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歲末,很多小夥伴關心,在新個稅法實施後,年終獎還能享受之前的個稅優惠嗎?
如今,這個問題的答案終於明確。財政部、稅務總局27日晚下發《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説,年終獎優惠政策還能再使用3年到2021年12月31日。
那麼,在過渡期間,怎麼計算年終獎需要繳納多少稅呢?按照通知,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企業職工小劉月工資6000元,2019年1月單位將發放一次性年終獎2萬元。那麼,先拿小劉的2萬元年終獎除以12為1666.7元,根據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所以,小劉年終獎應繳納的個稅為20000×3%=600元。
注意新的年終獎臨界點
根據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會産生新的年終獎臨界點,發生“年終獎多發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的”現象。
比如,3.6萬元就是一個臨界點,如果發放3.6萬元年終獎,個稅需要繳納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
如果多發一元,也就是發放36001元年終獎,個稅需要繳納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
相比之下,多發一元年終獎,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另外,14.4萬,30萬,42萬,66萬,96萬也是臨界點,提醒各位小夥伴和單位財務人員,注意這些新的年終獎臨界點,不然會吃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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