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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8成受訪者支援微信群主與淫穢視頻傳播者同罪同刑

  • 發佈時間:2016-06-24 14:25: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杜園春  責任編輯:張潔欣

  近日,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利用微信傳播淫穢視頻案。被告人謝某作為微信群群主,因未負起監管職責阻止群成員傳播淫穢視頻,與視頻傳播者同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對此,人們怎麼看?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對2002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79.4%的受訪者支援這一判決。81.6%的受訪者表示今後建立微信群會更嚴肅認真。82.5%的受訪者明確表示建群後會為群成員發佈內容負責

  79.4%受訪者支援微信群主因未盡監管職責而與視頻傳播者受同罪處罰

  調查顯示,對於微信群主因未盡監管職責而與視頻傳播者受同罪處罰,79.4%的受訪者表示支援,其中32.7%的受訪者非常支援。

  對於此案判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學生王天然認為,這符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群主應和普通公民一樣,承擔不傳播和擴大傳播淫穢色情資訊和恐怖活動資訊的責任,以及對資訊發佈和傳播者進行提示、警告、舉報的責任。”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強軍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通過了《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刑法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此條也是目前司法機關認定當下微信群群主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王強軍表示,首先,本條規定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主體有兩類:一是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二是主要傳播者。兩類主體構成犯罪所需的條件並不完全相同。在認定群建立者和管理者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時,應當遵守認定犯罪所需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必須查明建立者和管理者主觀上認識到有人傳播淫穢物品的情形,並沒有盡到監管責任。因為,客觀上存在建立者、管理者在建群之後隨著“新鮮感”的退卻並不再參與群管理的情形,這種情形下認定二者構成犯罪,就屬於較為典型的客觀歸罪。其次,並不是所有的群都有可能構成本罪。解釋規定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群”的一個限定條件,是“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強調了建立者、管理者建群的主要目的是“用於傳播淫穢物品”,這一點決定了群的建立初衷和目標本身的不正當性。“如果符合解釋規定的條件,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罪不成為問題。但當下許多微信群並不是為了傳播淫穢物品,如果微信群的建立初衷是為了聯絡友誼、增強聯繫,偶爾出現群內的成員上傳淫穢物品,並不能認定為本罪。”

  82.5%受訪者表示建群後會為群成員發佈的內容負責

  對於在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69.1%的受訪者明確表示會影響社會風氣,59.8%的受訪者覺得會使微信平臺污濁不堪,59.8%的受訪者感到會擾亂網路空間秩序,56.4%的受訪者認為這對青少年影響極壞。

  作為一名中國象棋運動員,劉泉喜歡結交棋友,因此建立了多個規模近500人的大群。“作為群主當然有監督管理責任,群成員都只能由我了解後拉進群。若群內有人發佈淫穢資訊,我會直接剔除”。

  調查顯示,82.5%的受訪者承諾建群後會為群成員發佈的內容負責。僅9.1%的受訪者表示不會。8.3%的受訪者表示不好説。

  81.6%的受訪者表示經過這一案例,今後建群會更加謹慎。

  對於群主的責任,47.2%的受訪者認為監管是其本應承擔的責任。但也有42.3%的受訪者擔心,自主發起的微信群中,“群主”威懾力甚弱,讓群主負責是為難群主。15.3%的受訪者表示不好説。

  王強軍認為,微信群是一個較為鬆散的群體組織。因為是新生事物,我國對於微信群的建立並沒有明確、嚴格的規則,也沒有具體的門檻和準入條件,較為隨意和容易。“在通過刑法懲罰微信群傳播淫穢物品的同時,也應當加強微信群運營規則的具體化、明確化,而不能一味期望通過刑法實現對微信群運作秩序的維護”。

  如何保證微信群的良性運作?調查中,73.0%的受訪者認為群成員發言應多注意,潔身自好。50.4%的受訪者建議實行事前預警原則,34.4%的受訪者希望建立相關的溝通監督機制。

  68.1%的受訪者認為,群主應該管理好群內發言,該剔除的剔除。

  受訪者中,00後佔0.4%,90後佔22.5%,80後佔52.5%,70後佔18.4%,60後佔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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