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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長:宋秀岩
省會:西寧
電話:0971-8483618 
網址:http://www.qh.gov.cn
  青海省簡稱“青”,因境內有中國最大的內陸鹹水湖青海湖而得名。青海省位於中國西部的青藏高原東北部,與新疆、甘肅、四川、西藏四省區比鄰。青海省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被譽為“江河源頭”。全省面積72萬平方公里,居全國各省(區)第四位。其中草地3160萬公頃,耕地58.99萬公頃,森林25萬公頃,其餘為高山、湖泊、荒漠、戈壁、冰川等。
地理位置和自然狀況
地 形
  青海處在我國地形三大階梯的第一級上,絕大部分屬於“世界屋脊”——青藏高原。境內呈現出高山、峽谷、盆地、高原、臺地等複雜多樣的地形地貌。全省平均海拔3000米,其中4000至5000米地區佔全省總面積54%,最低點1650米,最高點6860米。北部和西北部為山嶺谷地,南部為青南高原,東部為河湟谷地,間有小塊盆地和臺地,西部主要是柴達木盆地。由於地形多樣,適宜於多種動物和植物生長,有較好的經濟發展前景。
氣 候
  由於受海拔、地形、緯度、大氣環流等自然因素的影響,青海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高原大陸性氣候。其主要特點是:冬季較長而不寒冷,夏季短促而涼爽,氣溫地區分佈差異大,垂直變化明顯,降水分佈地區差異顯著,季節集中。全省年平均氣溫在-5.6℃——8.7℃左右,東南部年降水量為450毫升到600毫升。
自然資源
礦産資源:青海是一個資源型富省,現已發現各類礦産125種,探明儲量的礦種105種,其中,50種居中國前10位,鉀、鈉、鎂、鋰、溴、芒硝、石棉、化工灰岩和硅等11種居中國首位。在國家經濟建設急需的45種礦産中,青海有21種列全國前10位。聞名遐邇的柴達木盆地,山川藏珍、戈壁埋礦,素有“聚寶盆”之美譽,富含石油天然氣資源。其中鹽湖有30多個,已探明總儲量700億噸。青海非金屬礦産資源也很豐富,石棉、電石用石灰石、蛇紋岩、玻璃用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的儲量在全國也名列前茅。石棉儲量居全國第1位。青海省柴達木盆地石油、天然氣資源有較好的成礦條件,盆地內共發現油田16處、氣田6處。據全國第二次盆地油氣資源評價結果,盆地總的石油資源有12.44億噸,已探明2億噸;天然氣資源已探明472億立方米。
水能:黃河上游的水電資源是青海能源最大優勢,有178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達2166多萬千瓦,可開發利用的為1800萬千瓦,年發電量770億度。擬建的中型水電站有尼那、直崗拉卡共7座。總裝機可達1,103萬千瓦,年發電量可達368億千瓦時,水電站單位造價比全國平均水準低20%~40%。豐富的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是國內地熱資源較豐富的地區。
畜牧草場:青海天然草原遼闊,是我國五大牧區之一,草場面積達3160萬公頃,佔全國可利用草原面積的15%,發展畜牧業物質基礎雄厚 。在遼闊肥美的草原上,生長著天然牧草940多種,其中營養價值較高的優良牧草約190多種,具有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無氮浸出物高,粗纖維低的特點。飼養的草食性牲畜主要有藏係綿羊、牦牛、馬、駱駝、山羊等,普遍耐高寒、耐粗飼。尤其牦牛是青藏高原優勢畜種,數量居全國第1位,佔全世界牦牛總飼養量的1/3。
野生動植物資源:野生植物群中已發現經濟作物1000種,藥用植物就有大黃、甘草、貝母、雪蓮、黃芪、黨參、藏茵陳、羌活、蟲草、柴胡等百餘種、尤其冬蟲夏草是馳名中外的貴重藥材。全省有鳥類290多種,哺乳獸類109種,野生動物中屬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有21種,二級重點保護動物53種,省級重點保護動物36種。有22種珍稀動物被列入《瀕臨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I和附錄II中。
旅遊資源:青海省自然風光雄奇壯美,具有青藏高原特色。全省已開發出旅遊景點10多處。有“百鳥的王國”的青海湖鳥島,“高原的西雙版納”孟達自然保護區,藏傳佛教著名寺院湟中塔爾寺,伊斯蘭教西北四大清真寺之一的東關大寺,阿尼瑪卿大雪山等,是登山、旅遊的好去處。“海藏咽喉”的日月山和全國最大的人工水庫龍羊峽、都蘭國際狩獵場、坎布拉森林公園等旅遊景點將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環境狀況和問題
2005全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為42.0%,比上年提高13.5個百分點;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91.54%,比上年提高5.48個百分點。建成煙塵控制區9個,面積72.2平方公里;建成環境噪音達標區1個,面積63.2平方公里。全省共有各類環境檢測站21個,比上年增加1個。擁有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地區和單位2個;自然保護區11個,面積2176萬公頃(21.76萬平方公里),佔全省國土總面積的30.12%,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5個,面積2025萬公頃(20.25萬平方公里)。本年新增大通北川河源區和祁連山、諾木洪省級自然保護區3個。
人 口
人口統計
2004年年末全省總人口538.60萬人,其中:城鎮人口207.51萬人,城鎮人口比重提高到38.53%;鄉村人口331.09萬人。全省男性人口276.43萬人、女性人口262.17萬人,分別佔總人口的51.32%和48.68 %。0─14歲人口125.60萬人、15─64歲人口381.30 萬人、65歲及以上人口31.70 萬人,分別佔總人口的23.32%、70.79%、5.89%。全年出生人口8.75萬人,出生率為16.32‰,比上年下降0.62個千分點;全年死亡人口3.46萬人,死亡率為6.45‰,比上年上升0.36個千分點;全年凈增人口4.80萬人,比上年少增0.4萬人。
