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也將被抽查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發佈

  7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介紹,“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強化平臺和經營者義務,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強化調查處理職權,細化抽樣程式,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強化了法律責任。

4.jpg


  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經濟的迅猛發展,網路食品安全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來越成為食品安全監管關注的焦點。一是參與網路食品經營的主體越來越多。二是網路食品經營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三是網路食品經營監管難度更大。針對上述趨勢,制訂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辦法,非常必要。
  
  二、《辦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三、《辦法》對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義務。
  
  二是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相關義務。
  
  三是公示相關資訊。
  
  四是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五是明確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的貯存、運輸要求。
  
  四、《辦法》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規定了哪些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
  
  二是滿足相應的技術條件要求。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四是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材料審查登記。
  
  五是建檔義務。
  
  六是記錄保存食品交易資訊。
  
  五、《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六、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辦法》明確規定,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産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産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責: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複製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如何進行網路食品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影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産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聯繫方式不詳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無法聯繫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九、《辦法》規定了哪些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情形?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來源:綜合中國經濟網、食藥法苑)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網信浙江 » 外賣食品也將被抽查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發佈

微信二維碼,掃一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