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房産需繳個稅?網路紅包也要徵收個稅?
財稅部門權威解答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公告》明確,房屋繼承以及無償贈與直系親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調整如下: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下情形的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是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簡單來説,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路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路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公告同時明確,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徵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稅負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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