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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有助於凈化網際網路金融環境

  • 發佈時間:2015-12-29 07:27: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承認P2P是網際網路金融多層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堵住引發金融風險的諸多漏洞,是P2P監管細則的主旨。只要保持創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當下困境。

  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2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對網貸、網路借貸業務、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等給出了明確定義,規定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12項禁止性行為。

  網貸即眾所週知的P2P,既是發展最快,也是風險暴露最多的網際網路金融業務。一説P2P,總是讓人聯想起卷款跑路、安全漏洞、虛假宣傳、非法集資等新聞,而近期e租寶事件引發的P2P擠兌潮,更是充分暴露了被“玩壞了”的P2P對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帶來的危害。而權威統計表明,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餘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千夫所指之下,許多代表性P2P企業現在都在淡化自己的P2P色彩,尋求轉型之道。可以説,P2P已到了生死關口。

  在此情況下出臺的P2P監管細則,有助於補齊過去P2P監管政策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短板,為P2P合法合規經營劃出清晰界線,凈化網際網路金融環境。12條禁止性條文中,P2P企業不能開展自融業務,不能提供平臺擔保,禁止對融資項目的期限拆分以防止大額網貸拆分為小額或改做活期産品,禁止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承諾保本保息等規定,將P2P平臺從信用平臺還原成了資訊平臺,這是堵住P2P平臺的金融漏洞,防止P2P欺詐事件繼續蔓延的必然,同時,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引導P2P平臺用戶理性投融資。

  有人擔心,作為網際網路金融中最活躍的業務之一,對P2P的這些禁令可能導致P2P企業大面積消亡,甚至導致整個行業消失;還有人擔心,為P2P這個門檻最低的投融資平臺設限,等於保護傳統銀行利益模式,不利於金融創新。實際上,P2P監管細則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實施管理,本身就給P2P的健康發育留下了“法無禁止皆可行”的廣闊創新空間。而從細則的相關規定看,對P2P仍保留了寬容之意。

  比如,細則規定,P2P平臺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運作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這與P2P企業將資金交由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一起,打通了P2P企業與銀行、徵信機構合作的通道;又如,細則承認了不影響金融安全的電子簽名、認證和合同等創新業務的合法性,顯示了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支援態度;再如,對於P2P平臺整改,細則給出了長達18個月的期限,這有助於預防P2P企業在整改壓力下再掀跑路潮。

  承認P2P是網際網路金融多層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堵住引發金融風險的諸多漏洞,是P2P監管細則的主旨。過去網際網路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發展,不是因為遵循某种經營模式,而是因為敢於創新,能夠對接市場需求。儘管P2P監管細則將重塑P2P生態,但只要保持創新能力,P2P就仍可能向死而生,走出當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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