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謝留卿犯罪集團以公司經營模式銷售“藏品”實施詐騙套路
為了實施詐騙,謝留卿犯罪集團設計了一套極具蠱惑性、欺騙性的詐騙套路,環環相扣,被害人根本沒有招架之功,像是走進了迷宮,最終錢財被騙盡,甚至賣房、借高利貸購買
通過虛構産品作者、生産工藝、拍賣記錄、館藏記錄等,虛構授權、監製、出品、鑒定、防偽等證書,讓被害人誤以為産品是大師親自製作,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和升值空間
這類犯罪以中老年人為目標群體,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實施詐騙,反覆誘騙被害人購買涉案産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銷,以致多名被害人債臺高築、賣房還債,給家庭、社會帶來了嚴重危害。案件的依法審判,維護了公平正義
伴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備受關注的謝留卿犯罪集團詐騙一案塵埃落定。
5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謝留卿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千五百萬元;判處劉艷芳等4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對陳丹等11名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王夢閣等8名被告人宣告無罪。
2012年以來,以謝留卿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以公司為掩飾,以虛構價值或升值空間的所謂“藏品”為誘餌,採取虛構産品限量稀缺、權威發行、名家親作、冒充拍賣行、承諾回購、合買投資、虛假代持等一種或多種組合式、漸進式的銷售套路,通過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層層設套、步步引誘等方式,誘騙被害人購買産品實施詐騙,騙取安徽、黑龍江、北京、內蒙古等近20個省(區、市)眾多被害人錢款共計1670余萬元,致使很多被害人傾家蕩産、債臺高築、妻離子散,到了走投無路的境地。
謝留卿詐騙犯罪集團以公司經營模式銷售“藏品”實施詐騙,極具欺騙性、隱蔽性、危害性。記者對案件進行深入了解,解構其詐騙套路,以期讓人們更好地認識到此類犯罪的騙術,避免上當受騙。
實施“套路式”詐騙
讓被害人深陷其中
“想都想不到,僅僅通過看電視廣告買了一次紀念品,就被纏上了,在銷售顧問的誘騙下,不停地購買他們推薦的中金公司‘藏品’,直到發現上當受騙。可惜此時已經晚了,我們中很多人已經被騙得傾家蕩産,生活陷入困境。”很多被謝留卿犯罪集團詐騙的被害人回憶起被騙的經歷,仿佛做了一場揮之不去的噩夢。
被害人秦某龍在陳述中説,自己曾在網上購買過中金公司的瓷瓶,此後不久就有自稱是中金公司的銷售顧問聯繫他,推銷各類所謂“藏品”,以“藏品”出自大師之手、限量稀缺、具有極高的收藏價值和幾倍甚至幾十倍升值空間為由,誘使他購買。
“有時候我對推銷的‘藏品’比較猶豫或表示沒有錢購買,就會有自稱拍賣行的人聯繫我,稱拍賣行正準備舉辦一次拍賣會,問我手裏有沒有相關‘藏品’,並告知這些‘藏品’可以拍出的價格,而所謂的‘藏品’正是此前向我推銷的産品。他們在極力誇大收藏價值的同時,還表示會幫我安排拍賣,促使我借錢、貸款購買。”秦某龍説,然而,真正找這些拍賣行的人要求拍賣時,他們又會找各種理由推脫,最後乾脆聯繫不上了。
被害人哪知道,這些不過是謝留卿犯罪集團詐騙套路的某個環節罷了。為了實施詐騙,該犯罪集團設計了一套極具蠱惑性、欺騙性的詐騙套路,環環相扣,被害人根本沒有招架之功,像是走進了迷宮,陷入詐騙的套路難以自拔,最終錢財被騙盡,甚至賣房、借高利貸購買。
這套騙術圍繞騙取客戶(被害人)購買“藏品”為中心,設計“話術”體系和詐騙流程。對外銷售“藏品”統一以“北京中金收藏”名義,公司(犯罪集團)設立人事部、策劃部、接線部、核單部、市場部、質檢部等部門相互配合,實施詐騙:
