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旅部取消了喬月亮等5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建立退出機制,是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中國政府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中國實踐,是落實《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重要措施。2008年5月,原文化部發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已經認定5批國家級非遺傳承人3068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傳承人”。這對傳承人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養、傳承使命提出更高要求。
今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層級認定與系統管理。特別提出“以傳承為中心審慎開展推薦認定工作”。這就要求在確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時,要對以傳承為中心的“代表性”進行嚴格強調。
是否長期從事非遺傳承實踐,掌握非遺項目的核心知識與技藝,業務上具有行業技藝代表性與區域影響力,能夠擔當起非遺保護傳承的重任,考查的是專業素養;是否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具有良好的品德修為,有傳承非遺的使命與擔當,能積極有效地開展非遺傳承實踐,考查的是品德修養。一句話,德藝雙馨才是認定代表傳承人的必要條件。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是政府認定之後授予的稱號,是一種榮譽,更是一種文化傳承責任與社會義務。無論是個體傳承人還是團體傳承人,都應積極開展傳承非遺工作,通過示範與教育培訓,吸引更多的年輕人關注與從事非遺事業與非遺産業,為非遺的長久傳承、傳播提供人力保障與社會氛圍。
國家文化主管部門依據評估標準加強對傳承人德行與業績評估和動態管理,並完善督查與退出機制,十分必要。雖然進入各級傳承人名錄要經過本人申請、地方推薦、專家評審、政府認定的過程,但這是政府與社會對非遺從業者人品、業績的高度肯定。如果獲得代表性傳承人稱號,以此追求個人産品升值,卻不積極履行保護傳承義務,或者見利忘義,嚴重違反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甚至觸犯國法,就應該有警示與退出機制。
實行傳承人退出機制,對於入選傳承人名錄的人來説,是一個有力的警醒,能促進與增強傳承人傳承與傳播非遺的自覺意識。激活非遺傳承人制度中的退出機制,對非遺傳承人進行定期評估的動態管理,對於完善非遺傳承人制度,保障傳承人制度的活力、公正與尊嚴是及時而必要的。
在日本、南韓,對於“文化財傳承人”也有類似規定,無論從業者技藝或技能有多高,如果本人不願意將技藝或技能傳給他人,就無法獲得“重要文化財持有者”這一榮譽稱號。
當然,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門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工作除了日常督查與退出處罰外,還應該從正面鼓勵與獎賞。對於那些有傳承使命感,但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傳承能力的傳承人,可以嘗試由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門授予榮譽傳承人稱號,以鼓勵傳承人的終身奉獻,這也體現了政府對非遺傳承人的關愛與體恤。
(作者:蕭放,係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管理研究院/社會學院教授、文旅部非物質文化遺産專家庫成員)
《光明日報》(2021年12月31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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