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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寄丟5萬元鑽戒欲只賠7倍運費:不確定是鑽

  • 發佈時間:2016-06-17 14:49:3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鄭羽佳  責任編輯:張潔欣

  郵寄兩枚價值5萬餘元的鑽戒,卻被寄丟了。珠寶商劉先生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昨天上午,該案在順義法院後沙峪法庭審理。庭上,快遞公司表示,運單上未填寫貨物名稱且未保價,不確定貨物是否為鑽戒,只同意按運費7倍賠償。

  劉先生是珠寶首飾個體工商戶。其訴稱,今年1月,客戶王某從他那裏訂購18k玫瑰金豪華鑽戒兩枚,價值5萬餘元,並向其支付全款。3月,他通過被告快遞公司向王某郵寄兩枚鑽戒,快遞員到其住所對物品確認後予以攬收。次日,他在快遞公司的官網查詢,顯示快件已送達指定人。但王某稱並未收到快遞,也沒有在快遞運單上簽字。隨後,王某聯繫派件員張某。張某告訴她快件丟失,故無法送達。

  劉先生説,王某撥打電話報警,張某在警方詢問下確認快件丟失未送達王某手中。他遂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兩枚鑽戒的損失共計5萬餘元。

  快遞公司表示,貨物確實是在轉机過程中遺失的。“但不清楚裏面是什麼物品、價值多少。”運單中有關托寄貨物的價值、數量等內容均未填寫,且運單背面已註明“托寄貨物超過2萬元應如實聲明”,收件員在托運人沒有如實申報的情況下,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判斷貨物價值,特別是原告訴稱的鑽戒這種特殊物品。因此,快遞費是13元,公司只同意按照運單條款,即運費的7倍予以賠償。

  對此,劉先生稱,寄件時沒有報價,“收件員來收件時,貨物尚未包裝,他知道寄的是什麼東西。”

  律師觀點

  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三倍

  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郵寄包裹丟失,而企業與用戶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要依據合同關係主張賠償時,要區分包裹是否保價。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內件短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韓驍説,從責任承擔方面來看,快遞人員作為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受公司指派負責對托運人物品的檢驗、接收、運送、簽收等具體執行環節。若因快遞人員的過錯致使物品損毀、丟失或者短少,應由公司對承運人承擔責任。若快遞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快遞公司在賠償後可據此向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另一方面,如有證據證明快遞人員盜取,則快遞員涉嫌盜竊罪。屬於盜竊數額巨大,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犯罪嫌疑人還應退還贓物,賠償失主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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