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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 放開零售價格

  • 發佈時間:2016-05-05 18:38:5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圖片來源:資料圖

  中國網財經5月5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方案指出,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此外,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産、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

  方案明確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方案要求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産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産品市場和價格。工業鹽生産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産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産企業提高産品品質,加強工業鹽産品品質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産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方案強調,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託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産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援。

  方案還強調,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産、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係穩定或産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採購及碘添加劑生産、供應給予適當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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