先是通過收集到的資訊,對客戶的購買力、收藏興趣愛好等進行詳細分類並跟蹤;再由客服人員按照犯罪集團培訓的“話術”方案,從培養與客戶的所謂“感情”開始以獲取客戶信任,通過在電話推銷和微信聊天推銷“藏品”,用稀缺、具備收藏價值、可迅速升值等常規詐騙虛假“話術”對被害人反覆洗腦;如果常規詐騙手段未能得逞,當客戶猶豫不決時,客服人員再使用承諾回購或幫助拍賣、謊稱合買、冒充外地拍賣行等特殊手段,瓦解客戶的心理防線,堅定被害人的購買意志,最終達到誘騙客戶購買的目的。
在這個過程中,該犯罪集團各部門在實施詐騙過程中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形成了一整套環環相扣、步步為營、缺一不可的“套路式”詐騙流程。
“公司‘話術’是策劃部編輯的,主要是介紹‘藏品’作者的技藝高超,社會地位高、威望高,體現很稀缺、收藏價值很高,讓客戶覺得可以投資,以後可以賣出高的價格。”該犯罪集團客服二部主管常某在供述中稱,客服使用的特殊“話術”有“搶名額”“冒充同行報高價”“冒充公司高層”“冒充拍賣行”等,“公司要求每個客服部門都準備幾個外地手機,平時放在部門總監那裏,用於客服人員模倣外地同行打電話給客戶,冒充外地同行、冒充外地拍賣行人員報高價。據我所知,公司從來沒有回購或幫助客戶拍賣過‘藏品’。”
為便於實施詐騙以及逃避查處和打擊,謝留卿先後在鄭州、北京等地以他人名義設立多家公司,並以“北京中金收藏”名義進行銷售,有意隱瞞公司實際經營地點等真實情況,不以公司的名義向被害人開具發票;隱瞞員工真實資訊,不以中金鼎盛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甚至使用魔音手機,統一使用化名,欺騙被害人;通過使用“話術”拖延退貨、拉駭客戶等方式處理“問題客戶”,使被害人退貨無路、維權無門,最終實現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虛構事實名人站臺
大路貨變稀缺藏品
儘管謝留卿犯罪集團設計了一套看似天衣無縫的詐騙套路,但是仍然有不少被害人一開始並沒有輕易上當。
摧毀這些被害人最後防線的,除了客服人員巧舌如簧的“話術”外,還有一些“眼見為實”的騙局和那些以假亂真的“藏品”。
被害人李某智在陳述中説,中金公司一個自稱叫“李冰”的銷售顧問開始向他推銷産品時,自己不是很相信。在“李冰”邀請下,他和妻子去山東參加了齊白石後人舉辦的展會,“李冰”在場接待,讓他相信中金公司是一家正規的公司。此後不久,“李冰”又邀請他參加在北京鳥巢舉辦的徐悲鴻誕辰120週年展會。在這次展會上,“李冰”向他推薦了一套“××瑰寶大全套”郵票,稱市場價是三四十萬元,展覽優惠價168000元,只有幾套,如果不買就會被別人買走,他經不住誘惑現場刷卡購買了一套。
此後,李某智對中金公司深信不疑,總共花200萬元左右購買了100多件“藏品”,直到公安機關到府調查了解情況,他才知道自己上當受騙。這些錢除了家裏積蓄外,大部分是李某智借的,現在房子還抵押在銀行。可惜的是,他沒能等到謝留卿犯罪集團案二審宣判這一天,便去世了。
找名人站臺,利用名人效應提高可信度,是很多詐騙公司的慣用伎倆,謝留卿犯罪集團也不例外。中金公司經常在北京舉辦一些展會,邀請一些知名運動員、影視明星、知名書畫藝術家等參加活動,以此讓人們産生錯覺,“這些名人都來了,他們銷售的‘藏品’應該是貨真價實的”。
眼見的不一定是真相,更加迷惑被害人的還有那些以假亂真的所謂“藏品”。
徐某雲在江西景德鎮瓷器市場經銷瓷板畫、瓷器等。他在證言中説,謝留卿看中了他店裏賣的一款普通瓷板畫《湖山煙雲》,讓他批量生産,“謝留卿自己再去找佔某某冠名、監製”。所以,《湖山煙雲》這個産品,畫是不同畫師流水線作業手繪的,佔某某的簽名是印刷上去的,“最後做好的産品由謝總(謝留卿)拿給佔某某把關,在監製、創作證書上簽字”。
徐某雲還根據謝留卿的要求,為他生産了一款《吉祥如意》瓷板畫。
與此同時,謝留卿還看中了徐某雲隔壁店的瓷板畫。該店主吳某松在證言中説,謝留卿看中了其店裏賣的瓷板畫《花開富貴》和瓷瓶《瑞雪兆豐年》,定制了300個左右。同樣由吳某松生産,謝留卿找佔某某監製並出具簽名證書。“佔某某不參與産品的製作,他沒有來和我對接過生産産品的事情。”
如此,由這三個山水題材的瓷板畫組成的所謂“粉彩三絕”便成了稀世難得的“藏品”,身價漲了百倍。有證據表明,有位廣州買家竟花了67.8萬元購買。
