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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資訊詐騙成本低風險小 警方:抓得到判不了

  • 發佈時間:2014-10-28 07:33:0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很多遭遇通訊資訊詐騙的人很疑惑,“為什麼他們這麼倡狂,敢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騙?”“怎麼就不能用高科技抓住這些犯罪分子?”

  據各地一線民警介紹,很多受害群眾在報案時情緒都很激動,一些在做筆錄時還接到騙子電話的群眾情緒更加激烈,有的受害者對民警大喊:“騙子就在電話那邊,你們為什麼抓不住他?”“騙子又來電話了,你們快制止他!”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廣東電白、福建安溪、湖南雙峰等地採訪發現,打擊通訊資訊詐騙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基層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導致相當一部分詐騙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司法打擊在當地陷入了“無震懾”困境,使得詐騙分子願意鋌而走險。

  由於茂名市電白區是通訊資訊詐騙犯罪輸出地,很多案件是由受害人所在地警方立案偵查,電白警方協查。異地公安是“以案查人”,電白公安是“以人查案”,很多案件都是在日常巡查中查獲,導致蒐集證據過程中對嫌疑人的口供依賴過大。“如果嫌疑人有反偵察能力,一張電話卡用幾天就換,一張銀行卡轉一筆就扔,在審問中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他曾經打過多少詐騙電話、詐騙成功多少錢、誰是受害者,也難以串並案件。”電白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劉志遠説。

  “我明明知道一個嫌疑人有10多張銀行卡,擁有幾十萬來歷不明的資金,明明知道這個嫌疑人正在搞通訊資訊詐騙,但是因為證據落實不到位,對其無法判決。”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孫立新舉例説,“一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已經騙到手幾十萬元,但是最後的定罪項目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只有幾個月的刑期,對犯罪嫌疑人幾乎沒有震懾。公安機關在湖南婁底抓獲一名在這類詐騙活動中負責取錢的女性犯罪嫌疑人,5張銀行卡裏面有10多萬元,最後只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不能以詐騙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地公安人員辦案苦於沒有案源,異地公安人員前來辦案有時卻又“放虎歸山”。異地公安人員以追回贓款為主要目的,只要嫌疑人退贓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電白區麻崗鎮委副書記崔顯東不解地説:“一些人白天被外地公安帶走,晚上就被放回來了,這不是‘放虎歸山’嗎?”茂名市公安局一名負責同志説:“所退贓款只是他們所有詐騙所得的一小部分,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些人員繼續從事通訊資訊詐騙活動。”

  雙峰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方明説,各地對通訊資訊詐騙的打擊處理力度不同,比如詐騙一萬元,在雙峰要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其他一些地區就會判緩刑。

  電白區公安分局的一名負責同志告訴記者,現在抓到的人基本上定不了詐騙罪,大多數也就是判一年幾個月,對他們來説,用這一兩年的自由換上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收入,是完全“划得來”的。

  “通訊資訊詐騙的成本低,一個電話就可以去騙;風險小,當地警方抓到了沒法判刑,外地警方抓到了退錢了事;回報高,當地一個電話騙上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成功案例數不勝數。通常詐騙成功拿到幾百萬元,公安機關僅能掌握幾十萬元的證據。”安溪縣長坑鄉黨委書記陳鮮明説。

  根據電白區公安分局和法院提供的數據,2011年到2013年三年間,公安機關共抓獲178名嫌疑人,刑拘178人,批捕84人,起訴58人,判決54人。由於缺乏有威懾力的判決,一些當地人用“前仆後繼”來形容當地通訊資訊詐騙的現狀。

  茂名市電白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廳長陳國權形容當前打擊通訊資訊詐騙犯罪是“完全打不痛,只能打皮毛,而且打的很輕”。雙峰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方明説,很多詐騙犯罪分子都是反覆作案,被抓進去關一段時間,放出來以後,找不到謀生方法,於是重操舊業,繼續幹起了通訊資訊詐騙。

  為繞開當前相關司法解釋的約束,使打擊工作真正有效果,茂名市公安機關在今年520專項行動中創新打法。袁濤説,典型的“猜猜我是誰”通訊資訊詐騙團夥鏈條一般具備5個基本環節:組織策劃者、撥打電話者、取款者、提供銀行卡人、提供公民資訊人。把這幾個環節串在一起打,打利益鏈條,團夥結構清晰明瞭,內部分工一目了然,贓款流向清楚,能夠以詐騙團夥共犯從嚴處理。

  “有共同的主觀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本要件,不同環節的犯罪嫌疑人之間都是不認識的,公安機關認為只要各環節的頭目互相認識,就能夠認定下面馬仔是主觀故意。”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長袁濤坦承:“這種打法對於茂名公安來説還是第一次,我們希望以團夥詐騙罪移送。但最後能否得到檢察院、法院的支援,我們心裏也沒有底。”

  福建安溪在司法實踐中對通訊資訊詐騙分子一律不適用緩刑,在符合程式法的前提下,均在法定刑期內“頂格處理”,但也有很多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判決。

  安溪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陳文傑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針對通訊資訊詐騙的特點和難點,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和細化,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提供可以操作的法律依據,使司法解釋“接地氣”,讓基層打擊通訊資訊詐騙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稿件中受害人與犯罪嫌疑每人平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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