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電視須配備節目審查人員 違者罰款
- 發佈時間:2015-06-11 07:15:44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王磊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就《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應配備專業節目審查人員,否則將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另外,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製作、播出的新聞節目,這意味著網際網路禁止自製時政新聞節目。
從事網路廣播電視需要取得“許可證”
徵求意見稿解釋,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是指通過網路傳輸,以電視機、手機(含各類手持電子設備)等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從事向公眾定向提供廣播電視服務的活動,包括IP電視(IPTV)、手機電視、網際網路電視等。從事網路廣播電視服務,應依照本辦法取得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未按照本辦法取得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網路廣播電視服務。
時政視聽新聞節目應為“官方”出品
申請從事網路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七大基本條件,其中包括要有健全的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經營場所、資金和相關資源;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等。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並特別提出,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類節目和其他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製作、播出的新聞節目。這意味著,網際網路或將禁止自製時政新聞節目。
未配節目審查人員或被處3萬元罰款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應建立網路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應急處理機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網路廣播電視整合播控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採取技術安全管控措施,配備專業安全播控管理人員,按照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整合、播控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拒絕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的節目信號接入請求,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變更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信號。
未配備專業安全管理和節目審查人員的、或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發現含有違反本辦法的節目未及時刪除的、或未保留節目播出資訊、或未主動配合主管部門查詢以及履行報告義務的等行為,將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