“這個瓷板畫我只設計了樣式,不是我製作的。我稍微把這三個作品的色彩、構圖微調改良,交給他們生産,原版是外面來的。我沒有參與生産過程,東西是怎麼做的,在哪做的,什麼工藝我都不清楚。創作證書上面的名字是我簽的,印章也是我自己蓋的。”佔某某在證言中説,這三個瓷板畫的原版是華陽風格的,“華陽是我們這裡的一個陶瓷市場,我們管他叫‘大路貨’,路邊攤賣的東西”。
佔某某還在證言中表示,“粉彩三絕”沒有升值空間,這些都是幾百個上千個批量生産的,藝術價值也不高,就是給普通老百姓買回家看看的,不屬於收藏範圍。
讓普通的流水線作業、批量生産的大路貨、地攤貨,搖身變成大師之作、稀缺限量的“藏品”,到這裡還不算完,在銷售環節還會有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操作,對作者進行虛假包裝,對“藏品”的收藏價值、升值空間進行虛構等。
經法院審理查明,謝留卿犯罪集團虛構産品價值或升值空間的主要方式有:虛構産品作者、生産工藝、拍賣記錄、館藏記錄等,虛構授權、監製、出品、鑒定、防偽等證書,虛構作者名氣、頭銜、成就等。謝留卿等人讓大師在印好的産品證書上簽名,冒充其作品,同時謝留卿安排策劃部人員虛構大師作品的拍賣價格,或者虛構該作品已經被某博物館收藏,讓被害人誤以為産品是大師親自製作,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和升值空間。
“某些字畫的作者僅是普通畫家或業餘愛好者,謝留卿對其進行包裝,宣稱其是中國國畫研究院副院長、徐悲鴻的再傳弟子等虛假頭銜,虛構其作品被北京首都博物館、日本東京國立博物館等永久館藏,幾十家權威媒體對其進行專訪,其作品曾被拍出幾十萬元高價等,讓被害人相信該畫家的作品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和升值空間。”有證據顯示,兩幅僅值200元左右的畫作,他們實際銷售的價格高達60余萬元,相差3000倍,一些所謂“大師”等名頭都是謝留卿犯罪集團一手包裝的。
謝留卿犯罪集團被查後,一位曾被包裝成“大師”的作者,因在北京擺地攤賣畫已經難以度日,檢察機關找到他調查取證時,他正在老家種地。
調查顯示,謝留卿犯罪集團用以詐騙的“藏品”基本上都是採用這樣的套路問世的,從幾百元、上千元的地攤貨搖身一變成了大師之作,身價幾十倍上千倍地暴漲,為該集團實施詐騙打下了基礎。
貫徹寬嚴相濟政策
二審依法改判有罪
“我是一名門衛,一個月工資2000元左右,被中金公司客服‘忽悠’購買了‘藏品’,花光了全部積蓄,還用房子抵押貸款購買。現在房子被賣了還貸款,只能租房住。”被害人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繁陽鎮居民陳某進説,兒子因智商低生活不能自理,聽客服説“藏品”能賺大錢,就想買了以後拍賣賺了錢留給兒子養老。
像陳某進這樣抱著致富心理購買“藏品”的被害人不在少數,他們中很多人被騙得一貧如洗、債臺高築,積蓄被騙光、房子被抵押不説,有的妻離子散甚至含恨去世。
而謝留卿犯罪集團卻“掙得”盆滿缽滿,作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各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謝留卿自不用説。犯罪集團其他成員按照職務、分工也獲得了鉅額不義之財。公司總經理劉艷芳供述稱,2015年其拿了70萬元左右,2016年拿了200多萬元。
“總監的提成是整個部門銷售業績的1%。我從2015年開始任總監,一年收入是30多萬元,有一年的收入50多萬元,平均一年收入40多萬元。”客服二部總監劉某供述説。
除了客服人員主要拿銷售提成,100萬元可以提成十幾萬元外,送貨到府的配送員收入也很可觀。配送員朱某恩供述稱,每月保底2750元,送貨還有提成,每月提成七八千元,此外到府推銷也能拿提成。
在發現被騙後,2016年10月27日,被害人陳某進向繁昌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謝留卿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浮出水面。偵查、起訴、審理期間,又有全國各地的被害人報案,涉及安徽、黑龍江、北京、內蒙古等近20個省(區、市),詐騙金額高達1670余萬元。
2018年8月15日,繁昌縣人民檢察院向繁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謝留卿等63人犯詐騙罪。2021年2月1日、3月12日,繁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謝留卿、劉艷芳等21人有罪,對42人宣告無罪。
