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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被罰股價大跌 漢王科技遭股民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7-23 07:40:2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昨日,在股民任女士訴漢王科技虛假陳述索賠案後,其律師向法庭書記員出具相關材料。

  漢王科技的股價波動,到底是因證監會的處罰所致,還是股市的正常起伏……昨日上午,一系列關於漢王科技股票的漲跌問題,成為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論不休的焦點。股民任女士持有漢王科技股票時,恰逢漢王科技因虛假陳述遭證監會處罰,股價大跌,任女士遂起訴要求漢王科技賠償投資損失36萬餘元。

  對此,漢王科技則表示股民部分損失是因市場風險導致,企業只能在合理的範疇內給予賠償。另據了解,2014年至今,已有120余名股民因相同緣由起訴漢王科技索賠,部分股民獲調解後撤回了起訴。

  百起糾紛源自遭處罰

  漢王科技是一家知名的軟體生産企業,以人臉識別系統、電子書閱讀軟體等産品為主營業務,經證監會核準,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漢王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並上市。

  2013年12月21日,漢王科技公告其收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為,漢王科技未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2010年半年度報告》、《2010年年度報告》、《2011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與北京漢王資訊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違反了《證券法》中關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規定,構成了虛假陳述,因此給予漢王科技警告並罰款。

  根據相關法規,投資者只要是在虛假陳述持續期間買入相關證券,持有至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並遭受了損失,就可起訴。據此,120余名股民先後向法院起訴漢王科技,要求其賠償股票及相關損失。

  “小散”稱股價因罰跳水

  任女士是這120余名起訴股民中的一個。任女士説,漢王科技的股票在收盤時最高價格曾達到167元,而在2011年12月23日,漢王科技發佈了《關於證監會對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後,股價大幅跳水。在此之前,她共支出539390元共持有漢王科技股票14400股,最後不得已以每股9.19元的價格賣出。

  任女士人為,2011年12月23日漢王科技公告被立案調查,當日應算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從當日到2012年2月10日止,漢王科技股票的累計成交量達到了全部可流通股的100%,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12.3元。因此,她按照12.3元的基準價來計算受損金額,要求漢王科技賠償自己投資差額損失362307元,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損失362.31元;賠償利息損失1178.67元。

  辯稱股價下跌非因受處罰

  在法庭上,漢王科技辯稱,漢王科技與漢王資訊之間的交易屬於與日常經營相關的交易,金額較小,虛假陳述的情節輕微。漢王科技的股價下跌的主要原因是受蘋果IPAD衝擊業績大幅下滑。漢王科技認為業績下跌對其股價下跌的影響為60%。

  除了業績情況,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引發的大盤整體下跌是漢王科技無法避免的,該因素引發的股價下跌應當在計算任女士的投資損失時予以扣除。系統風險主要包括:通貨膨脹風險、利率風險、宏觀經濟風險、市場風險。漢王科技股價與中小板指數的走勢一致,在計算任女士的損失時,應將中小板指數的跌幅予以扣除。任女士的投資差額損失應該採取“先進先出法”計算,並以任女士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

  昨日庭審後,雙方同意進行調解。

  ■ 焦點

  股價下跌是系統風險還是處罰所致?

  昨天上午,任女士並沒有親自到庭,她的代理人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中國的金融市場不存在系統風險,被告也沒有舉證證明金融系統存在風險,從目前的證據來看,中國金融市場的走勢是平穩的,但漢王科技的股價卻像過山車一樣,與大盤走勢相背離。臧律師認為,在系統風險不存在的情況下,股民損失是由於漢王科技的虛假陳述造成的,理應由其負責賠償。

  漢王科技提交證據證明,本案涉及的這段時間,國內通脹壓力較大、央行五次上調基準利率十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宏觀政策的調整使得大量的資金涌入到房地産等投資回報更高的領域,這些外部因素的變化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投資者對於股票市場的預期,進而影響整個證券市場的運作。

  事實證明,在2010年3月3日至2011年12月23日,國內主要股市指數上證指數、滬深300、中小板指數、創業板指數分別下跌了29%、29%、25%、22%,超過九成的股票是下跌,足以證明在此期間,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是存在的。

  結合本案,任女士買入股票的日期到資訊披露日,漢王科技所在的中小板指數下跌幅度為35.64%。

  ■ 追訪

  法官:要懲戒違規也會考慮市場風險

  據上市公司內部人士表示,市場的變化、企業的效益以及股票的內在價值是投資者購買股票前需要慎重考慮的因素。以很多股票為例,打新上市時,股價一下就被推高,這背後有著很大的資金在驅動,也有人就此牟取暴利,但這與公司的業績等因素其實沒有關係,損失也不是公司原因而導致。如果不考慮風險因素,把所有的投資損失都劃歸企業承擔,一方面對企業不公平,另一方面會造成投資者在投資選擇上更加盲目和不理性。

  庭審結束後,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表示,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法院一般本著既要懲戒企業虛假陳述行為,同時也會考慮市場風險帶來的影響:如果投資人的損失與企業的虛假陳訴行為有因果關係的,投資人可以要求相關的賠償,賠償的依據是2003年1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同時,對投資人的損失還要進行區分,關鍵是損失是否是由於企業因虛假陳述而接受的行政處罰所導致的,如果不是因為處罰而是因為系統風險所導致的投資損失,就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張家華表示,至於市場風險對投資人的影響情況,因為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市場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投資人應理性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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