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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獲得政策支援

發佈時間:2022-08-09 08:50:32 | 來源:法治日報 | 作者:朱寧寧 | 責任編輯:姜一平

本報記者  朱寧寧

古建築保護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使用它。

國家文物局近日印發《關於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專門就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出臺政策性文件,明確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以及參與內容、方式和程式等,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進行規範和引導。

“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的重要內容,也是健全社會參與機制,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文物事業高品質發展的重要舉措。”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説。

開放低級別文物建築合理利用

在我國76萬餘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建築有40萬餘處,其中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築佔95%以上。此類文物建築數量眾多、分佈廣泛、産權複雜,保護管理難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築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面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因此,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的保護利用。

文物建築開放利用是文物合理利用的一個重要方向。2019年,國家文物局正式印發《文物建築開放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鼓勵文物建築採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強調文物建築開放利用的社會性和公益性,明確了文物建築開放利用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導則》的出臺,從理念和技術層面為各地文物建築開放利用提供了引導和途徑。

此次《意見》明確社會力量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導則》要求,參與文物建築本體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遊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文物保護利用全過程。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以獲得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在管理使用期間,可以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以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遊休閒服務場所。

“此舉是想通過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推動大量低級別文物建築‘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該負責人説。

社會力量參與需要量力而行

實際上,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的保護和利用由來已久,並非新生事物。

正值暑期,一些在古文物建築中開辦的民宿非常火爆,可謂“一房難求”,不但需要提前多日預定,價格也十分堅挺,單間基本都在千元以上,數千元一間的民宿也是一房難求,套房價格甚至高達萬元,很多遊客仍鍾情於此,很重要一點就是這類民宿有文化、有韻味。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利用,將其用作開辦茶舍、客棧和民宿,無論是對於文物保護單位還是文物建築自身利用,都大有好處。”文化和旅遊部法治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旅遊法律法規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説,文物建築保護需要大量資金,僅僅靠政府投入,尤其在很多經濟並不寬裕的中西部區域,是非常不現實的。

“很多文物建築如果長時間不加以利用,就會逐漸荒廢,這無疑也是對文物的一種破壞。被利用起來後,有專人打理維護,能夠讓這些文物保存得更久。”王天星説,社會資本利用文物保護單位經營還可以獲得一定的效益,給當地帶來稅收,並提供一些就業崗位。此舉可説多方受益,因此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援。

但王天星同時認為,作為一種商業投資行為,在文物建築中開辦民宿、茶館等的經營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建議社會力量準確、認真地進行市場調研,對市場容量、預期效益等進行科學評估,不能僅僅憑熱情、憑情懷進行參與。

開放文物必須本體無安全隱患

一片叫好之餘,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意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有一些問題不容回避。

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尚未取得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低級別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問題依然很突出,亟須出臺相關政策性文件予以規範和引導。以廈門鼓浪嶼古建築保護利用為例,引入社會力量開放作為民宿,雖然大體上較為成功,但一些爭議直到現在也沒有完全消除,根本問題就在於社會力量修繕改造文物建築後到底有沒有改變文物建築本來的樣貌。

“動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築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面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等問題,尤其是那些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築。”文化和旅遊部法治專家委員會委員、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文化和旅遊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胡斌説。

按照《導則》,開放的文物必須本體無安全隱患,民居古建築和住宅、工商業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

“如果本體已經存在安全問題,面臨坍塌等情況,其實是不適合開放的。而文物建築一旦出現安全問題,那麼在開放為旅遊場所、民宿之前,就必須經過改造,這就會引出有關修繕的問題。”胡斌指出,文物改造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問題。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須經相應文物部門批准,而且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這樣一來,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以及文物部門批准的科學性都將受到考驗。

加強被保護利用文物建築監管

文物部門如何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管,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意見》明確要求,加強事前監督。除發佈可供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築名錄外,《意見》還要求文物部門監督文物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開展事中檢查評估。文物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的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建立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意見》強調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築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築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

對於這些監管措施,胡斌認為,關鍵還在於如何落實。首先,應將政策和制度法制化。將《導則》上升為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開放的條件以及目前已經有的名錄管理、負面清單管理等監管方式。其次,要細化標準,通過標準化的手段對社會力量參與給予一定的指引。最後,還要創新監管手段,比如數字賦能,依靠智慧技術開展監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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