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俠在行動丨國家網信辦針對“兒童上網問題”徵求意見 透露出哪些信號?

   5月31日,為規範收集使用兒童個人資訊等行為,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網上環境,國家網信辦起草了《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六一兒童節前發出的這份徵求意見稿,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家長的廣泛關注。網路傳播雜誌約訪了4位相關專家學者對這份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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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播君:國家網信辦選擇在六一兒童節來臨前出臺這樣一個徵求意見稿,您覺得透露出哪些資訊?有何重要意義?

  王四新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

  這幾年,我們一直在不斷呼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資訊和個人隱私的保護,但一直處於醞釀階段,這次在六一節來臨之前出臺《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説明國家網信辦對於未成年人基本資訊保護的問題有了基本的思路和框架。這個意見稿的出臺,表明國家對兒童網路權益保護十分重視,也為網際網路執法提供了重要依據。

  對於各個網際網路平臺和服務提供商來講,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規範體系,可以以此指導各個平臺進行更好的內容建設,提升他們的責任心。這使未成年人尤其是監護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重要的維權依據。

  沈 傑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中國未成年人網際網路運用報告》主編

  在我國,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普及,未成年人成為網際網路運用的主體人群之一。上網給未成年人帶來了諸多前所未有的積極營養。然而,未成年人在上網過程中也面臨著不少風險因素。這些風險類型包括:網路違法侵害、不良資訊影響、個人隱私洩露、網路沉迷成癮等。

  在六一兒童節來臨前,國家網信辦出臺針對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的徵求意見稿,其重要意義在於,喚起全社會對於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問題重要性和緊迫性的高度重視,表明瞭法制社會的一種普遍要求,即從政策制定和法規出臺的角度來促進這一目標的實現,顯示了我國網際網路治理的目標更加細分化、專門化。

  楊斌艷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輿情調查實驗室秘書長

  網際網路已經嵌入兒童生活的方方面面,無論是通過監護人的層面還是兒童自己的主動行為,網際網路已經與兒童生活緊密相關。

  兒童及其相關聯的家庭資訊的大量蒐集和流落在各網路運營商、線上服務商的手裏,對於兒童個人和家庭、社會都是巨大的安全隱患。國家網信辦通過《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加強對網際網路空間的兒童資訊的保護極為有必要。而且通過六一兒童節這個節點,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也是對社會公眾、孩子家長和未成年人的一次有效的網路素養和網路安全的普及教育。

  傳播君:您認為《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有何亮點?

  王四新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

  一個亮點就是,各網路平臺對兒童個人資訊使用的一些原則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意見稿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兒童個人資訊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這樣的話,主動權就交給了兒童及其監護人,改變了網路平臺與兒童及其監護人間的主導關係。

  李丹林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主任、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我覺得這個徵求意見稿,亮點還是不少的。比如説,第五條強調,網路運營商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資訊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設立個人資訊保護專員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資訊保護。這條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對於保護好兒童的利益是可以切實發揮作用的。

  傳播君: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哪些條款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或調整?

  李丹林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主任、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在這個徵求意見稿裏,對於網路運營者在蒐集、存儲、使用和轉移兒童個人資訊時規定了很多義務性的條款,那麼如何保證網路運營者能夠遵循和履行這些義務?作為兒童本人或者兒童的監護人又如何確切知曉網路運營者是否恰當收集存儲資訊?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徵求意見稿裏第1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資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過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第一項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那麼,這裡的公共利益究竟是指什麼呢?有哪些具體情形屬於這個範疇?這可能需要進一步明確。

  楊斌艷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輿情調查實驗室秘書長

  在該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很核心的概念是“網路運營者”,但是在當前的傳播環境下“網路運營者”的概念比較寬泛,比如:一個兒童遊樂場的公眾號算不算?兒童租賃玩具的APP算不算?學校方主辦的兒童線上輔導的網站、APP、公號算不算?在這種情況下,還可能産生各種複雜的“網路運營者”的關係,比如:平臺與公號的關係,學校與委託運營的兒童網站、APP和公號的關係等,可能都會導致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責任界定問題,因此,對於“網路運營者”以及“網路運營者和第三方”這樣的主體的界定,最好能夠進行進一步闡釋或者更為明確地説明。

  傳播君: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擬制定、修訂42部行政法規,其中包括擬制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5月28日,國家網信辦統籌指導各視頻平臺全面上線“青少年防沉迷系統”.......對於最近針對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您怎麼看?

  王四新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

  這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為未成年人創造更好的上網條件,讓未成年人可以充分利用到網際網路帶給他們的便利。防沉迷系統從制度建設這個層面上防止未成年人過度使用網路從而給身體與身心帶來傷害,是比較有積極作用的。

  李丹林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主任、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我們國家現在針對未成年人推出各項政策,制定相關法律,有針對性地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採取相關措施,對於未成年人保護來説都非常有意義,這確實是真正的把未成年人的保護當作一個本體性的問題去看待,這意味著我們對於未成年人的認識更加科學,提供的保護也更加科學、有時效。

  楊斌艷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輿情調查實驗室秘書長

  這表明未成年人的網際網路保護已經成為政府、學界和業界共同關注的重要話題,而中國特色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體系的建設,更需要政府管理者、研究者和網際網路平臺的共同努力和協商合作。

  傳播君:您認為,我國在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上還存在哪些不足和問題?如何改善?

  沈 傑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中國未成年人網際網路運用報告》主編

  對於未成年人上網行為最恒常、最穩定的關愛和保護措施,是制定相關的要求和規範並使其制度化。

  未成年人網際網路運用保護規制體系是一個內涵豐富和外延廣泛的系統,涉及到多個層面:一是,相關理念、理論需要深入豐富;二是,相關的通用尤其是專項政策和法規需要繼續完善;三是,相關的文化建設和行為規範需要日益加強;四是,相關的工作領域和實務技能需要不斷創新。

  未成年人網際網路運用的保護規制體系的生效,有待於多種機制的共同促進,包括黨政部門指導、社會輿論監督、第三方面評估、網際網路行業自律、網民自身素養提高等。

  楊斌艷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輿情調查實驗室秘書長

  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不是讓孩子不上網,而是為了孩子更好地使用網際網路。在未成年人上網問題上,特別容易出現的現象是,給孩子上網貼上負面標簽。因此,當我們在談論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的時候,是為了孩子在網路時代的更好成長,而不是不讓孩子上網。

  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不僅僅是法律法規層面的事,在必要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措施下,還需要通過網路素養教育、社會媒體倡導、網路內容建設、網路平臺社會責任等多方面形成社會合力和科學共識,為未成年人網路時代的成長和發展保駕護航,更為共同守護網路強國的希望和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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