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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有監管的特許經營不會損害公眾利益和安全

  • 發佈時間:2015-05-05 12:15:37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中國網財經5月5日訊 國家發改委今日在京召開主題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新聞發佈會,發改委法規司司長李亢強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特許經營,這種有監管的特許經營不會損害公眾利益和公眾安全。

  李亢指出,實施特許經營後,可能會出現公共利益得不到保護、公共服務品質下降的問題,但特許經營並不是將提供公共服務的義務完全像卸包袱一樣放給市場和企業,政府就撒手不管,特許經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各展所長,共同為社會、為市場主體、為公眾提供優質的、有效率的公共服務。

  同時,《辦法》在保障特許經營者取得合理收益時,還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公共利益的保障措施:第一,明確實施條件。《辦法》第9、10條對特許經營項目提出的標準作出了要求,規定有關部門在提出項目時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建設運營的標準和監管的要求要明確,並保證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第11、 12條規定了特許經營的可行性評估,並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

  第二,強化行政監管。《辦法》第41條規定了行業監管、成本監審和審計監督等行政監督手段,第43條規定政府方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保障公共服務和公共産品品質效率。

  第三,加強社會監督。《辦法》第43條規定實施機構應當將社會公眾的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第44條規定社會公眾的監督權、投訴權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第45條針對政府和特許經營者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資訊公開義務,政府應當及時公開特許經營有關的政策措施、監管機制等,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將特許經營項目全過程資訊,包括提供建設運營標準,定期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財務核算等向社會公開。

  第四,完善保障機制。《辦法》第46條規定了特許經營者普遍無歧視提供公共服務的義務,第40條、48條、52條規定了特殊情形下保障公共産品或者公共服務穩定持續提供的措施,當協議雙方存在糾紛時,不管是政府還是特許經營者,不能影響社會公眾正常獲取公共産品或公共服務;第47條還規定了突發事件時的應急預案保障。

  李亢補充強調,特許經營是公共産品和服務提供機制的一個重要創新,政府作為監管者和公共服務保障者的角色和責任是始終存在的,《辦法》通過有關制度機制的進一步完善,確保公共服務的持續穩定供給,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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