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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作“黑車” 滴滴順風車“冤枉”嗎?

  • 發佈時間:2015-07-06 09:3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近日,北京的“滴滴順風車”車主田先生有些鬱悶。他通過“滴滴順風車”軟體聯繫上乘客,卻因與乘客發生爭執,遭到乘客舉報,被執法人員以非法運營為由扣押車輛。最終,田先生繳納1.5萬元罰款,領回了自己的愛車。

  “滴滴順風車”是滴滴企業於今年4月推出的一種拼車軟體。近期,各地頻繁曝出順風車車主被當作“黑車”司機受到處罰的新聞,順風車和“黑車”如何界定?如何看待“滴滴順風車”等網上叫車軟體對傳統計程車行業的衝擊?交警部門一罰了之能解決問題嗎?本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滴滴順風車”的APP設計合理嗎

  據了解,“滴滴順風車”是利用大數據演算法和先進的匹配技術,一對一連接每一位願意結伴同行的車主和乘客。車主可通過産品選項,預設好路線;乘客亦可通過APP輸入自己上下車的地點;順風車産品將會根據雙方的路線自行匹配車主和乘客及需要支付的費用,從而實現順路同行的目的。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小客車合乘是指出行線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車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攤費用,分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為上下班通勤的長期合乘和節假日返鄉、旅遊的長途合乘。

  記者注意到,田先生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營運的原因之一是,乘客需要繳納的費用高於拼車的標準。而在“滴滴順風車”APP中,費用是系統自動計算好的。也就是説,即使田先生的行為符合三同(同一方向、同一齣發點、同一目的地)中的任何一點,也可能會因收費過高被認定為非法營運作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認為,滴滴公司應該按照《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的規定設計出符合北京交通實際的收費標準,如果順風車車主僅因收費高於拼車標準受罰,可以向滴滴公司主張權益。

  今年1月起,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大力打擊利用網際網路和手機軟體從事非法運營的社會車輛。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多個軟體提供專車服務,實際上就是變相為乘客提供了“黑車”。這是北京官方首次公開認定私家車通過打車軟體拉活屬於非法運營。

  “滴滴順風車”的出現迎合了社會需求,因此迅速被公眾接受。毋庸置疑,相當一部分“滴滴順風車”車主與乘客搭順風車之間的行為確實符合《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屬於政府鼓勵的拼車行為。

  《中國法學》雜誌社總編輯張新寶也認為,如果僅僅是搭順風車、車主不收錢或者僅僅收點油錢的“拼車”行為不是經營行為,不涉及特許經營、不正當競爭等問題,法律完全可以不用規制。但如果演變成為一種運營的行為方式,就與現有的行政管理規定衝突,就需要規制。

  改革計程車行業,需要放開私家車參與運營嗎

  “新型的網上叫車方式既滿足了消費者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也解決了部分大城市‘打車難’的問題,受到很多消費者的歡迎。毫無疑問,新興的打車軟體、網上叫車服務確實對傳統的計程車行業提出了一個不小的衝擊和挑戰,政府面臨著如何均衡諸多利益的課題。”楊建順説。

  在現代城市生活中,拼車對緩解城市擁堵、減輕大氣污染、高效利用資源、擴大社會成員交往面等有一系列的益處。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都予以鼓勵,如新加坡、德國等。但與此同時,6月25日,法國宣佈全面禁止Uber(一個按需服務的叫車網站,每一個有需求的用戶向Uber發送請求,從而找到自己的私人司機進而再購買私家車搭乘服務)的經營。

  “政府鼓勵那些真正按照《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出行的市民的行為。雖然計程車行業目前存在諸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但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沒有改變之前,仍然不能允許私家車參與運營,目前看來,短期內也不太可能放開。這裡面臨著兩種不同的規制價值協調和均衡的問題———一方面,作為經濟規制的運營參與,應當盡可能放寬條件、降低門檻,給予鼓勵、指導、支援;另一方面,作為社會規制的運營安全,應當盡可能強調資質資格條件限制,科學設置相應的保障措施,包括提高門檻,在入口處設置許可認可等機制,尤其是需要加強和完善全過程監管,切實做到放心、安心、安全。”楊建順告訴記者,“大多數消費者都只看到網上叫車軟體的便捷、舒適、低成本,卻忽視了最重要的安全性。計程車行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對司機資質和車輛養護的要求都高於普通的私家車,符合這些要求的計程車才允許運營。我們不能只顧方便,不要安全。此外,在目前缺乏相應規範支援的情況下,私家車參與運營不僅可能導致惡意競爭,導致各相關利益群體之間矛盾激化,而且還可能構成偷逃稅的行為,導致對國家利益的損害。”

  解決問題豈能止于“一罰了之”

  一方面是公眾的出行需求,一方面是政策法律的不允許,僅僅靠出現問題嚴格執法、“一罰了之”能解決問題嗎?

  楊建順認為,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的拼車行為必須被依法打擊,在沒有法律依據之前,“滴滴順風車”等利用電子軟體的叫車行為是不被允許的。“當然,政府也應積極論證現行制度存在的利弊關係,並制定相應的規則,促進計程車行業的改革和完善;同時,應當對將所謂‘三同’作為順風車判斷標準的做法進行反思,根據順風車領域的自身規律性,確認並繼續堅持‘同一方向’這一要素,並對‘同一齣發點’和‘同一目的地’等判斷標准予以寬鬆解釋,允許在同一方向上的途中拼車、途中下車等情形。總之,不能一罰了之,而要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懲處違法行為和推進制度改革。一方面,對違反現行法規的私家車參與運營活動的虛假‘順風車’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不應因為其有‘社會需求’等理由而姑息放任;另一方面,要重視其有‘社會需求’等理由,按照該領域的自身規律性來修改和完善關於‘順風車’的《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等,並儘早制定更高層級、具有更強規範效力的相關法規範。”

  與楊建順的意見不同,張新寶認為,現實中,交通管理部門試圖通過嚴格執法來扼殺“專車”“滴滴拼車”等類似經營活動,維護計程車行業的利益,但是效果並不好,有些執法行為甚至招致強烈反彈,影響了公眾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正確的應對之道是國家高層對此進行調查研究,檢討現有的計程車專營制度是否合理,如何將“滴滴順風車”等軟體納入合法營運軌道。

  無論如何,政府面對“滴滴順風車”等新生事物需引起高度重視,無論是接納、吸收還是嚴格限制,改革計程車行業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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