一審判決後,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21名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立案並案審理後,檢察機關指導公安機關補充了大量證據。二審期間,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共提交卷宗66本,補充了大量文字、電子、視聽等證據。
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歷時40天,2名被害人訴訟代表人、60名原審被告人以及辯護人參加庭審。
2024年5月22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謝留卿等63人詐騙抗訴、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法院認為,謝留卿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實施多起詐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參與人數眾多、主要成員穩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以謝留卿為首要分子,劉艷芳、張紅芳為主犯,其他參加者為一般成員的犯罪集團。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42名被告人中,有34人被改判有罪;劉某婷等4人一審認罪認罰被宣告緩刑,但在二審庭審中翻供,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我們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重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堅持全案考察、綜合衡量、精細權衡,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在一審判決基礎上,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謝留卿增加兩年有期徒刑,其他主犯也適當增加了刑罰;一些從犯適當減輕了刑罰,或宣告緩刑;有11人免予刑事處罰,8人宣告無罪。”合議庭法官説。
合議庭法官介紹,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即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以此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於案件的正確處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本案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對全案提出抗訴。檢辯雙方均提供了大量新證據,二審法院經庭審舉證、質證,依法認定本案構成詐騙犯罪集團,增加認定部分被告人構成詐騙罪並依法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規定。
隨著謝留卿犯罪集團詐騙一案二審終審,圍繞此類新型犯罪的爭議也將告一段落。這類犯罪以中老年人為目標群體,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實施詐騙,反覆誘騙被害人購買涉案産品,或者向同一被害人多次推銷,甚至明知被害人家庭境況差需要借貸,仍持續對其實施詐騙,以致多名被害人債臺高築、賣房還債,給家庭、社會帶來了嚴重危害。案件的依法審判,維護了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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