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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的隱私:邊界正變得曖昧不清

  • 發佈時間:2015-08-21 08:05:0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吳若凡  責任編輯:書海

  ◎每經實習記者 吳若凡

  人們重視隱私的保護,但同時也相信未來是一個由數據推動的時代。不過,大數據使用的普及必然會涉及到侵犯隱私的問題,這聽起來的確是相互矛盾的事情。

  不可否認,大數據是座金礦,通過數據挖掘,人類所表現出的數據整合與控制力量遠超以往。但大數據又是把雙刃劍,國家和企業因大數據獲益的同時,個人隱私保護的話題卻變得曖昧不清,也使業內外對隱私保護的爭論延綿不絕。

  大數據打破寧靜

  説到個人隱私,有這樣一個段子:一個客戶打電話訂購比薩,客服人員馬上報出了他的電話和家庭住址,推薦了他喜歡的口味,報出他最近去圖書館借過什麼書,信用卡已經被刷爆,了解他房貸還款金額,知道他丈母娘剛動過心臟搭橋手術,甚至還準確定位出他正在離比薩店20分鐘路程的地方騎著一輛摩托車……

  分散在各個系統中的海量數據乍一看價值不大,但如果把它們深入整合、挖掘,就能知道一名消費者的性格、愛好以及消費習慣等資訊,這些資訊對商家非常有價值。但對消費者來説,你的寧靜生活卻從此被打破。

  數據如果是在相同業務範圍內使用,沒有必要去界定隱私;但業內人士也承認,在大數據交易過程中,用戶的隱私存在洩露風險。一旦形成大數據模式,各個系統之間産生的數據就會互聯互通,數據被用於他途,用戶隱私洩露的可能性就會加大。

  直接過濾掉個人資訊,是否就能防止資訊洩露?有業內人士認為,大數據在涉及交換、分析、挖掘時,個人資訊是無法直接過濾的。

  此外,不同商家的所謂資訊共用也會讓你的隱私資訊有被整合、挖掘的“危險”。這些個人隱私數據散落在仲介、銀行、保險、航空公司等機構間,危險性可能不大,但如果被共用之後,又被系統整合、相互印證的話,消費者的個人基本資訊,甚至性格、愛好以及生活軌跡等資訊將被他人一覽無余,很多普通人在他們面前將變成“透明人”。

  隱私保護應跟上步伐

  大數據系統與傳統數據系統不同,區別在於,前者包含了很多外源性數據,這些數據本身存在價值。比如你在淘寶購物創造了一個數據,這個數據對於淘寶而言就是外源性的。當無數外源性的數據整合併被分析之後,便構成了大數據系統。一旦形成大數據模式,各個系統之間産生的數據就會互聯互通,從而産生極大價值。因此,傳統數據時代的“隱私”與大數據語境下的“隱私”,無論是內涵還是外延,均有極大不同。

  一般而言,人們對於隱私的定義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其本身並不涉及公共、群體利益。業界有一種聲音認為,隨著大數據時代的深入,這個社會對隱私的定義一定會逐漸改變,考慮到技術的發展,眼下認為是隱私的資訊,或許幾年後就不再敏感。

  在監管層面,由於現階段《民法通則》沒有完整的關於“隱私”的概念,國家也無明文規定來規範大數據交易市場,諸如雲計算和大數據應用都或多或少在灰色地帶遊走。

  上海杜躍平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躍平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可以從源頭上抓起,即默認禁止狀態,未列舉的內容默認為不被允許。

  美國目前仍在使用的是1970年就通過的《公平信用報告法》(TheFairCreditReportingAct),旨在對大型主機侵犯人們的隱私進行防護。該法案允許信用諮詢公司收集個人財務資訊,但收集所得資訊只能用在三個方面:信用、保險以及就業。

  很顯然,美國的法律在大數據時代滯後了。我國關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也未跟上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步伐。

  杜躍平指出,許多網站和電子商務平臺對用戶進行行為習慣分析,然後推送相關商品資訊,這本身已涉嫌侵犯用戶隱私。解決辦法是,網站必須盡告知義務,“網站在採集資訊前應告知和徵詢消費者,消費有權授權或不授權。”即使在授權之後,電商平臺也不能將消費者行為資訊用於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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