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是指運用電腦技術從網際網路上蒐集、處理各類資訊供用戶檢索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六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審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資訊保護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第七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連結、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索、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八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資訊、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資訊的搜索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付費搜索資訊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資訊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資訊,對付費搜索資訊逐條加注顯著標識。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業廣告資訊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資訊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佈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用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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