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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草案公佈 重大突發事件擬可限網

  • 發佈時間:2015-07-09 08:00: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姝  責任編輯:王磊

  正在審議的《網路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擬授予省級政府採取限網等臨時措施的許可權。但省級政府採取限制網路通信等臨時措施時,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

  上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網路安全法(草案)》。中國人大網公佈了草案全文,6日起面向社會徵集意見。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條,涉及網路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作安全、網路數據安全、網路資訊安全等方面。

  【立法原因】

  網路攻擊威脅電信國防等設施安全

  當前為何要針對網路安全立法?中國人大網同時發佈的“關於草案的説明”,作出了解釋説明: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非法活動,嚴重威脅著電信、能源、交通、金融以及國防軍事、行政管理等重要領域的資訊基礎設施的安全;非法獲取、洩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資訊,侮辱誹謗他人、侵犯智慧財産權等違法活動在網路上時有發生,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而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淫穢色情等違法資訊,借助網路傳播、擴散,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立法説明】

  內外資同等對待不實行差別待遇

  草案明確提出建設國家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體系,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草案也強調網路空間主權,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在“關於草案的説明”中,解釋稱:網路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體現和延伸,網路主權原則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參與網路國際治理與合作所堅持的重要原則。為此將“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

  “關於草案的説明”中同時強調,草案起草注意借鑒有關國家的經驗,“主要制度與國外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並對內外資企業同等對待,不實行差別待遇”。

  ■ 焦點

  擬授權有關部門阻斷違法資訊傳播

  如何保證網路資訊安全是網路安全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草案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資訊、阻斷違法資訊傳播的權力。

  草案明確: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境外的上述資訊,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資訊傳播。

  用戶不實名禁提供服務

  草案強調網路實名制,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路運營者如果沒有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用戶提供了相關服務,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境外存數據可吊銷執照

  草案將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列入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範疇。要求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境記憶體儲收集和産生的公民個人資訊等重要數據。

  如果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應急處置

  縣級以上政府可啟動應急預案

  草案對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作出了規定。要求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警示資訊。

  同時對網路管製作了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用戶權益

  隨意蒐集用戶資訊可處50萬元罰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草案明確提出了這一規定,要求網路産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式;其産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資訊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收集、使用公民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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