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至今,陸續有網友發微網志稱,去年12月多家電商平臺上有商家宣稱購買其店內指定跑步機,40天內累計跑步35小時以上可全額返還購機款。有消費者按照要求完成任務後,被商家告知違規,無法兌現承諾。
2月20日,一名消費者告訴新京報記者,其購買的指定跑步機來自“澳森旗艦店”(也有電商平臺叫“澳森跑步機旗艦店”)。在一個名為“澳森維權到底”的QQ群內,有80余名自稱遭遇上訴情況的消費者正在維權。目前只有個別消費者維權成功,拿到返現或退貨、退款。
涉事商家回復新京報記者稱,部分消費者存在作弊行為,因此不能全額返還購機款。2月21日上午,天貓方面表示已接到多起相關投訴,已經介入核實處理該問題;京東方面稱,消費者可聯繫平臺客服工作人員解決。
律師表示,涉事商家開展0元購活動本身屬於合法行為,若涉事商家無證據證明消費者在參與“0元購”活動期間換人替跑,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屬違約行為。
40天跑步35小時可免費領跑步機
2月20日,福建的龔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去年12月2日,她在天貓上看到“澳森旗艦店”正在做“0元購”跑步機活動。當晚,她諮詢商家後,以1499元的價格購買了商家指定型號的跑步機。
龔女士提供的涉事商家“0元購”活動宣傳圖片顯示,活動規定,消費者于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購買指定跑步機並報名參加活動,40天內累計跑步35小時以上,跑步機免費送。活動要求,消費者收到跑步機後需要在手機上下載一款APP,每次跑步前需打開APP,連接跑步機,否則無法記錄跑步數據。商家還要求購買跑步機的家庭只能有一人參與活動,參與活動者可以跑步也可以快走,但時速要在5公里以上,若軟體檢測出全家多人跑步視為無效。
“我報名後商家要求先確認收貨,並給予好評才能參加活動,完成任務後將姓名、銀行卡號以及開戶行告訴他們即可。”龔女士説,當時客服態度很好,她也沒有過多疑慮,參加了該活動,並且多次應商家要求,在跑步時拍照片發朋友圈。
除了龔女士,還有多名網友表示,京東一家名為“澳森跑步機旗艦店”的店舖在2018年12月份也在做同樣的活動,其銷售跑步機的型號和活動宣傳圖片及介紹也相同,他們也報名參加了活動。
消費者稱商家以作弊為由拒絕返現
龔女士參加活動第39天,累計跑步35小時後,卻被商家告知存在換人替跑行為,屬於違規作弊,無法享受“0元購”。“過了無理由退貨期限,他們的態度來了個大轉彎。”
消費者小蔣介紹,他按照規定完成跑步任務向商家索要返現時,商家亦稱他中途存在換人替跑的行為。小蔣表示,他當時就怕遇到商家“套路”自己,跑步期間全程錄影。最後經過多次協商,商家將購機款退還給小蔣。
在一個名為“澳森維權到底”的QQ群內,有80余名消費者正在通過電商平臺官方客服以及工商、消協等部門進行維權。該群群主表示,這些每人平均是購買“澳森”跑步機的受騙者,每一名進群的維權消費者都要經過訂單號碼和購物訂單截圖核實。“我們初步計算了一下,每台跑步機1499元,有近12萬元等待商家退還。”
新京報記者通過京東、天貓兩家電商平臺查詢到,涉事店舖均屬於杭州易程科技有限公司。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註冊資本570余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吳昕喆,經營範圍包括運動器材、電子設備批發和零售等。今年1月11日,該公司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回應
電商平臺:接到多起投訴 已介入處理
2月20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解到,涉事商家確實于去年12月份開展過“0元購”跑步機活動。客服稱,不給消費者返現一事是因為系統審核結果顯示,有消費者在參加活動期間作弊,若消費者有異議,商家將進行人工復審。
當被問到消費者將跑步全程視頻拿出來後,商家卻改口答應退款一事時,該客服不作回應。新京報記者多次撥打“澳森”跑步機包裝箱上標明的商家電話均無人接聽。
2月21日上午,天貓方面的工作人員表示,根據規定,平臺不支援商家進行免單、返現活動。若有商家違規,消費者可向平臺方面舉報,平臺將對商品進行下架處理,同時支援消費者退貨退款並由賣家承擔郵費。
針對此事,該工作人員表示,已有多名消費者反映商家以作弊為由拒絕兌現承諾,目前平臺方面已經介入核實情況。“維權的消費者可以對商家進行舉報,由平臺復核人員進行核實處理。”
京東的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在平臺上看到的官方及其商家舉辦的活動均為真實有效的活動,平臺方面會對每位商家發佈的促銷活動進行審核。“澳森”跑步機一事,消費者可聯繫平臺客服工作人員解決。
■ 律師説法
若商家無有力證據則屬違約行為
昨日,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告訴新京報記者,根據上述情況,商家開展“0元購”活動的實質是一種促銷行為,從法律層面來講,這種促銷模式並不違法。至於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之處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趙佔領介紹,上述商家在其商品銷售頁面有介紹“0元購”活動規則,明確表示消費者購買店舖內指定型號跑步機,在40天內跑步35小時以上可得到全額購機款,即為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
趙佔領説,雖然消費者在購買跑步機時沒有與商家簽訂紙質購買合同,但是商家的商品資訊具體、確定,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消費者下單屬於承諾,合同即成立。消費者只要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商家規定完成任務,商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消費者換人替跑,在法律層面,商家應按照此前承諾全款退還消費者購機款,若不退還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屬違約行為。(記者 劉名洋)
(責任編輯:單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