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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趙雯:建議設立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

發佈時間: 2020-05-26 16:47:07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趙雯 受訪者供圖

“在智慧財産權層面,中國現行的審判體系亟待理順,終審判決標準亟待統一,司法保護力度亟待加強,且國際話語權亟待提升。”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趙雯建議,設立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建設智慧財産權強國。

組建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是迫切需求

在審判體系上,中國現行智慧財産權審判體系是“1+3+21”的專門審判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3個智慧財産權法院和21個地方智慧財産權法庭)與內設于普通法院的智慧財産權審判庭並行的雙軌體系。其中,3個智慧財産權法院既承擔審理一審案件,還承擔審理基層法院上訴的二審案件。他們承擔的一審案件,其上訴法院可能是地方高級法院,也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雙軌體系中存在管轄範圍交叉、裁判標準不一等問題。構築以獨立的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為唯一終審機構的、專門化的、獨立的智慧財産權審判體系迫在眉睫。

在終審判決標準上,鋻於二審法院分散、管轄範圍交叉、專業法官數量不足,當前的技術類智慧財産權終審判決標準難以統一。由獨立的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承擔智慧財産權案件終審,創建符合智慧財産權案件審判規律的特別訴訟程式,可從根本上解決終審判決標準不統一難題。

在司法保護力度上,設立獨立的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構築智慧財産權專門化審判體系,統一智慧財産權案件判決標準,深入推進智慧財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有利於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力度,完善智慧財産權保護法治環境。

在國際話語權方面,當前,以美國為代表的某些先進國家,一方面企圖壟斷制定國際智慧財産權治理規則的主導權、話語權,將本國政策升級為全球規則,構築智慧財産權壁壘,遏制中國;一方面通過設立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承擔智慧財産權案件的終審工作,強化本國智慧財産權保護,強化“長臂管轄權”,打壓中國。鋻於此,設立獨立的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提高其司法地位,有利於我國提升參與國際智慧財産權規則制定的話語權和國際智慧財産權全球治理領域的主導權,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趙雯 受訪者供圖

組建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切實可行

當前,設立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能否行得通?

趙雯表示,在不增加現有機構和人員編制基礎上,通過整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庭(民三庭,下同)、智慧財産權法庭,可以組建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實現從“智慧財産權法庭”到“智慧財産權法院”的跨越。

具體來講,可整合力量,獨立設置。不增加新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最高人民法院現有智慧財産權審判庭和智慧財産權法庭的全部審判資源、人員設施,組建獨立的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使之成為隸屬最高人民法院,獨立審理智慧財産權終審案件的專門法院。

可統一標準、完善體系。全國人大“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産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凡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基於此,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依法承擔智慧財産權終審責任,統一智慧財産權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審理機制;依託巡迴法庭、地方智慧財産權法院,構築專門化智慧財産權審判體系。這樣做,必有提綱契領、本執末從、提高效能的推進作用。

可設立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巡迴法庭。參照國際成功經驗,在全國設立若干個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巡迴法庭,作為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的派出機構,行使相應的司法權力,對地方智慧財産權法院實施監督指導,有利於提高訴訟時效,減輕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的辦案壓力。

可增加地方智慧財産權法院。在現有三家智慧財産權法院基礎上,通過整合目前地方法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庭,增設若干中級法院層級的地方智慧財産權法院,以便於跨區域集中管轄一審智慧財産權案件。 

最後,趙雯深情呼籲,設立國家智慧財産權法院,是理順智慧財産權專門化審判體系,統一智慧財産權案件終審判決標準的迫切需要;是加大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力度,提升我國參與國際智慧財産權治理能力和水準,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智慧財産權強國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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