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計程車“滴滴”接單拒載路邊客糾紛案開庭
- 發佈時間:2014-08-28 07:42:0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湯婧
昨天,全國首例計程車使用打車軟體未搭乘路邊乘客而引起的糾紛案,在浦東法院開庭。
原告嚴某訴稱,今年2月28日,他在光大會展中心東館門口等待計程車時,看到被告上海錦江客運有限公司的一輛計程車停靠在附近路口,1名女子進車後很快下來。見狀,嚴某打開車門,也被拒絕搭乘。為此,嚴某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計程車公司違約,並賠償律師費3000元及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雙方圍繞焦點問題展開辯論。
焦點一:空車標誌燈是否開啟
原告認為,事發時自己看到被告車輛亮著空車標誌牌和頂燈,且為綠色燈光顯示,這表明當時車輛處於空載狀態。
原告指出,短時間內先後有2名乘客登上計程車。按照常理和交易習慣,如果停運或者頂燈關閉,不可能有兩人試圖搭乘。
焦點二:乘客上車是否合同成立
原告認為,被告車輛停在路邊,處於空車待運狀態;原告拉開車門坐上計程車時,雙方合同即告成立,被告應按照原告要求將其運送至目的地。根據《上海市計程車管理條例》,此時拒絕載客應當認定為拒載。
被告指出,相關部門規定早晚高峰計程車司機不得使用打車軟體,但這一規定3月1日才開始實施,本案糾紛發生在2月28日。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如果駕駛員向原告問詢目的地後拒絕,則構成拒載。但本案中,駕駛員直接告訴原告,在等待使用軟體搭車的訂單客戶;原告知道後也自願離開車輛,故合同未成立。被告強調,本案不存在揚招情況,而是司機主動到路邊等待履行合同。在路邊停靠計程車,有多種可能性,比如司機休息等,因此不能一概認為上車合同即成立。
焦點三:使用打車軟體是否合規
原告認為,在合同已經訂立的情況下,被告沒有履行義務,已經構成違約。同時原告指出,使用打車軟體也許不構成違法,但使用軟體不能成為拒載的理由。
被告指出,駕駛員與滴滴打車直接簽訂軟體使用合同,使用軟體接單合乎法律規定,並非計程車公司所能禁止。被告公司不存在違約,原告訴請給付律師費也沒有法律依據。
庭審結束後,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