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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票背後陷阱:網站一票多賣 操作錯誤不給退換

  • 發佈時間:2016-06-28 13:17:21  來源:光明網  作者:宋媛媛  責任編輯:張潔欣

演出購票熱背後的消費陷阱

  隨著暑期的到來,無論是明星演唱會還是各類劇場表演,都伴著時下北京的高溫天氣變得火熱起來。然而北京商報記者近日卻接連接到消費者投訴,聲稱在購買演出票的過程中被“坑”了。對此,北京商報調查小組對消費者所提及的現象進行了調查、採訪,究竟一票多賣、霸王條款等現象是否真實存在?而消費者遇到這些問題時,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呢?

  一票多賣

  “我拿著完整的票券進場看演唱會,卻發現已經有人坐在我的座位上並且無法出示門票,工作人員在已經驗證我的票是真票的情況下,反而讓我離場。”消費者周女士近日在觀看某明星演唱會時遭遇了一票多賣的消費陷阱。

  隨後,周女士致電購票網站大麥網,原本對方承諾全額退票,卻反咬一口一再強調周女士的票來源有問題,並指明其票是 “黃牛黨”倒賣出去的,當周女士拿著列印出來的購票記錄再次找到大麥網時,對方給出的回復是:凡是通過大麥網訂票,均為實行實名制“未查到周女士的購票記錄”。

  對此,北京商報記者採訪了大麥網官方客服,客服人員針對此事表示,即便是實名制購得的演出票,也可以隨意轉讓,並不要求購票的人與入場的人是同一人。由此可見,實名制購票並未因為實名而産生實際的限制意義,更遑論用實名制購票記錄來驗證演出票的真偽了。

  據某票務平臺相關工作人員王先生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每場演唱會都會留下一部分票內部消化,並會劃出專屬區域,這類區域的票通常是不允許售賣的。然而有的人為了獲利,就會把專屬區域的放到票務平臺上銷售,不知情的消費者買到了這種票運氣好能看完正常演出,運氣不好就會被工作人員請出場地。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是卻能給售票方帶來收益。”

  霸王條款

  “票務網站操作錯誤為何不能退換,簡直是霸王條款。”近日,消費者李小姐在永樂票務上搶購了兩張第一排的演唱會門票,可拿到票後卻發現是第四排,在永樂票務確定是網站操作錯誤後,依然表示以紙質出票為準,不退不換。隨後北京商報記者瀏覽了電子票務網站,發現網站都有標明,非特殊情況,演出票一經售出不退不換,這似乎已經是業內潛規則。

  對此,北京商報記者採訪了永樂票務客服人員,對方表示,因為演出票具有有效時間及有限數量的特殊性質,售出後將影響二次銷售,所售各類演出票,如非活動變更、活動取消、票品錯誤等原因外,不提供退換票品服務。

  針對操作錯誤導致票務資訊出錯的狀況,永樂票務也在事後回應道,李小姐所付的錢款數額就是第四排的票價,而且第一排的演出票也已經售完,所以此類問題並沒有賠償。北京商報記者同時調查了其他多家票務網站,均表示不可抗力導致的演出取消或延期,大麥網會主動確認退票事宜,在非不可抗力情況下,演出門票為聯網售票,門票和座位都是惟一的,具有時效性、惟一性、數字化等特殊屬性,一旦票品售出,不支援無理由退換。

  發票難求

  索要發票是不少消費者的習慣,時常有演出票務消費的林小姐是大麥網的常客,此前林小姐説道,“北京演出票全部都有發票,是和演出票同時送到的,非常方便”。然而當她離開北京到廣州,並習慣性地在大麥網購買演出票時卻發現,發票並未隨演出票一起到達,隨後林小姐諮詢了大麥網,大麥網表示,所有演出票的發票都要等到演出結束後才能拿到。儘管此後林小姐在訂票時明確標注要發票,並寫明瞭抬頭,然而當消費的演出票達4萬元時,發票卻仍然一張沒有。

  北京商報記者查詢了大麥網的訂票指南,上面明確寫著北京地區的演出票與發票可以同時送達,但是其他城市是在演出結束後統一開具發票,並告知了廣大消費者自2016年5月1日起,凡是索取發票的消費者,大麥網會提供增值稅發票。由此可見,林小姐的遭遇似乎可以理解,但是當北京商報記者諮詢大麥網客服時,客服則表示,即使在北京地區,發票也並不能和演出票一同寄出,因為發票是在演出後統一開取的,同時客服也並未能給北京商報記者提供一個可開取發票的大致時間區間,一切要以演出主辦方的意思為準。北京商報記者就同一問題諮詢了永樂票務,客服人員表示,演出發票也是在演出後統一開取,時間大概是演出結束後一個月內。

  善存票證明確權責歸屬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面對票務消費中的問題與糾紛,最重要的是明確權責歸屬。以一票多賣為例,出現重票現象,必然只有一方是真的,而演出主辦方有鑒別演出票真偽的義務,並應該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先的方式妥善解決重票問題,否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而消費者在此時最先要做的就是保留好所有的購票證據。

  而由於賣方失誤導致的票務資訊錯誤,既然賣方認為演出門票是特殊商品,那麼賣方有舉證責任來證明商品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只是行業內部的集體認知,那麼這個規定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具備法律效力。

  在從業者看來,雖然演出票務在消費市場中屬於較為特殊的一類商品,但是法律規定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隨附義務。特別是消費者索要發票時必須開具,否則消費者可以去當地的稅務部門舉報。“值得注意的是,若演出結束,消費者索要而商家不開具發票,就屬於典型的偷稅漏稅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消費者在消費中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合理訴求,如果出現問題卻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忍讓退讓,放棄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必然會導致財産上的損失。”趙虎強調。目前許多票務網站提供了保險業務,消費者也可以通過購買保險來規避可能産生的經濟糾紛。

  網際網路産業的發展日新月異,電子票務搭乘著網際網路的東風,在迅速發展壯大的同時也在不斷暴露著一系列問題,其背後反映出的是行業內部監管機制的缺失。可以説,就算消費者的維權手段再高明,法律的監管再嚴格,如果行業內部無法自律,任其毒瘤隨意生長,那麼今天流失的是一張票,明天流失的也許就是整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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