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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學者認為專車新政第18條有違《勞動合同法》

  • 發佈時間:2015-11-06 11:16:2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徵求意見期將在11月9日結束。

  近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召集來自北大、清華、人大等高校、研究機構、律所以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8位知名勞動法專家、學者,就《辦法》中與勞務關係聯繫緊密的第18條規定進行了研討。

  11月2日,這8位專家學者聯名向交通部遞交了研討得出的一份建議。該建議明確指出,專車新政中關於要求“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符,應當做出修改。

  8位學者認為,首先,專車經營者的經營業態和模式存在較大差異,除以勞動關係的方式使用駕駛員的經營模式外,還存在一些較為靈活、鬆散的非勞動關係使用駕駛員的經營模式,因此,《辦法》第18條將所有專車經營者與接入平臺駕駛員之間的關係限定為勞動關係,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值得商榷。

  其次,我國正處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這個時代的就業形態與傳統就業相比更加多元化和彈性化。而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勞動就業的形態之一。第18條規定不僅與“網際網路+”時代就業形態多樣化和彈性化的趨勢不符,也與國務院相關文件所確立的“網際網路支撐大創業、萬眾創新”,“加快發展‘網際網路+’創業網路體系”等精神不符。

  最為關鍵的是,第18條規定中強制要求專車經營者與接入平臺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不符。《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規定忽視了雙方的合意性。

  在以上研討意見的基礎上,8位學者主要對《辦法》第18條規定提出了兩套修改方案。方案一:刪除《辦法》第18條中“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表述;方案二:將《辦法》第18條中“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改為“可以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弱化規定的強制性。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得到了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的上述書面意見,但未能確認上述8位學者的姓名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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