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國際巨頭比拼 再造華為還缺什麼?
- 發佈時間:2015-12-25 12:40:36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書海
華為
摘要:如果説,華為這種對外能夠和國際ICT巨頭比拼,對內能夠通過智慧財産權帶動區域産業升級的企業,並不是一天長成的,那麼真正要執行智慧財産權的嚴格保護,也依然任重道遠。
郭麗琴
哪家中國企業是最具創新能力、最受海外市場歡迎的投資者?《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過的十來個歐洲國家外商投資局異口同聲地回答:華為。
如何再造華為,是中關村智慧財産權戰略研究院院長馬一德研究的領域。
今年6月,馬一德作為智囊成員,參與了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的前期論證和修改意見環節。他很高興地對本報記者説,自己提出的兩點核心意見最終被採納:第一,創新驅動貫穿了整個《指導意見》;第二,建設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改變城市生態面貌。
經過多年醞釀,國務院日前最終下發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中國實行更加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優化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促進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蓬勃發展。
《若干意見》得到了大多數智慧財産權學界和産業界的讚賞。若將天時、地利、人和的因素都計算在內,那麼這是中國自身發展進入新的階段的必然産物,也即從入世前後的“以對外貿易驅動發展”進入到了需要“以創新驅動發展”的新時代。
如果説,華為這種對外能夠和國際ICT巨頭比拼,對內能夠通過智慧財産權帶動區域産業升級的企業,並不是一天長成的,那麼真正要執行智慧財産權的嚴格保護,也依然任重道遠。
更加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
關於智慧財産權制度,在國際上討論這個話題的時候,往往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很難形成共識。發展中國家認為:智慧財産權提高了技術擴散的門檻,而發展中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往往需要非常迅速、有效地運用新技術來提高生産力,那麼過強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就會造成發展中國家在發展中居於不利位置。其實,不論是英國、德國、日本還是美國,都曾經走過先模倣、再創新的路線,立場也是隨著發展而變。
智慧財産權保護是一個國家的政策選擇。舉例來説,就是決策者面對大量以價格取勝缺少技術的中小型企業,以及華為這樣有國際技術競爭力的企業的時候,該選擇誰作為“中國製造”的代表?政策該鼓勵前者還是後者?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産權中心教授李明德對本報記者指出,《若干意見》已經做出了明確的選擇。其中,讓他印象最深的地方就是一句話“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
他認為,中國最高決策者已經明確,保護智慧財産權,就是要保護創新,讓真正創新的人有收益。如果延伸開去,就是只要在中國設立的公司,不論是外資還是內資,都要受到同樣的保護。而鼓勵創新,也意味著,需要對創新的産物(專利)支付相應的費用。
“其實作為小企業,你可以算一筆經濟賬。自己投入研發的費用,與購買其他人專利的費用,其實花錢買專利,成本可能更低。”他説。
不同發展階段的選擇
不同的政策選擇,來自於不同的發展階段。
包括安傑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何菁在內的諸多業界專家認為,20年前,中國的智慧財産權體系建立與貿易政策直接相關。可以説,當時進入WTO談判,與“中美智慧財産權談判”有關係,它直接導致了中國智慧財産權體系的建立和設計。而現在,中國面臨發展上諸多更大課題,如:就業、創新、發展、環保、穩定等問題。
一方面,目前國際談判體現出來的大趨勢,就是要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包括醫藥産業、音樂産業。如果中國不跟上,那麼這些相關行業企業就會從中國轉移到其他保護力度更強的市場去,中國能否接受這樣的事情?另一方面,中國的商標、專利,論文數量已經成為全球最大,但品質亟待加強。如何從大躍升到強,也需要更強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
《若干意見》指出,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蓄勢待發,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創新引領發展的趨勢更加明顯,智慧財産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
馬一德對本報記者分析説,《若干意見》的討論過程中,曾經有兩種意見。一類認為,2008年制定的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已經不適合時代發展,要推倒重來;另一種意見則是,國務院不用推翻2008年版本,只需要再出一個升級版本即可。最終,高層採納了後者的建議,《若干意見》的出臺便是2008年版的全面升級。
企業的轉型升級,主要通過三個維度來衡量,科技(體現在專利),文化(體現在圖書、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和版權),以及品牌(體現在商標),《若干意見》三方面全部涉及。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也提醒本報記者,不應該孤立地看待《若干意見》,應該結合其他幾個文件,包括今年3月13日《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今年10月以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改與發佈以及《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這些都是一脈相承的,也即通過保護智慧財産權,來促進創新發展。
賠償上限還將提高
對於那些真正在業界工作的人來説,他們從《若干意見》中看到的是真金白銀。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寧對本報記者説,按照這個趨勢來看,賠償上限又要提高。
他解釋説,專利、商標、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是按照權利人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等計算的,如果算不出來,就法官酌定,酌定的時候法律有賠償上限規定。這個上限前幾年已經提高過一次了,看來還要再提高。
《商標法》2012年修法,法定賠償額增加到了300萬,為現行法裏最高,剛剛公佈的《專利法修訂草案》的賠償額是10萬~500萬,但不確定最終頒布稿能否延續這個數額。此外,《著作權法》的修訂還沒有具體日程,所以修訂前都還是舊法規定的50萬。
這些額度,對於以華為為代表的智慧財産權運營公司來説,顯然有些不合時宜,還不能真正激勵創新。
華為副總裁宋柳平就多次在公開論壇上表述,中國司法系統平均8萬元一件專利的賠付價格,嚴重影響了專利實際價值,他期望上億元的訴訟判決在國內出現。他的常見理論還包括,歷史上從來沒有過一個國家因為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而被歷史所拋棄的,越是嚴格地保護智慧財産權,越是能夠促進社會的創新、能夠促進經濟發展水準的提高。
何菁則舉例稱,長期以來中國專利代理人的費用非常低,這跟中國的專利保護、賠償數額都有關係。因為現在專利的司法保護不夠強,賠償數額確實比較低,所以你很難要求一個企業會花很多的錢在專利代理人身上。
“很多國內企業要求幾千元寫一個專利,這對中國專利代理人階層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他説。
此外,何菁認為,讓一個像“創新”這樣的好東西創造出來,就應該有比較確定的條件。比如矽谷有創新,因為有大量的風險投資家、律師、學者、創新教育。
“倘若創新的企業、創新的人所在的環境是不確定的,作為企業,最理性的選擇是生存下去,只想生存的人和做創新的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何菁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