一般在80%以上。消費品召回一般完成率不超過30%。此外,消費品實施召回的另外一個目的是告知消費者産品存在安全隱患,起到消費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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