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片段瀏覽”為何不侵權?
- 發佈時間:2016-05-04 08:00:4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張潔欣
4月1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美國作家協會等對谷歌公司的上訴,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就此落下了帷幕。2005年10月,美國作家協會與三名圖書的著作權人將谷歌訴至法院,他們主張谷歌未經許可為圖書數字化而實施的掃描及提供搜索的行為,構成了著作權侵權。2013年11月,聯邦巡迴法官作出即席裁決,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在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上訴後,這一裁決成為最終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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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審判中的利益衡量
本案判決鮮明地體現了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量,就是把法律規定中蘊含的原則和價值進行分析提煉,對各相關價值在案件中的“呈現”程度進行綜合評判,而非採取簡單的“合法/不合法”的規則論證加以判斷的裁判方法。
在傳統民事案件中,裁判的思路通常以權利本身為中心,在申明權利的內涵、外延後考量是否存在權利限制、妨礙、消滅的事由,這就是一種“全有或全無”的規則論證。但是,當被訴行為與受保護的權利分別體現了法律所欲促進的不同理念時,規則論證難免過於機械,甚至成為對真實裁判原因的掩飾,因此需要利益衡量救濟其弊端。
本案中,法官的論證在形式上圍繞著被告抗辯的法律依據展開,但實質上是對各方利益進行了全面權衡。圖書的銷售前景並未因谷歌的行為受到損害,反而有所提振,因此作者的利益未受損害;谷歌圖書的相關頁面沒有廣告,亦不收取費用,不存在直接的營利目的,谷歌的利益中“功利”成分相對較少;最重要的是,圖書館、學者、社會公眾對圖書的利用更為有效,許多本可能漸漸被遺忘的圖書重獲新生,這符合法官反覆陳述的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即推動科學與藝術的發展,因此公共利益成為了左右判決結果的最大砝碼。(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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