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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滬專車司機惡意刷單被判詐騙罪 最高獲刑1年

  • 發佈時間:2016-05-16 13:17:56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潔欣

  2015年9月,滴滴專車司機王某、董某等人因惡意刷單、非法套取補貼獲利,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日前,涉案4人因涉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並各自繳納罰金1000元。

  此前,北京海淀檢方也對利用“滴滴打車”進行刷單套現詐騙的常某提起公訴,按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常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四千元罰金,全部非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專車司機因惡意刷單獲刑1年

  據了解,滴滴快的自計程車打車軟體競爭時期就已遇到刷單作弊挑戰,在與其持續博弈的過程當中,積累了許多運營和技術上的經驗:持續通過技術、大數據和運營規則提高刷單作弊門檻,設立獎懲機制並定期篩查,對發現有刷單作弊行為的專車司機進行處罰,並積極向公檢法機關舉報刷單行為。

  2015年4月和8月,“滴滴出行”分別向北京、上海公安機關報案:有部分賬戶異常,存在一人同時擔當司機、乘客兩重身份,出現多單司機與乘客賬戶重復、虛構打車交易的現象,公司懷疑可能有部分專車司機存在惡意刷單的行為。2015年9月,北京海淀警方與上海普陀警方分別以涉嫌詐騙罪對常某、王某等人進行了逮捕。

  今年3月和4月,北京海澱區檢察院和上海普陀區檢察院分別對涉案人員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判決,常某、王某等相關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每人人民幣一千至四千元不等,所有非法所得全部發還被害單位。

  專家:網際網路刷單本質為詐騙犯罪

  之前,可能有很多人認為,刷單騙補僅僅是道德或者違規問題,被平臺發現了頂多就是封禁賬戶或者罰款而已。實際上,該種行為已經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規定,有可能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海澱區檢察院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志泰表示:“犯罪嫌疑人先惡意註冊賬號獲取滴滴快的公司發放的優惠券,然後虛構交易從滴滴快的公司套取現金,這個過程就完成了一次惡意刷單。這種惡意刷單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對於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周振傑認為:“利用刷單行為,騙取他人財物,或構成犯罪。”隨著網際網路等新技術的發展,犯罪方法也不斷翻新。對於這種現象,一方面,執法與司法機關應當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通過提請立法機關解釋法律,將違法行為納入制裁的範疇;另一方面,被害人也應該加強自我防範,權益受到侵害後主動採取法律措施。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及2011年4月8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數額較小的,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處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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