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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資今年涉案近24億

  • 發佈時間:2015-11-27 08:22:36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李榮華  責任編輯:書海

  

  

業內期望監管部門儘快制定P2P細則。魯力 攝

  今年9月初,深圳警方帶走國湘資本和融金所負責人之後,引發跑P2P行業巨震,此後引起自查潮。11月26日,深圳警方今年首次召開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詐騙工作新聞發佈會,吸引了大量媒體。

  深圳經偵相關負責人稱,P2P網路借貸行業因為無標準、無門檻、無監管,導致業內出現利誘性、公開信、不特定性及違法性現象明顯,引起經偵今年高度重視並嚴厲防範和打擊。同時,深圳經偵及一些P2P業內人士表示,正在密切關注並盼望監管部門制定P2P網貸行業的監管細則。

  P2P平臺工商登記無確數

  記者從一份警方提供的材料中,了解到警方關注的P2P網路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的查處情況。

  材料介紹,2012年以來,P2P網路借貸平臺作為新興金融業態在國內迅速發展,一方面拓寬投資渠道、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另一方面,由於網貸平臺低門檻、無監管,極易蘊藏非法集資等犯罪風險問題。

  按深圳經偵理解,P2P即“個人對個人”提供借貸平臺服務的商業模式。其核心就是在網際網路上建立網路平臺,有閒置資金出借的個人和有貸款需求的個人可在該平臺發佈借貸資訊,網貸平臺作為仲介方撮合借貸雙方自行匹配完成借貸過程,並向雙方收取服務費獲利。深圳網際網路金融産業發展迅速,民間借貸活躍,也是國內P2P網貸發達地區。

  經偵介紹,目前,P2P平臺是一般的非前置性審批普通工商企業,以投資擔保、電子商務、金融服務、資産管理等企業名稱工商登記註冊,無法通過工商查詢獲取準確底數。

  今年立案涉4.5萬投資人

  據近期的第一網貸報告顯示,納入中國P2P網貸指數統計的P2P網貸平臺深圳有444家,佔全國15.28%,全國排名第二,2015年1-8月全國P2P網貸成交額 5170.39億元,深圳P2P網貸成交額1375.58億元。

  由於網貸平臺低門檻、無監管,行業存在野蠻生長的亂象。自2013年10月以來,網貸平臺倒閉、跑路等問題在深圳頻發,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2015年以來,深圳公安機關以開展“5+3”專項行動為契機,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共立案查處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44宗,破案34宗,逮捕犯罪嫌疑人113人,移送審查起訴26宗84人,經初步統計,涉及投資者4.5萬多人,涉及金額約23.7多億元。

  每逢年底,借貸業務問題處於高發期,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二大隊大隊長胥斌向南方日報記者介紹,警方對P2P依然處於嚴打狀態。P2P業內人士認為,以往,非法集資詐騙案件考慮到涉及群體性事件,立案時經偵更為謹慎,以維穩工作為主。而深圳經偵相關人士介紹,現在有群眾報案,P2P平臺只要觸及紅線,經偵就會介入調查。

  -分析

  P2P自建資金池,風險急劇放大

  今年以來,深圳P2P網路借貸領域的非法集資案件佔總數的37.8%。從深圳經偵辦案情況來看,網貸公司虛構借款項目自融資金、歸集資金設資金池、提供擔保、佔用投資者資金等觸及紅線的行為十分突出,使得非法集資、詐騙等風險急劇放大。

  網路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發佈虛假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第二,設資金池。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産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産生資金池。第三,一些網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資訊。

  -相關

  非法集資有境內外不法分子勾結

  深圳經偵在26日的發佈會上介紹,今年1至10月份,共破獲非法集資案件103起,同比上升368.1%;刑事拘留376人,同比上升559.6%;逮捕316人,同比上升485.1%;對跨區域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發起全國集群戰役5起。

  據經偵的一份上報材料顯示,深圳非法集資犯罪由現實社會向網際網路虛擬社會蔓延,網上、網下結合。一些職業犯罪分子利用網際網路隱藏在幕後操縱犯罪,在境外註冊公司,設立資金盤,並將客戶數據伺服器託管在境外,境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以投資虛擬貨幣、原始股權、網路商城、金融互助社區等名義,通過拉人頭提成等傳銷手法在境內發展投資者,利用境內投資者的資訊不對稱來騙取其信任。

  -典型案例

  虛設平板電腦租賃項目 非法吸資9000萬元

  2015年8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聯合南山分局成功破獲省廳督辦“利劍3號”大案--深圳市魯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深圳魯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初成立,犯罪嫌疑人王某民為法人代表。2013年底至2015年期間,魯某某公司在廣州、上海、湖北等地下設分公司,負責以投資平板電腦租賃項目吸引群眾投資。

  公司以每3000元購買一台平板電腦為一份投資標的,作為其公司平板電腦機場租賃項目。投資人先簽定租賃經營合同,合同的內容包含兩項,第一項是投資人以3000元每台的價格購買魯某某公司的平板電腦;第二項是投資人再以租賃方式委託魯某某公司將所購買的平板電腦用於魯某某公司在國內機場安檢區及民用航空飛機內的租賃業務,魯某某公司每月返還被害人租金(實際就是投資金額的利息),合同期限滿後,魯某某公司再以1700元或2250元每台的價格回購被害人所購的平板電腦。

  同時,犯罪嫌疑人王某民對外謊稱,魯某某公司為深圳市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上市企業,上市前預期收益18%-24%。

  魯某某公司的下屬分公司將吸收得來的錢轉至犯罪嫌疑人王某民的個人賬號,共非法吸收投資款約9000萬元人民幣。

  撰文:南方日報記者 李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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