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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收貨未驗貨 發現損壞難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9-11 07:27:57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林霞虹 李琳  責任編輯:王磊

  【現實中,不少人網購收貨時,都沒有開箱驗貨,殊不知這樣存在極大風險。法官建議,即使相對於線上商家而言,消費者可能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但在網路購物過程中,消費者應積極及時地履行檢驗等義務,否則也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

  去年4月3日,廖先生在京東公司網站提交訂單購買華碩筆記型電腦、電腦包、滑鼠墊、保護膜、無線滑鼠共五件商品,合計付款5599元。當天,送貨員就將上述商品送到了指定的收貨地址。廖先生委託自己的大姨收貨付款,但因送貨員催促,大姨無暇當面驗貨。

  次日,廖先生返家後拆開商品包裝,發現筆記型電腦損壞無法正常使用。他于23時58分向京東商城申請退貨。但京東公司拒絕了廖先生的退貨申請。

  去年4月6日,廖先生將筆記型電腦送到華碩産品服務中心檢測。經查,産品故障為螢幕破裂,鍵盤模組後方凹陷,乃非正常損壞。

  廖先生多次向京東公司申請退還所購買的全部商品,京東公司予以妥協,于去年5月30日承諾退貨,並於去年6月15日將貨款全額退還廖先生。

  但廖先生依然不滿。他認為,京東公司的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欺詐。因此,廖先生將京東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貨款三倍的損失,即16797元。

  法院:買家未及時驗貨 京東不構成欺詐

  針對廖先生的起訴理由,法院審理後分析認為,京東不構成欺詐。

  法院認為,結合案件中廖先生提供的一系列證據,法院相信廖先生係善意的購買人,但廖先生的善意不必然推導出京東方面的惡意和不誠信。即使因快遞員不斷催促,造成代收貨的家人無法當場驗貨,廖先生也可在簽收該貨物後通過電話等方式指示家人對貨物進行拆封檢驗。然而,廖先生直到收貨後30個小時左右才對商品進行檢驗。由此可見,在本案交易過程中,廖先生是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的。

  反觀京東公司,法院認為,其對於廖先生所述的收貨及驗貨過程,無法予以核實。京東認為如此明顯的外觀瑕疵,廖先生卻在確認收貨後30小時才提出,顯然不合常理,並據此推斷産品損壞係用戶個人造成的也是合乎情理,並不存在故意推諉或欺詐的情形。而且,在廖先生多次投訴要求退貨後,京東也同意為廖先生辦理退貨退款手續。

  廖先生還主張京東拒絕為他一併購買的無損壞的電腦包、滑鼠等物品辦理七天無條件退貨,也構成欺詐。對此,法院認為,上述産品和筆記型電腦屬禮包式銷售,相對於主要貨物筆記型電腦而言,消費者主張單獨退還有關配件的,缺乏依據。京東公司拒絕退還單獨配件並不存在欺詐惡意。

  因此,法院一審駁回了廖先生的訴訟請求。廖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廣州中院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買家有及時驗貨義務 但商家也應退貨

  廣州中院商事庭的陳舒舒和張劍文兩位法官指出,在該案中,商家約定,顧客在收貨時務必仔細驗貨,如發現商品外包裝或商品本身外觀存在異常,需當場向配送人員指出,並拒收整個包裹,如在收貨後發現外觀異常,應在收貨24小時內提交退換貨申請,如超時未申請,將無法受理。

  從保護善意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法官認為,即使消費者未能及時履行驗貨義務,但有充分善意的理由證明其對貨物損壞並不存在過錯,且及時向商家反映情況時,即使超過雙方約定的檢驗時間,商家也應該履行退貨的義務。

  消費

  小貼士

  快遞送貨到府後,讓買家先簽收後再驗貨,買家後來發現貨物有瑕疵怎麼辦?

  廣東博厚律師事務所主任詹禮願律師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驗貨沒有專門的規定,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家是有驗貨的義務的。詹禮願説,網購的往往是小商品,一般情況下是只要簽收就視為已經驗收。否則,難以證明商品的缺陷是簽收前造成的,還是簽收後造成的。不過此時驗貨,主要是要求消費者查看商品的數量、型號、外觀、色彩等是否有誤。如果消費者無法確保自己有能力驗貨,應該要聲明“簽收僅僅是簽收,不是驗貨”。

  快遞將網購貨物扔在保安處,未通知消費者,造成損失怎麼辦?

  詹禮願説,快遞員將貨物扔在保安處,消費者沒有簽收,損失應該由快遞方來承擔。

  貨物有肉眼發現不了的品質問題,用一段時間才出問題怎麼辦?

  一些家電等大型的機器、設備,其內在品質需要在操作使用才能發現有無問題。對這種內在品質的驗貨一般都是有約定的時間限制,有的是15天,有的為幾個月,這些就按照約定來。律師建議,及時使用商品,及早發現問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品質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品質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品質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品質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品質保證期的,適用品質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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