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的傳播秩序,加強微網志、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含微網志賬號、微信公眾號)面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微網志、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利用微網志、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網路平臺,應當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AVSP)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並嚴格在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在網路平臺上使用微網志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且已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的各項要求開展業務;未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使用微網志賬號、微信公眾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由網路平臺作為該項服務的開辦主體,按照視聽節目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節目內容履行內容把關等各項管理責任,節目範圍不得超出平臺自身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網路平臺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網志賬號、微信公眾號等,不得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等技術支援。
二、利用微網志、微信等各類網路社交平臺傳播的電影、電視劇,相關影視劇應當具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三、利用微網志、微信等各類網路社交平臺傳播的網路劇、網路電影、新聞節目、紀錄片、專題片、綜藝節目等視聽節目,節目內容應當符合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微網志、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不得轉發網民上傳的自製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通知》還要求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利用微網志、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行為加強管理。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網信浙江 » 廣電總局:微網志微信等傳播視聽節目應取得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