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新規出臺後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該如何落實?

   近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佈《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安全評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出臺的意義何在?會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提供者産生何種影響?網路傳播雜誌約訪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網路新媒體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孟威為你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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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出臺是對既有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落實和細化

  新媒體作為人們分享和交流資訊的公共平臺, 突破了資訊流通障礙,在帶來傳播便利的同時, 也引發了不真實資訊、違法違規資訊等內容的傳播導致社會不良影響的問題。

  《規定》的出臺,以問題關注為重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是對既有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落實、細化。新規旨在加強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和相關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管理,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構建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明確了相關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和管理部門的職責義務範圍, 明確了安全評估內容、過程、規範和機制建設要求等,充分體現了依法治網的理念精神。新規是對網際網路傳播管理制度建設的深化和完善,對於清晰各方責任主體職責、強化服務提供者安全服務義務、增強廣大用戶使用網際網路的規範意識和責任意識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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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需強化內容管理責任意識和行為合法性

  《規定》第三條明確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的責任義務,區分了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尚未發生變化和發生變化兩類不同情形,明確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的要求,並規定其對評估結果負責。這是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如何自行開展安全評估的統籌指導。規定“對評估結果負責”明確其風險職責,意在強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內容管理責任意識和行為合法性,規避或因政策重視不足、理解不透徹、執行不到位帶來的風險,促使其貫徹落實政策法規,提高安全責任意識,提升其履行職責的自覺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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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需要建立一整套安全評估責任機制

  根據《規定》第三條到第七條所明確的規範安全評估流程、內容、重點,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需要建立一整套安全評估責任機制,並確保其行之有效。包括安全評估實施機制,防控安全風險機制,安全隱患的整改機制,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管理協助工作機制等。依據第三條實施安全評估的五種情形、第四條所規定的安全評估方式、第六條和第七條所明確的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提交工作流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需依規建立安全評估實施機制;依據第五條、第六條從組織機構、責任人、服務對象等方面所做出的詳細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需要建立防控安全風險機制;依據第六條內容規定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重視建立發現消除隱患的整改機制。依據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單位需依規建立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管理協助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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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中的“安全”包括防範四方面的風險隱患

  根據《規定》的內容看,“安全”的內涵涵蓋國家安全、網路基礎設施和運營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個人資訊安全等幾個方面,其意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具體包括“個人資訊保護以及防範違法有害資訊傳播擴散、社會動員功能失控風險”;要特別防範“存在較大安全風險、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防範新技術新應用所導致的安全隱患;防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洩露等,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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