人口增長率
2005年人口自然增長率下降為9.49‰。
民族分佈及人口比例
青海是個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共有55個民族成份,現有少數民族人口共235.06萬多人,約佔全省總人口的45.5%。在青海世居的少數民族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其中土族、撒拉族是全國唯一在青海特有的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分別是:藏族21.89%,回族15.89%,土族3.85%,撒拉族1.85%,蒙古族1.71%。
文化程度
2005年,全省有研究生培訓單位5個,招生數403人,在學研究生894人,畢業生117人;普通高等教育院校8所,招生數1.16萬人,比上年增長25.0%,在校生3.25萬人,增長11.3%,畢業生0.81萬人,增長42.1%;中等職業教育學校47所,招生數1.32萬人,比上年增長1.83倍,在校生2.47萬人,增長31.0%,畢業生0.58萬人,增長1.0%;普通高中144所,招生數3.76萬人,比上年增長8.0%,在校生10.05萬人,增長9.0%,畢業生2.54萬人,增長22.7%;初中學校367所,招生數7.88萬人、在校生22.7萬人、畢業生6.81萬人;普通小學2898所,招生數8.93萬人,在校生50.69萬人,畢業生8.10萬人;特殊教育學校招生數335人,在校生2307人。幼兒園在園幼兒8.26萬人,比上年增加0.51萬人。全省“普九”覆蓋率達86.8%,比上年提高3.8個百分點。
經 濟
國內生産
總 值
2005年,全省全年創造生産總值543.20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12.2%。
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
2005全年第一産業完成增加值62.79億元,比上年增長5.3%;第二産業完成增加值264.61億元,比上年增長15.9%;第三産業完成增加值215.80億元,比上年增長10.0%;本年一、二、三産業對GDP的貢獻率分別為5.3%、59.9%、34.8%。
財政收入
2005年,全省完成一般預算收入63.33億元,比上年增長23.5%,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33.76億元,增長25.0%;中央一般預算收入29.57億元,增長21.7%。
工業增加值和增長率
2005年,全省全部工業完成增加值203.94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21.0%。規模以上工業創造增加值179.54億元,增長22.7%。
農業增加值和增長率
2005全年糧食種植面積24.56萬公頃(368.4萬畝),比上年增長0.4%;總産量93.26萬噸,比上年增産5.4%。
外貿狀況
2005全年海關進出口總額4.13億美元,比上年下降28.2%。其中,出口額3.23億美元,下降28.9%,進口額0.90億美元,下降25.3%。
外資利用
狀況
2005年,合同使用外商直接投資3.56億美元;外商直接投資實際使用金額2.66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8.2%。
支柱産業   農業、水電業、鹽化工業、有色金屬工業、石油天然氣工業
電 訊
現有電訊
2005年,電信業務總量29.66億元,增長15.1%。年末局用交換機總容量142萬門,本年新增33萬門。年末固定電話用戶113.5萬戶,比上年增長22.0%,其中:城市固定電話用戶92.9萬戶,增長21.8%,鄉村固定電話用戶20.6萬戶,增長23.4%;本年新增固定電話20.5萬戶。年末行動電話用戶131.6萬戶,本年新增行動電話用戶14.8萬戶。全省年末電話普及率由上年的39.1部/百人上升到45.1部/百人。
 交 通 
 鐵 路 
蘭青、青藏鐵路幹線及4條支線、59條專線貫通全省東西,總鋪軌里程1100余公里。2005年,全年完成貨物運輸週轉量156.24億噸公里,比上年增長6.6%。其中,鐵路98.78億噸公里,增長7.6%。全年完成貨運量7152.5萬噸,比上年增長7.5%。其中,鐵路1452.7萬噸,增長11.1%;公路5491.4萬噸,增長6.9%。全年完成旅客運輸週轉量47.24億人公里,比上年增長4.7%。其中,鐵路18.69億人公里,增長0.3%。全年客運量4919.8萬人,比上年增長6.9%。其中,鐵路368.4萬人,下降4.4%。
公 路
全省公路線路年末通車總里程2.97萬公里,比上年增長5.9%,其中高速公路里程達171公里。2005年,公路完成貨物運輸週轉量48.27億噸公里,增長6.5%;完成貨運量5491.4萬噸,增長6.9%;完成旅客週轉量24.65億人公里,增長6.3%;全年客運量4524.9萬人,增長7.9%。
航 空
民航通航上萬公里,已開通西寧至北京、烏魯木齊、蘭州、西安、廣州、成都、上海、格爾木、拉薩等地的航班。2005年,民航完成貨物週轉量0.06億噸公里,增長45.8%;完成貨運量民航.0.33萬噸,增長43.5%;完成旅客週轉量3.89億人公里,增長18.2%;全年客運量民航26.5萬人,增長18.3%。
吸引外資的熱點和項目
青海鼓勵投資行業目錄

  近年來,青海省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已建成和批准中外合資企業100多家,並與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經貿關係。同時,省際間的對口支援和國內橫向經濟聯合也有了新的進展。今後,青海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認真實施"雙開放、雙迴圈"的發展戰略,既要對國外開放,又要對國內開放,既要參與國際經濟竟爭與合作,又要參與國內經濟聯合與協作,爭取在招商引資方面出現一個新局面。為此,鼓勵客商投資發展下列行業及主要産品。
(一)農、林、牧、漁業及相關工業
1.荒地、荒山的開墾、開發,中低産田、低産林的改造。
2.糧食、油料、果樹、蔬菜、花卉、牧草等農作物優質高産新品種的開發。
