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法院這份解讀有看頭:“她”會為了什麼維權?

   三八婦女節前夕,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發佈了女性網際網路司法數據解讀,引導女性合法合規進行網際網路行為,織牢織密婦女權益司法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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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試點以來,截至今年2月28日共受理涉網案件16670件,其中女性當事人案件6157件,佔總數的36.9%。通過綜合數據分析,女性當事人案件中網路購物與網路金融借款類糾紛案件佔比較高,是主要風險預警點。

  記者在這份數據解讀中發現,在女性購買的商品中,容易産生糾紛的多是體積小、單價高、使用頻繁的美粧産品和珠寶首飾等。據統計,涉美粧産品案件佔30.3%、涉珠寶飾品案件佔18.2%、涉母嬰玩具案件佔14.1%。根據法官的庭審觀察,女性更容易進行情緒性消費,衝動買單也加劇了購物類糾紛的發生。

  從年齡結構看,30歲以下的女性是訴訟主要人群。女性原告中,年齡在30歲以下的佔77.2%,年齡最小的原告24歲,年齡最大的原告68歲。同時,40%的女性選擇在晚上6時至10時提起訴訟;6.6%的女性選擇在淩晨到早上6時起訴。

  在網際網路經濟中,女性的消費潛能被更多釋放,生活需求日趨多元化、零售化,反映到訴訟中,涉案金額一般較小,80%以上的案件標的額在一萬元以內。

  此外,記者從中發現了一個有趣的案例:原告楊女士因不滿持續收到郵箱中心的廣告郵件且無法退訂,一怒之下將杭州某網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洩露其個人郵箱地址,停止發送商業廣告,並索賠1元。這也成為目前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女性當事人涉案金額最小的案件。

  案例一:“海外代購”需明確法律關係

  2017年9月19日,原告張某在被告周某某經營的淘寶店舖購買進口食品,支付了780元。産品銷售網頁顯示該産品是“海外代購”,並無中文標簽。當日,被告周某某從奉化向原告發貨。2017年9月26日,雙方交易成功。後原告張某以被告周某某未提供産品進貨來源憑證和産品檢驗檢疫證明文件,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周某某辯稱該産品是海外代購産品,與原告間是委託合同關係,不承擔銷售者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某某將案涉産品展示在淘寶店舖內,原告購買該産品,次日被告即從國內以郵寄方式向原告發貨,應認定雙方是買賣合同關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貨款780元。

  【法官説法】

  如今,很多女性都熱衷“海外代購”。商家在網路交易平臺上宣稱“海外代購”,與買家是否成立委託購買關係,應當從雙方是否進行委託購買事項、下單前商品歸屬及交付方式等進行審查, 如果雙方沒有就委託海外代購的主要事項達成明確的意向或購買前商品已為賣家所有或商品是“關內直郵”,一般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關係。消費者主張商家承擔銷售者責任的,將予以支援。

  案例二:資訊網路傳播需精準維權

  原告商某是某暢銷書女作家。2016年底,商某經公證取證,“網易雲閱讀”網站及客戶端以1.2元每本的價格,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線上閱讀服務,於是商某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網易公司與某公司簽訂推廣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就某公司閱讀業務進行合作。“網易雲閱讀”網站與客戶端提供被控侵權作品時均顯示有“內容來源為某公司閱讀業務”,支付頁面顯示“此內容來源於某公司閱讀業務,僅支援某公司規定支付,不支援閱點支付。”網易公司當庭演示,對其網站上另一標有“內容來源為某公司閱讀業務”字樣的作品進行線上閱讀,後臺資訊顯示跳轉至某公司閱讀業務網路地址。

  法院認為,資訊網路傳播行為是一種對作品的資訊網路提供行為,以作品儲存為前提,使公眾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本案中網易公司僅提供了被控侵權作品的深度連結,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商某的直接侵權指控不成立,駁回原告商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隨著網路文化産業的興起,女性網路作家日趨活躍,但也面臨層出不窮的盜版侵權問題。當看到自己的作品被轉載牟利時,切勿急於維權而忽視相關法律規則和原則。權利人在取證時,可根據相關規則先明確被告和侵權行為,用好避風港原則的“通知+刪除”,更好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精準維權。

  案例三:電子合同請細讀,網貸履約請及時

  2016年8月2日,某網際網路公司向李某銷售其産品車載娛樂系統並提供售後服務,支援零首付零利率分期貸款。被告手機下載註冊了某網際網路公司運營的APP,註冊認證後進入分期購買金融頁面,購買上述産品總金額8999元、貸款期限24期、月供金額374.96元,確認同意金融還款協議。某小額貸公司通過在APP系統點擊“放款”,支付某網際網路公司涉案款項8999元。李某在履行還款幾期後便逾期還款,某小貸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通過APP點擊申請借款,某小額貸公司通過該APP點擊同意放款,自動生成了電子借款協議,當事人是通過數據電文形式網上訂立合同,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效力。被告辯稱不知道協議內容,但該電子借款協議被設置為獨立環節和必經流程,被告在申請貸款過程中必須點擊查看,否則無法進入接下來的“綁定遞交”環節。法院判決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付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7499.16元、逾期罰息與違約金299.97元。

  【法官説法】

  網路信貸方便快捷,與各種産品和APP捆綁應用廣泛,但少數女性在衝動消費、超前消費的刺激下,點擊申請購買和貸款時,往往不關注協議內容,且容易忽視貸款還款日期和還款金額,以致陷入糾紛,影響徵信,需引起重視。

  案例四:勇於維權呵護創業成果

  原告胡某是專業從事美術創作的設計師,畢業于某大學染織藝術系。2018年2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花型設計開發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創作並交付花形圖案,被告為原告支付設計費及提成,並約定作品驗收後版權才歸被告所有。原告設計交付案涉10幅花型作品後,被告未予驗收亦拒不支付設計費,但被告製作相應圖案的絲巾後在淘寶網、微信商城中銷售。原告多次催要設計費、要求停止使用案涉花型作品均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共計30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雙方有調解意向,法官組織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按期履行調解協議,向原告支付了調解款。

  【法官説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女大學生畢業後選擇創業,但在過程中也會遇到權益被侵害的情況。原告胡某作為外省來杭創業的90後女大學生,在自己花費大量心血創作作品交付後,對方不付設計費且擅自使用版權尚屬原告的作品。面對這樣的情況,原告聘請了律師,勇敢地通過法律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案例五:向“網路暴力”説不

  2017年6月20日,楊某在某網路論壇撰寫、發表內容為“某男子被趙某騙婚含悲早逝”的文章,內容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具有誹謗貶低、損害趙某名譽的性質。吳某等4人將文章在其他網站轉載傳播。原告趙某認為,楊某及吳某等4人在網路上發表、轉載相關文章及發表相關評論的行為,對其名譽權構成侵害,提交楊某及吳某等4人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以誹謗方式貶低、損害趙某名譽,屬於違法侵害趙某名譽權的行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趙某名譽權的侵害。吳某等4人在對侵權文章進行轉載時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存在主觀上的過失,依法單獨構成對趙某名譽權的侵害。

  【法官説法】

  當前,“網路暴力”、“人肉搜索”等熱點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女性也易成為受害者。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除炮製虛假資訊需承擔侵權責任外,散播、擴散謠言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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