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佈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7日印發《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出臺旨在促進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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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從事資訊發佈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臺以註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資訊的服務。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註冊使用服務的網路平臺。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是指註冊使用或運營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提供資訊發佈服務的機構或個人。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使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發佈政務資訊或公共服務資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資訊需求。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資訊發佈和公共服務水準,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資訊安全保障。
  
  第五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資訊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用戶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七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使用者的賬號資訊、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資訊進行審核,分類加注標識,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用戶公眾賬號的註冊主體、發佈內容、賬號訂閱數、文章閱讀量等建立數據庫,對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臺註冊公眾賬號的數量合理設定上限;對同一主體在同一平臺註冊多個賬號,或以集團、公司、聯盟等形式運營多個賬號的使用者,應要求其提供註冊主體、業務範圍、賬號清單等基本資訊,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發佈資質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佈新聞資訊。
  
  第九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終止使用服務後,應當為其提供登出賬號的服務。
  
  第十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資訊發佈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資訊管理、智慧財産權保護、網路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路傳播秩序。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不得通過公眾賬號發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的監測管理,發現有發佈、傳播違法資訊的,應當立即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傳播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對使用者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的留言、跟帖、評論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向使用者提供管理許可權,為其對互動環節實施管理提供支援。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應當對用戶公眾賬號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環節進行實時管理。對管理不力、出現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用戶協議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評論等互動功能。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賬號及註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採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制,協調解決行業糾紛。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制,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發佈內容和日誌資訊,並按規定留存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答作者問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9月7日發佈《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作者提問。
  
  1、《規定》所要規範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具體指什麼?
  
  答:《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平臺以註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佈文字、圖片、音視頻等資訊的服務。具體而言,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網志賬號;百度的百家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騰訊的企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臺和秒拍、快手等短視頻平臺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臺開設的對公眾答覆的用戶公眾賬號等,均在本規定適用範圍之內。
  
  2、什麼是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
  
  答: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為用戶提供公眾賬號註冊使用服務的網路平臺,即管理方。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是指註冊使用或運營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提供資訊發佈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也就是使用方。
  
  3、《規定》提出了哪些倡導性、鼓勵性要求?
  
  答: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是當前網上資訊發佈的重要渠道,社會影響很大。對此,《規定》強調,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當前,政務新媒體快速發展,在發佈政務資訊、引導網上輿論、提供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規定》按照建設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使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發佈政務資訊或公共服務資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資訊需求;同時也要求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為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資訊安全保障。
  
  4、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發佈新聞資訊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已就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運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發佈資質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佈新聞資訊。
  
  5、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方面,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平臺方)各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規定》明確,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而言,一是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資訊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平臺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規立即處理;三是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發佈內容的監測管理,發現有傳播違法違規資訊的,應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等要求。
  
  6、《規定》在保護智慧財産權、打擊盜版侵權方面有何要求?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資訊發佈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資訊管理、智慧財産權保護、網路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路傳播秩序。我們也在此特別強調,《著作權法》《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已就網路智慧財産權及新聞資訊轉載保護做出明確規定,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均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轉載資訊,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7、在實際操作中,用戶與平臺、用戶與用戶、平臺與平臺之間如果發生矛盾糾紛如何解決,《規定》就此有什麼新舉措?
  
  答:《規定》提出,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我們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政府、企業、專家及用戶等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制,發揮網際網路多元治理主體作用,公平合理協商解決行業糾紛。
  
  8、有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的使用者表示,自己發佈的合法內容曾經因為惡意舉報遭到損失,《規定》如何解決舉報問題?
  
  答:《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制,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規定》同時要求,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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