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吹牛”軟體使用了與微信相似的紅包界面和聊天表情,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將“吹牛”軟體的開發運營方北京青曙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00萬。
近日,這一國內首例涉及“微信紅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權糾紛的案件宣判。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賠償騰訊公司共計90萬元。
在“微信紅包”案中,原告訴稱,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應用軟體中提供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認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認定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騰訊電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此外,被告還被判決賠償原告合理開支9萬餘元。
“微信表情”案中,原告認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應用軟體中提供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動、形象、富有趣味,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騰訊科技公司對其享有著作權,騰訊電腦公司依據相應授權,對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權。判決被告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餘元。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涉及“微信紅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權糾紛案件。
該案審判長、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副院長姜穎表示,在認定時,要本著鼓勵創新創造,反對惡意模倣的理念。她強調,“在損害賠償的確定上要考慮,賠償數額的確定既要彌補原告的損失,也要給被告一定的警示作用,制止同類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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