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受損追償難背後:賣者未盡責 買者需自負
- 發佈時間:2016-04-11 07:44: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書海
人民網北京4月11日電 (記者李彤)財富積累要了解人性,但不能利用人性。當前,我國金融理財産品玲瑯滿目,但投資者卻不知如何挑選;産品宣傳片面強調收益,投資者權益受損卻追償無門。如何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怎樣利用新技術保障投資人權益,是金融理財市場亟待解決的問題。
賣者盡責規範銷售 買者自負理性投資
如何將理財産品推薦給對應風險偏好的投資人,考驗金融機構業務水準,其中對於合格投資人的判斷至關重要。
據媒體報道,日前上海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接到證監會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開出的首例罰單,並處以頂格處罰。河南一高校學生在14家校園金融平臺負債近60萬元用於賭球,最終絕望跳樓。緣何普通投資人竟成了高風險理財群體,尚無收入來源的大學生如何輕鬆貸款幾十萬元?
儘管我國銀行理財、基金投資、信託銷售等均在大力推行合格投資人制度,但也有一些機構或人員為完成銷售業績,判斷合格投資人時形式大於內容,甚至將其置若罔聞。
北京一家商業銀行資管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金融機構規範銷售行為、遵守合格投資人制度,不僅是對投資者負責,也是對機構自身穩健運營的保障。“但一些金融産品存在委託銷售現象,且一線銷售人員流動性大,誇大收益、不實宣傳、盡責不足的情況客觀存在。這需要監管部門加大處罰力度,機構自身提高風險管理意識。”他説。
選擇合規渠道購買理財産品尤為重要。以基金産品為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中國資産管理市場2015》報告發佈會上表示,投資人選著金融産品時,基金募集機構一定是有牌照或在證監會、基金業協會註冊登記的機構,如果基金募集機構沒有登記而且産品沒有備案,則一定是非法融資。
“今後資金募集機構承擔投資人教育的責任,在行銷中不能宣傳具體産品而只能宣傳公司品牌。此外必須面向合格投資者。” 洪磊説。
賣者盡責後,需買者自負。當前不少投資者金融知識匱乏,風險意識低,盲目跟風、隨大溜的情況也不少見。
北京市民張先生向記者反映稱,其從某商業銀行購買信託産品,到期不能歸還本金和收益。但在記者了解後發現,張先生購買産品並非通過銀行櫃檯面簽,而是由熟人介紹以快遞形式寄送合同。且合同中表明,銀行僅作為資金託管方,基金管理公司、擔保公司與項目融資方承擔最終償還責任。
“後來調查才明白,基金管理公司和擔保公司原來是一個老闆開的,我也不敢找他們,只能來找銀行了,銀行不給錢我就去找銀監會。”張先生如是説。
上述銀行高管對記者表示,類似張先生這樣的投資者並非個案,一度影響銀行正常業務運轉,讓人哭笑不得。核心問題是,投資者根本不了解所購買的理財産品,對合同權責不清楚,甚至購買産品的渠道也不在法律保護範疇,但卻片面要求銀行等機構進行剛性兌付。
打破剛兌營造理性投資氛圍
一個剛性兌付的市場,毫無專業性可言,是劣幣驅逐良幣。洪磊表示,剛性兌付加強了投資者逐利心理,使其一味追逐高收益而忽視風險,不利於培養理性投資人。也讓分散在投資人身上的風險,轉移到了金融機構,加大了風險的集中度。
《中國資産管理2015》報告指出,隨著近年來風險事件的頻發,各方對打破剛性兌付已有共識。但打破剛兌難以一步到位,要避免監管機構和資管機構簡單粗暴行為,要有序引導、維護市場穩定。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副總經理梅世雲透露,中債登正協助銀監會完善銀行理財産品託管制度設計,建議推廣獨立第三方託管制度。完善後的第三方託管制度將從賬戶開立、資金清算和資訊披露等方面細化和完善,減少資金被挪用的風險,為打破剛兌打基礎。
保護投資者權益需要新技術支撐
近期,快鹿、中晉等投資者追償事件中,再次面臨電子數據資訊缺乏第三方權威機構認證保全的情況。
新技術激發新金融,新金融在投資者保護方面也需要新技術支撐。權益憑證等關鍵性文件正由紙質形式轉變為電子數據形式存在,電子證據于2013年被納入民事訴訟法成為新的證據種類之一。
東方匯董事長孫洋認為,如何保證電子化權益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及關聯性,提高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保證網際網路交易鏈條上各類電子數據的法律有效性,防範因電子權益憑證無效或被篡改而給企業帶來的法律、經濟和商業損失,是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亟待解決的問題。
國家資訊中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主任葉紅坦言,在網際網路金融交易過程中,電子數據是雙方交易往來的重要憑證。由於交易過程中往往涉及的交易資金巨大,交易的重要內容全憑電子數據的存儲來作為重要證據。
“因此一旦雙方發生金融糾紛,電子數據舉證的真偽也將成為決定雙方能否勝訴的重要依據。而電子數據的鑒定需要具有司法認可的專業電子數據鑒定機構來完成,否則將不具備司法意義上的法律效力。這也可以作為投資人篩選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的要素之一。”她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