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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在臺涉嫌打虛假廣告 被當局重罰100萬台幣

  • 發佈時間:2016-06-15 15:16:00  來源:環球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潔欣

  "Uber公司”在台灣地區牽涉的虛假廣告(圖片來源:“中央社”)

  據台灣“中央社”6月15日報道,臺當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15日表示,UBER公司在“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最夯共用平臺;時間自由,每週多賺上萬”等語,涉廣告不實,處以新台幣10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金。

  臺當局“公平會”指出,台灣宇博(UBER,大陸通常翻譯成“優步”)于“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最夯共用平臺;時間自由,每週多賺上萬”等語,讓民眾誤以為司機若符合加入條件、檢附所需文件並加入Uber平臺,即可透過Uber平臺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自有車輛及時間,每週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

  但“公平會”依據臺當局交通部門的意見,得知接受Uber APP平臺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依台灣地區“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

  此外,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已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因此若司機受“UBER司機資訊網”網路廣告吸引,而加入UberAPP平臺,縱然符合加入條件並檢附所需文件,透過Uber APP平臺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仍違反上述公路法等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UBER公司製作廣告,應于廣告製作刊登前,先行確認服務內容,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而且UBER公司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透過Uber平臺媒合乘客與駕駛行為,除導致民眾誤認以為是合法提供外,更因其廣告招徠增加交易機會,而且對其他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有排擠交易機會可能,使競爭同業蒙受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

  “公平會”表示,“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 APP平臺,即得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其表現與實際的差異,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而産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台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因此處以1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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