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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搶紅包玩家花樣多“怡情”賭博一線之差

  • 發佈時間:2015-09-06 09:0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王春  責任編輯:王磊

  

  製圖/高岳

  “微信上搶紅包也犯法?”近日,浙江台州、溫州、麗水等地警方連續破獲幾起“微信搶發紅包”特大賭博案,微信搶紅包繼春節之後再度成為熱門話題。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參與搶紅包的群成員並沒有意識到自己面臨著違法參賭的危險,對於娛樂和賭博傻傻分不清楚。

  那麼,如今“微信搶紅包”究竟有哪些玩法?哪些涉嫌賭博?娛樂和賭博二者的法律界限又在哪?

  微信搶紅包玩家花樣多

  微信搶紅包很流行,本來是用來社交和娛樂,但經玩家們不斷“創新”玩法,慢慢滑向一種新型網路犯罪。

  “每個群的玩法都不一樣。我們是猜紅包大小,提前下注。”老蔣是一個職業玩家,他告訴記者,“管理員規定以第二個搶到紅包的尾數作為隨機開獎號碼,我們在開獎前私信找管理員押注,買中大小和單雙,均為兩倍,買中數字為6倍。每注可押20元到500元。只要猜中大小、單雙或者數字,就可以獲得倍數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統統不退還。”

  小陳在家待業,他習慣於用3台設備3個賬號同時開搶,他傳授經驗説,“賬號多,搶到的紅包就越多,贏錢的幾率也更大。像有個群裏,我們玩的是彩金,每包25元,10元是獎金,5元是代包費,剩下10元分4個包。抽取到1.11等三個重數的就能得到相應的獎金,最高能拿到2500元獎金。這樣的玩法顯然是賬號越多越有益。”

  記者獲悉,還有一種玩法是“紅包接龍”。

  台州警方近日破獲的首例“微信搶紅包”賭博案採取的就是搶到紅包最小的人繼續發以此接龍的方式。

  據台州市民警介紹,首先把錢給群裏指定的一個人即“代包手”,統一由這個人發紅包,他要收取紅包總金額5%到10%的佣金,剩下的錢發到群裏。如果誰搶到紅包,由搶到金額最少的人發下一個紅包進入下一輪“遊戲”。一個紅包一般分4個包發,有的群有上百人,多的有二三百人,往往還沒有開始點,紅包就被搶光了。

  溫州鹿城警方在辦案中發現還有一種“牛牛”玩法,搶到的人憑紅包小數點後兩位數字,按照“牛牛”的規則比大小,比如一人搶到100.31元紅包,小數點後兩個數字相加就是“4”;另一人搶到100.62元,最後兩位數字相加是“8”,前一位的點數最小就輸了,要出500元紅包,依次迴圈。同樣,微信群主和“代包手”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賭博罪判定有明確標準

  微信搶紅包玩法多樣,每個群都可以建立一套獨特的遊戲規則,那麼,所有微信群搶紅包都涉嫌賭博罪嗎?

  “賭博的定義是以偶然或者射幸的事件定財産上的輸贏。在微信搶紅包這件事情上,紅包大小是隨機偶然的,存在輸贏,所以帶有賭博色彩,這是毫無疑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非偶然,涉及幕後操控,那就涉嫌詐騙罪,另當別論。”

  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以及開設賭場的,都將構成犯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阮齊林解釋説,小賭怡情與賭博罪兩者的界線在於“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簡單説,就是要看“微信搶紅包”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心態只是玩玩,打發或消磨時間;還是對輸贏結果和每局輸贏金額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過此方式博取較大數額的錢財回報。

  那麼如何來認定是否盈利,以哪些因素作為判定標準呢?

  阮齊林告訴記者,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製定發佈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的,都屬於聚眾賭博,涉嫌構成賭博罪。

  組織人員、抽頭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都有了明確規定,只要滿足上述條件的任何一條,都將涉嫌構成賭博罪。

  阮齊林進一步指出,民間所謂的“賭頭”,即微信群的群主或者相關管理組織者,不僅涉及賭博罪,還很有可能犯下了開設賭場罪。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製定發佈的《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屬於開設賭場。

  不過,阮齊林稱,微信群不同於網站,它的隱蔽性更高,相對具有臨時性,將其判定為“開設賭場罪”還值得推敲。但賭博罪的定性標準是非常明確的。

  如果沒有涉及抽利,普通的玩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

  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浙江大學刑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高艷東認為,如何認定為“以賭博為業”並沒有在數額等條件上作出更加細緻的規定,具有彈性。通常理解為“賭博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沉迷于賭博者”。

  高艷東説,一般情況下,單純參賭人員不構成賭博罪。有可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對其進行拘留、罰款處罰。

  賭徒狡兔三窟致偵查難

  一直以賭博為樂的王先生向記者表示,以前在村子裏聚賭,時不時就有人舉報,關起門來半夜打牌也沒用。

  他認為,微信群除非內部人員自己舉報,不可能被人發現。群主又非常小心,新人必須有成員擔保才能進,有任何問題就“雙飛”,即兩人同時被踢出群。

  “如果有人輸了很多,可能會一時不甘心去舉報,企圖拿回幾個錢。”王先生繼續説,“不過,我們群主人不錯,看到有人輸得慘會發個紅包鼓勵大家。所以,我覺得一般賭徒沒有傻到自己去報警。”

  正如王先生所説,“微信搶紅包”隱蔽性強、流動性大、傳播速度快、迷惑性強、影響面廣。相比傳統線下賭博案件,查處上困難更大。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工商大學教授吳高慶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網際網路背景下的新型犯罪形式偵破難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方面是傳統線下賭博需要一定的場所和服務人員,容易被檢舉揭發。“微信搶紅包”賭博無需現實的物理空間,僅需“手機+網路”,在網路動態技術的支援下,使得賭博狡兔三窟,不易被察覺,不容易被相關部門查處。

  即便是在號稱“網路帝國”的美國,據聯邦調查局全國網路犯罪特勤組的估計,網路犯罪大約只有l%被發現,而在發現的數字中也僅有大約4%被送到偵查機關。

  另一方面是傳統線下賭博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空間支援,受到時空性限制。微信搶紅包賭博依託虛擬的微信群“賭場”,擺脫了人們對傳統賭博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甚至引發“上個廁所就輸千元”的荒誕鬧劇,24小時的全天化運作,跨省、跨國的多地化開展。由於涉案人員的地域分佈廣,對現階段的司法區域管轄問題提出了現實挑戰;涉案人員的身份資訊複雜,對於諸如借取微信賬號人、盜取微信賬號人等的身份資訊核實等問題提出了現實挑戰。

  記者發現,目前浙江破獲的幾起微信紅包賭博案,主要是警方獲得線索後匿名潛入犯罪群,掌握犯罪規律與證據,進而抓獲嫌疑人。

  對此,吳高慶認為,公安民警裝作“賭客”加入微信群的做法可能會引來“釣魚執法”之爭,案件偵查難以實現人贓並獲,無形中又增大了偵查機關的偵查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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