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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人士:落實有難度 P2P影響首當其衝

  • 發佈時間:2015-08-03 07:26:16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王瑩  責任編輯:王磊

  監管,再監管。

  距7月18日央行等部門正式下發《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不到兩周的時間,7月31日央行再次下發《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

  這次在總體頂層設計之上,重點針對隸屬央行監管的第三方支付。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此次《徵求意見稿》的下發,一方面明確銀行、支付機構以及銀聯三大機構的各自分工,讓銀行回歸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機構;另一方面,則是從作為金融創新業務基礎設施的第三方支付入手,進一步防範金融創新過程的金融風險;此外,也是對此前《指導意見》的進一步落實。

  針對上述文件,《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了多名第三方支付機構從業人士。在肯定《徵求意見稿》的同時,業內人士也表示該《徵求意見稿》在落地方面還存在一定難度,例如相關技術的投入力度、配套外部機構的數據範圍等。

  此外,除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將産生業務拓展方面的影響外,網際網路金融業將隨之受到影響,此前大量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做資金託管業務的P2P平臺成為關注焦點。

  收購、兼併潮不會來臨

  “央行肯定了第三方支付在電子消費領域以及支付通道方面帶來的貢獻。”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關於賬戶開立的部分更多是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回歸支付通道定位,央行從監管角度對賬戶本身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做了規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支付行業中,有一些傳統機構在從事支付業務時更看重資金沉澱,但是正規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針對資金沉澱需要投入更大資源和精力。他進一步解釋道,真正的支付機構對於客戶留存在“個人零錢”賬戶中的資金管理一定要符合央行的備付金管理辦法,並且還要投入額外的管理精力,第三方支付對於客戶的資金管理與成本直接掛鉤,平臺需要同相應存管機構行進行合作,並交付存管費用,此外,平臺監管的人力成本也不可小覷。

  對於未來支付行業的走向,部分業內人士表示,在《徵求意見稿》的“強監管”之下,部分小的支付公司以及沒有認真開展業務的支付公司或許會就此消亡,從而未來行業兼併和行業並購將會出現。

  但是,某第三方支付平臺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市場末位”公司自然消亡或許會出現,但是兼併收購潮以前沒有出現,未來也不會大規模出現。

  縱觀目前整個支付行業共有支付牌照不到300家,在他看來這並不是一個正常現象。數據顯示,第三方支付行業位列前8名的機構共佔據了90%的市場份額,因此正常的市場體量應該是5-8家。

  相對其他金融該機構,牌照對於支付行業並非“絕對稀缺資源”。正是由於該原因,行業中幾乎未出現大支付機構收購小支付機構的更多先例。“收購牌照,並沒有用處,一方面,大公司自身不缺牌照,牌照價值低。另一方面,若是收購市場份額,但這些小規模支付公司自身並不存在市場份額優勢,收來何用?”上述高管表示,大的支付機構如果打收購、兼併牌,更多則是看中了國外的牌照資源,或者被傳統金融機構在向網際網路業務轉型的過程中收購。

  如何跨越“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

  《徵求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指出,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

  對此,“5000元”限額成為市場上很多人關注的焦點。對於網購扣款超過5000元部分將走銀行通道這一説法,一名支付行業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從技術角度來看,這5000元限額依舊存在。

  原因在於“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兩種技術的普及度。上述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隨著移動智慧設備的普及,強場景化的支付産業將業務越來越多地轉移至移動端,但是上述兩種技術更多應用在PC時代,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在被大家熟知的“U盾”。

  “如果我在手機端,支付賬號綁定了四張銀行卡,那是否意味著要在對接不同銀行業務的時候插不同的U盾?”該業內人士稱,從目前的技術來看,一方面,在移動端U盾外接介面並不存在,另一方面,截至目前,尚未開發出不需要外接介面但是符合《徵求意見稿》中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技術要求的驗證系統。

  但是,不同於上述業內人士,某支付機構高層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移動端可以達到這個目標。但這是個花成本的問題,同時,《徵求意見稿》更多從“know your customer”角度出發。

  該高層也表示,想要在移動端實現該技術存在一定難度,一方面,移動端不能簡單地將該系統直接從PC端複製。另一方面,需要研發相關的移動應用,並且覆蓋足夠的市場份額和用戶。“這個層面的技術壁壘並不如想像中的高,而且一旦投入過,則相對容易,但是卻存在行業快魚吃慢魚的問題。”他進一步解釋道,所謂快魚吃慢魚,即現在還未在這方面做相關佈局的支付機構,一旦《徵求意見稿》落地,那麼有大量的機構將不能開展這一業務。屆時再投入、研發則可能會被市場淘汰。

  交叉認證能否實現?

