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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地方政府對特許經營“不認賬”發改委:應誠信履約

  • 發佈時間:2015-05-05 09:4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5月5日電 (周素雅)今日,發改委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舉行發佈會。會上,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司長李亢表示,有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履行價格調整承諾,甚至“翻臉不認賬”。特許經營的核心是政府和社會的協商約定、共擔風險、長期合作、各展所長、共同提供優質的公用産品和服務,政府誠信履約至關重要。

  李亢説:“在實踐中,有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履行價格調整承諾;有的答應給利益保障,若干年後主要負責人調整以後就不‘認賬’了,導致原有特許經營協議需要修改、調整;有的地方政府直接違約,‘翻臉不認帳’。這些情況需要在立法中重點突出,加以解決。特許經營的核心是政府和社會的協商約定、共擔風險、長期合作、各展所長、共同提供優質的公用産品和服務。政府的誠信履約對於保障投資者權益、穩定特許經營的預期、持續保障公用産品和公用服務供給非常重要。”

  李亢介紹説,特許經營項目往往投資額大、週期長,涉及多方利益主體,與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一些仲介機構都有關,所以需要長期穩定的可預期的合作和支援機制。

  李亢介紹,因此《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圖做三個方面制度的安排。一是強調雙方的協商合作。《辦法》明確規定,政府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通過協議來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強調雙方平等協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機構的調解作用。《辦法》還對雙方協商合作,從原則、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來加以體現。二是關於嚴格政府履約義務。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三是明確政府違約責任。《辦法》26條明確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也應當根據協議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辦法》試圖通過上述一系列的規定和制度安排,來增強政府履約的意識,約束政府公權利,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期撬動社會投資,激發社會創新和創造的活力,增加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李亢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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