3.綜合利用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
4.林木營造及林木良種引進。
5.優良種畜、種禽、水産苗種繁育(不含青海省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
6.全價配合飼料、添加劑及飼料蛋白資源開發。
7.高濃度化肥(尿素、合成氨、磷)。
8.農業機械設備、農具及相關零配件。
9.畜産品加工。
10.士特産品加工等。
(二)能源工業
1.煤炭綜合開發。
2.石油、天然氣風險勘探。
3.石油、天然氣深加工。
4.廢氣、廢液、廢渣的綜合利用。
5.輸油、輸氣管道及其油庫的建設、經營。
6.火電站的建設、經營(包括常規火電站和煤的潔凈燃燒技術電站)。
7.水電站的建設、經營。
8.新能源電站的建設、經營(包括太陽能、風能、磁能、地熱能等)。
(三)交通運輸業
1.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設施的建設、經營。
2.高速公路的建設、經營。
3.公路機械設備及其設計、製造技術。
4.公路、獨立橋梁和隧道設施的建設、經營。
5.城市地鐵及輕軌鐵路的建設、經營。
6.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等(除空中交通管制)。
(四)原材料工業
1.海綿鐵。
2.粉末冶金(鐵粉)。
3.熱軋薄板、冷軋薄板。
4.冷軋硅鋼片、鍍鋅板、鍍錫板、不銹鋼板。
5.軸承鋼管、石油鋼管、不銹鋼管、高壓鍋爐鋼管。
6.銅、鉛、鋅礦採選(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
7.高純鎂砂(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
8.有色金屬複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9.單晶矽、多晶硅。
1O.硬質合金、錫化合物、銻化合物。
11.稀土應用。
12.銅冶煉、鋁鋅冶煉、銻冶煉、鉀光鹵石煉鎂、金屬鎂、電解鋁等。
13.氯化鉀、硫酸鉀、純鹼、金屬鈉、硫化鹼、碳酸鋰、碳酸鍶等産品。
14.環氧丙烷、丙二醇、聚醚、合成氨、尿素、甲醇等石油天然氣化工産品。
15.西藥、中藏藥、生化藥、保健營養藥和維生素類、抗生素類、解熱止痛類系列産品及原料。 16.水泥廠、石棉礦的擴建,石棉製品,石膏深加工系列産品,石材加工産品和裝飾材料等。
(五)機電、輕紡工業
1.精密、高效、大型數控機床及功能部件的製造。
2.工程機械。
3.曲軸、滾針軸承。
4.汽車關鍵零部件製造。
5.毛紡織、服裝、皮毛皮革、地毯、制膠、綠色食品、日用化學製品。
6.制鹽、化織、塑膠原料。
7.鋁材加工及其製品、合成洗滌劑、塑膠製品、包裝材料、裝飾用紡織品等。
(六)食品工業
1.蔬菜、水果、肉食品、水産品的貯藏、保鮮、加工新技術,新設備。
2.糖果系列産品。
3.澱粉精、深加工。
4.奶製品精、深加工。  
5.各種糧食精、深加工。
6.各種民族食品生産。  
7.果茶、果汁、礦泉水飲料。
8.營養、保健食品等。  
(七)其他  
1.帶項目投資開發成片土地或經營房地産。  
2.試辦金融業。  
3.開辦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  
4.飲食業、服務業、廣告業、諮詢業、資訊業、旅遊業和文化娛樂設施等。  
5.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産産業指導目錄》的其他項目。

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
青海省
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1998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更好地吸引外商來我省投資,加快全省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外商投資可採用以下方式:
(一)舉辦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
(二)購買、收購、參股、控股、兼併、承包、租賃國有或集體企業;
(三)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技術轉讓;
(四)舉辦"建設--經營-一移交(BOT)"項目;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四條 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牧業開發、內外貿、旅遊項目和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經批准的金融項目;鼓勵舉辦依託我省優勢資源的開發、加工企業以及國家和我省鼓勵投資的其他産業和項目。
第五條 外商投資舉辦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牧業開發、內外貿、旅遊項目和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經批准的金融項目的,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財政返還50%。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出口産品産值達到50%和先進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産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征十年。免征期滿後,經批准可繼續減免。
