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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不能因政府負責人變更廢除特許經營協議

  • 發佈時間:2015-05-05 10:20:4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藝文

  中國網財經5月5日訊 國家發改委今日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召開新聞發佈會,發改委法規司司長李亢稱,行政區劃調整、負責人變更都不能作為特許經營協議補充修改、調整或者廢除的理由和依據。

  李亢稱,特許經營項目往往投資額大、週期長,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同時和各個政府相關部門和一些仲介機構都有關,所以需要政府長期穩定的可預期的合作和支援機制。他坦言,有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確實出現過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履行價格調整承諾的情況。“答應的挺好,到時候給你一個利益保障,過了若干年以後市長換了,主要負責人調整了,就不認了,説這個協議我不知道,可能導致原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需要修改、調整,有的政府直接違約,翻臉不認帳。因此《辦法》試圖做三個方面制度的安排。”

  李亢介紹稱,一是強調雙方的協商合作。《辦法》第4條將“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協商合作”作為特許經營實施的四項原則之一。第18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政府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通過協議來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政府有什麼職責,能夠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要一覽無余的在協議中事前約定,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要求。同時在第37條規定,如果協議內容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二是關於嚴格政府履約義務。第26條規定,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第21條規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類競爭、財政補貼、配套基礎設施提供等作出承諾。第34條又規定政府方應當按照協議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提供便利和支援,並特別強調,行政區劃的調整、政府的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的履行。

  三是明確政府違約責任。“政府不僅僅是公權力的履行者,不能光是你政府説了算,如果違約,沒有按照事前雙方和議協商的約定來履行承諾的話,也得拿你是問。”李亢強調,《辦法》26條明確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也應當根據協議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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