  “安全認證你就是你,這就是央行的意思。”一名支付行業觀察員對本報記者解讀《徵求意見稿》的意義時如此表示。

  《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將支付賬戶劃分為綜合賬戶、消費賬戶兩種類型。綜合賬戶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産品或服務。消費賬戶僅可以用於消費以及轉賬至自己的同名銀行賬戶。其中,其中,綜合賬戶需要面對面核驗身份,或者用至少5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身份;消費賬戶需要至少3種方式進行交叉驗證。

  一名支付平臺內部人士就此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很多支付機構在交叉驗證方面,如何落地仍有待考證。他進一步解釋稱,縱觀所有外部驗證渠道,目前只有公安網擁有全部中國公民的個人身份資訊,而人們能夠想像到的獲取數據的機構,例如稅務、社保等所擁有的並非全數據,而是部分數據,例如部分用戶並未繳納過社保,因此,社保數據空白。此外,對於三四線城市以及農村、偏遠地區的用戶數據並未被“數據擁有機構”所採集,因此交叉驗證無法實現。

  “網際網路的創新一部分是針對這樣並未被傳統金融機構覆蓋的群體所服務,但是目前來看可能將會面臨開戶無法操作的現實境況。”在上述業內人士看來,未來如何拓展新增用戶將是擺在第三方支機構面前的問題。

  而針對客戶身份驗證的還存在於規定中,超過200元非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客戶身份以及交易驗證需要重新回歸至銀行。

  過去第三方支付對於客戶身份資訊驗證的方式,是平臺手機客戶綁定在支付賬戶相應銀行卡的卡號、姓名、電話等相關資訊,進而跟該客戶留存在銀行的資訊做比對,一旦符合則表示驗證完成。

  “該流程産生兩方面的結果,第一,客戶會發現,只要輸入第三方支付賬戶交易密碼,而非銀行卡取款密碼,就發生了資金轉移事實。第二,該用戶的交易資訊並沒有留存至銀行,而是被第三方支付平臺獲取。”一名第三方支付行業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此舉未來或將部分支付業務轉回至銀行網銀,與之相伴的交易業務也留存至銀行。

  P2P影響首當其衝

  作為網際網路以及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基礎設施,對於第三方支付的規範將經過傳導進一步影響至相應的行業。在多名業內人士看來,在短期看來,對以金融創新為主要特色的網際網路金融影響更為直接,而P2P更是首當其衝。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對此,央行回應稱,一是現行支付體系為傳統金融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並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二是支付機構按《徵求意見稿》規定雖然不能為網路借貸等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路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

  P2P行業一直存在爭議的資金存、託管問題,過去P2P平臺面臨著銀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兩種選擇。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的方式是,在支付機構設立個人虛擬賬戶,募集齊後再行劃撥,而現在,這種方式或無法實行,第三方支付作為資金通道,將設立臨時平臺賬戶,進而直接撥款至銀行,再行由銀行操作具體資金劃轉。

  在一名P2P業內人士看來,目前P2P面臨的狀況是,原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模式已受阻,而銀行同P2P平臺合作的熱情尚不高。

  網貸之家CEO石鵬峰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P2P平臺和第三方支付間合作存在兩種方式,第一,第三方支付為平臺開立賬戶,投資者的投資款通過這一賬戶直接充值到P2P平臺,進而産沉澱資金。第二種,則是P2P平臺僅僅作為資金通道。

  “目前只是徵求意見稿,從意見落地到真正執行尚存在一定的時間,不會一次性卡死。”石鵬峰表示,對於P2P的影響肯定會有,但同時,也會進一步推動P2P和銀行間託管的合作。

  針對《徵求意見稿》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與第三方支付結合較為緊密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影響,匯付天下高級副總裁穆海潔回應稱,匯付天下已經為新金融行業的諸多企業提供包括賬戶系統、支付結算、運營支撐和數據分析等“水電煤”基礎服務。

  在《指導意見》中也曾針對支付做過相應規定,其中第十四條指出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易寶支付CEO唐彬表示,支付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基礎設施,未來資金託管業務的走向要看上述頂層設計的未來的相關細則。“從託管角度來看,作為資金通道對於行業影響有限。”唐彬説。

  唐彬表示,任何監管都具有滯後效應,行業先發展再監管是歷史路徑。“未來隨著財富的增長,交易的增多,監管額度口徑也將與時俱進。”唐彬告訴《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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