第六條外商投資舉辦一般性生産和非生産性企業,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負擔率超過24%的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返還,其中外商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全部給予返還,第二年和第二年減半給予返還;並免征地方所得稅三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對我省國有企業以兼併、參股、承包等形式進行改組改造的。被兼併、承包企業的歷年欠稅免繳滯納金,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照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用於增加註冊資本或用於在我省境內新投資舉辦企業,經營期五年以上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享有以下優惠:  
(一)凡舉辦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牧業開發、內外貿易、旅遊項目和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經批准的金融項目均可兔繳土地使用費。
(二)凡舉辦一般性生産企業和非生産性企業,可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  
(三)使用荒山、荒坡、荒漠、戈壁土地,一律兔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採礦權,從事礦産資源開採的,其繳納的礦産資源補償費留省部分的50含 詳查階段的減繳70%的採礦權價款,勘探階段的減繳50%的採礦權價款。外商依法獲得探礦權、採礦權後,州、縣、鄉政府除依法收取稅費外,不得強行提出合作、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經過批准可兔交地方行政性收費。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自用車輛可在我省落戶。在國內購買自用的汽車、摩托車等,免交地方附加費。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産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經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可加速折舊。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用工自主權,其所需管理、技術人員和工人可在我省範圍內公開招聘,也可到外省招聘和借用,從外省招聘或借用的,根據需要,經批准可辦理城鎮落戶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
第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予以優先審批。凡在審批許可權內,符合審批條件,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各類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商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行政機關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費用,必須向同級價格管理部門申報,取得有關批准通知書後方可進行。對未出示批准通知書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繳。
第十七條 對引進外商投資的仲介機構和個人,按受益單位實際到位資金的0.5-3%由省內企業支付仲介費。 對於引進重大項目的有功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招商工作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對職權範圍內的投訴應在七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投訴者。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發佈的《青海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鼓勵引進境外資金的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擴大招商引資規模,提高利用外資水準,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特製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範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吸引境外資金的國內公民(不含黨政機關現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及專門從事招商引資工作的在職幹部)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和國外機構(以下統稱仲介人)。
第三條對引進境外資金來我省投資的仲介人,經所在地外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認後,按資金到位額的1.5%給予獎勵,獎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憑驗資報告,經當地政府和外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在項目運營一個月內,向仲介人先行支付0.5%,其餘1%待企業或項目上繳財政稅收後兌現。
第四條青海省人民政府對引資 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仲介人頒發表彰證書;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對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仲介人頒發表彰證書。
