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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康相機使用中出現黑斑 被判按原價退貨

  • 發佈時間:2015-05-19 08:1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去年央視報道了尼康D600數位相機在使用過程中反覆出現黑色斑點。節目播出後,蔡先生以尼康公司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權益為由,將尼康映像儀器銷售(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尼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

  記者昨天獲悉,黃浦區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援蔡先生退貨的請求,但駁回其“賠三”的訴訟請求。

  尼康被訴廣告欺詐

  2013年5月,蔡先生在易迅網以12999元購買了一台尼康D600數位相機,使用中他發現,該款相機拍出的照片存在大量黑點。考慮到問題並不嚴重,黑點也可通過後期軟體修飾處理,蔡先生當時並未向尼康公司提出修理或者清洗要求。

  2014年,央視“3·15晚會”報道了部分消費者反映D600相機出現黑點的現象。此後,尼康公司發佈公告,承認出現黑點確屬非正常現象,並同意為消費者更換産品性能不低於D600的指定機型。獲知該情況後,蔡先生前往尼康公司售後服務中心,服務中心為其先後兩次進行清灰處理,並作更換備案,表示符合新品更換條件。

  儘管尼康公司同意換貨,但蔡先生認為,自己是看了尼康公司相關廣告後才決定購買D600相機,該産品並非廣告宣傳的那樣具有良好的防塵性能,反而出現大量黑點,尼康公司的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財産權。於是,蔡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尼康公司退還貨款12999元,並賠償三倍的貨款38997元。

  退貨要收折舊費

  今年3月,黃浦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尼康公司辯稱,蔡先生以虛假宣傳的理由起訴,但其權益僅限于購買的相機,即便有品質問題,也是個別問題,如果要證明普遍性的問題,應由另外的主體進行,因此蔡先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而且央視“3·15”晚會節目視頻並不能證明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公司的廣告內容和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故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蔡先生並非從尼康公司直接購買,故被告主體也不適格。

  針對蔡先生的具體訴訟請求,尼康公司表示,D600相機不存在産品缺陷和品質瑕疵,該公司廣告宣傳並沒有不當之處,更沒有實施欺詐行為。而且蔡先生購買相機的決定並非因尼康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引起的,蔡先生在本案中也沒有任何損失。庭審中,尼康公司表示願意接受蔡先生退貨,但應扣除相應折舊費。

  退清貨款,但不“賠三”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先生提供了D600相機發票,其訴訟請求也是圍繞該購買行為而展開,因此原告主體適格。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被告資格的要求是“明確”。蔡先生通過起訴狀及庭審,明確表示其認為尼康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已對其構成侵權,因此作為被告,主體適格。

  法院認為,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尼康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責任只有在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以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方式誤導消費者,並使消費者陷入被欺詐的境地時才可適用,而本案中難以認定尼康公司的廣告宣傳構成欺詐,法院難以支援蔡先生“賠三”的請求。

  尼康公司作為D600相機的售後服務提供者,應對未直接發生交易關係的消費者承擔一定義務。部分D600相機出現的黑點現象屬非正常現象,這是不爭事實,蔡先生也提供了兩次清灰記錄及新品更換單,這足以證明蔡先生所購D600相機存在黑點現象。而部分D600相機用戶,在産品出現黑點並有兩次及以上售後服務網點記錄的情況下,已選擇通過更換不低於D600的指定機型相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這些用戶並未支付折舊費; 蔡先生所購D600相機存在黑點的瑕疵,確實影響使用,尼康公司既未確認黑點産生的原因,也無證據表明該相機出現的問題係蔡先生使用保管不當。蔡先生不願選擇換機,而要求全額退還貨款,若扣除相應折舊費明顯不合理。據此,法院判決尼康公司應為蔡先生退貨,並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為何未認定虛假宣傳?

  尼康公司對D600相機密封性所作的廣告宣傳是否屬於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本案審判長金民珍分析:

  《廣告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發佈虛假廣告侵權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首先,尼康公司的廣告宣傳與蔡先生的購買行為之間雖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防塵防潮等性能廣告宣傳並非是促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唯一原因,尼康公司的宣傳內容尚不足以對蔡先生的購買行為形成引導性影響。

  其次,目前並無確切證據證明黑點産生的原因是産品存在設計缺陷、品質瑕疵等問題,尼康公司的宣傳內容有一定的試驗數據、檢驗結果支撐,相關檢測結果都顯示該産品在防塵性、密封性上並無不符合標準之處,難以認定以上宣傳內容是與實際情況嚴重背離的虛假宣傳。

  第三,D600使用説明書對相機進灰與清潔的相關事宜進行了提示,産品投産時、上市前都經檢測合格;相關問題曝光後,尼康公司也作出了及時反應,無法認定尼康公司有虛假宣傳的主觀過錯。因此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尼康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

  綜上,蔡先生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尼康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

  在法官看來,廣告的作用不僅在於傳達産品資訊和品牌形象,同時也在幫助創造著社會文化。保證廣告資訊傳遞的準確有效,純化市場環境,不但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也需要企業、行業的自律及社會的監督。本案中,原告在監督廣告主行為以規範廣告宣傳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應當得到肯定。本案被告廣告宣傳的內容著眼于商品的功效、性能,屬於功效型廣告,其中特別將D600相機在防塵性能上與更高端的 D800相機進行比較,容易使消費者對D600相機産品産生良好的印象或聯想,無形中拉高消費者對D600相機産品性能的期望值,作為照相機行業知名企業,被告在今後的廣告宣傳中應當更加注意廣告用語的規範準確性,不斷在産品品質功效等方面下功夫,並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予以及時反饋、積極解決,這樣才能形成既有利於企業發展,也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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