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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為啥“為難”充電寶:易引發自燃威脅安全

  • 發佈時間:2014-08-25 09:10:13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中國民航局8月8日發佈《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嚴禁旅客托運“充電寶”,隨身攜帶時每人最多攜帶兩個。但是,機場和航空公司傳來的消息顯示,仍有較多旅客在行李中放置了“充電寶”,有的甚至因此和安檢産生衝突。南航的統計顯示,自新規執行後,南航廣州出港行李中每天因托運有充電寶而被安檢攔下的都接近200件,8月18日這一數據更達到395件,相當於每百件行李中就有兩件被攔下。

  如今,為數位産品提供備用電力的充電寶也成為許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設備。很多人不明白,小小的充電寶為什麼在民航受到這麼多“刁難”?為什麼充電寶不能托運而要隨身攜帶呢?

  民航局的技術官員解釋説,充電寶其實就像我們的手機電池一樣,屬於備用鋰電池。鋰是一種非常活潑的金屬,在高空環境下遇熱後容易引起自燃。如果將鋰電池直接放入行李中托運,行李在狹小的貨艙空間中容易受到擠壓或者被碰撞,從而引發鋰電池自燃,會嚴重威脅飛行安全。而隨身攜帶的放置環境就相對寬鬆安全,如果發生危險也可以及時發現並處理。

  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相關規定。其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而且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作李中攜帶。其二,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其三,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其四,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

  有的旅客會説,“充電寶上沒有標明,我自己怎麼能知道額定功率”?的確,目前已銷售的許多充電寶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需要旅客自己換算。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 V × Ah(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培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760 mAh ÷ 1000 = 0.76Ah,3.7V×0.76Ah=2.9Wh。

  如果托運作李中放入了充電寶會怎麼樣?南航的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行李在經過安檢機時會被安檢部門扣留。倘若能及時聯繫旅客,則由旅客授權安檢部門開包取出;如果無法及時聯絡到旅客,結果就是行李不能和旅客同機抵達。旅客到達後提取不到行李,只能在目的地站機場的行李查詢處登記,再跟始發站聯繫,由旅客填寫一份授權委託書,同意始發站的工作人員將其行李開包,取出危險品,再通過後續航班托運過來。這樣一折騰,即使航班頻密,旅客也需要再多等好幾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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