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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欲調整VIE監管 阿裏百度將是內資企業?

  • 發佈時間:2015-01-21 08:12:33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商務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徵求意見稿)》就VIE結構監管聽取意見

  昨日,商務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法案將對不少採取VIE(協議控制)結構進行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給出明確説法。有評論説,困擾境內企業十多年的這層“灰色窗戶紙”將被捅破,中國網際網路企業們不再如坐針氈。

  記者在商務部網站看到,對外國投資者,《徵求意見稿》在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標準。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草案:

  實際控制情形下視為內資

  意見稿特別提及協議控制的處理,徵求意見稿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的一種形式,該法生效後,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該法。對於該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該法生效後仍屬於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仍有不同觀點。

  這意味著,一旦意見稿獲通過,阿里巴巴、百度等約300家中概股企業可被認為是中國投資者和內資企業,他們在境內開展業務將面臨著比以前更順暢的局面,比如投資並購和行業準入等。

  政策不明

  困擾數千家高科技企業

  目前,中國已有約300多家中國境內企業利用VIE(協議控制)在境外上市,數千家企業以VIE結構接受PE、VC投資。其他非高科技領域的傳統企業也越來越多地採取這種非股權控制的模式。截至目前,上述協議控制模式幾乎完全規避了現有商務部、發改委及證監會的相關審批。

  然而,監管部門對VIE監管的態度一直不明,困擾中國企業十多年。2011年,阿里巴巴的“支付寶事件”鬧得沸沸颺颺,其導火索也是VIE模式問題。2013年3月的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百度CEO李彥宏在提案中建議,商務部應鼓勵民營企業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資並購和資質發放等方面的限制。另一位全國政協委員、蘇寧雲商集團董事長張近東卻提出相左的建議,VIE帶來經濟隱患,應納入監管。他呼籲商務部、證監會研究制定針對VIE模式的監管規定能夠儘早出臺。

  李彥宏稱,我國尚未出臺任何針對VIE的法律法規,相關政府部門在涉及VIE問題上多采取“一刀切”不予批准或長期擱置的做法,在諸多方面對VIE企業存在實質性的政策壁壘。以國內投資並購領域為例,企業投資並購對象為年營業額4億元人民幣以上企業時,需按規定向商務部申請經營者集中審查,一旦涉及VIE問題均無法被正常受理。

  他估算,國內對於VIE的政策限制,直接影響到估值規模數萬億元的資金和數千家高科技企業,限制了企業發展,更會影響到經濟發展全局。他因此建議:在支付牌照發放、投資並購審查等方面,取消對VIE結構企業的限制,給予VIE結構企業完全的國民待遇。

  專家:儘量留住優秀企業在境內上市

  境內外對中國企業VIE結構的法律風險一直持擔憂態度,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紅燕和葉永祥律師認為:通過VIE模式實現境外上市對於網際網路等其他輕資産企業而言並不稀奇,也不具有特別的意義。但去年阿里巴巴通過“VIE模式”實現境外上市,卻有不同尋常的意義。

  2011年支付寶事件,馬雲在未經雅虎和軟銀董事代表的許可情況下單方面終止了VIE協議,讓關於VIE模式的討論在全國範圍內展開。

  阿里巴巴以VIE模式登陸美國資本市場,無疑給其他採用VIE模式的企業注入一劑強心劑,在中國政府部門正式作出限制性規定前,VIE模式肯定將繼續被採用下去。

  律師認為,美國資本市場還是認可VIE模式,但我國對於VIE模式卻沒有明確的態度,這顯然不太合適。我國是時候對VIE模式的效力作出明確的定性並通過法律予以規制,以消除境內外資本市場、投資者及社會各界的疑慮。

  什麼是協議控制

  2000年4月,新浪網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首開網際網路企業協議控制模式先例,為此市場也稱這種海外上市協議控制模式為“新浪模式”(又稱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新浪模式的實質是,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境外殼公司實際控制境內牌照公司,將收入和利潤轉移到境外殼公司,規避了外資機構不能擁有ICP牌照的問題(即網際網路絡的外資行業禁入政策),使外資機構得以大量進入原本對其封閉的網際網路行業,並控股行業中的龍頭企業,此後被大量效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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