第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起施行、凡過去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授予青海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0.06.26)
關於鼓勵省外投資者來青投資的若干規定
2001年9月9日出臺《關於鼓勵省外投資者來青投資的若干規定》
  《規定》內容是,本省市場,除國家和省政府有特別規定外,一律向投資者開放,投資者可以多種方式自主選擇投資。鼓勵投資者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鹽湖、水電、石油天然氣和有色金屬等優勢資源開發,冶金、建材、中藏藥和農畜産品加工等優勢産業;高新技術産業;科技、教育、旅遊、商貿等産業和領域。投資者在我省創辦科技型企業,允許有3年試運營期。
  在鼓勵投資的産業和領域創辦企業的,自生産經營之日起,10年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數額較大、對地區經濟拉動明顯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時期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並免征車船使用稅、房産稅、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建設期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從事礦産資源開發的,自生産之日起,暫緩徵收資源稅5年;綜合開發礦産資源的,暫緩徵收資源稅8年;可將地質勘查費用作為遞延資産,稅前逐年攤銷,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興辦農牧業産業化項目,5年內免征農業稅、牧業稅和農業特産稅。對收購、兼併、嫁接改造微利或虧損企業的,自簽約之日起,10年內免征房産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免繳40%的土地出讓金;使用國有"四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坡)的,免繳80%的土地出讓金;使用國有"四荒地"投資興辦社會公益性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的,一律免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稅。投資者對其投資建設的等級公路沿線兩側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開發權。以高新技術入股創辦科技開發企業,或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註冊資本金不足規定數額的部分,可以在5年內分期到位等。
  《規定》還提出,各級行政機關實行"一站制"或"一條龍服務"制度,簡化辦事程式,公開辦事內容、程式、實現和收費標準等。
關於改善
投資環境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青政[2000]39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了規範行政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特作如下決定:
一、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與非公制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的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一律實行備案制;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與公有制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合資、合作的項目,國有資産部分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國有資産授權經營部門實行登記制,其餘環節實行備案制。
(二)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由省招商局受理,實行一站式辦公制度。
二、依法收費,杜絕亂收費行為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項目、標準由省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票據由省財政統一印製,《收費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對無證收費、不使用統一收費票據及無行政執法證件或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化,企業有權拒繳。對亂收費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
三、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檢查。
(二)行政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應包括檢查依據、事項、期限及檢查人員和負責人的姓名等內容。
(三)行政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行政機關作出收繳批准證書、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産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四、做好服務工作
(一)對外商投資項目,由外資主管部門提供全過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中的實際問題。
(二)採取有效措施,規範各類仲介機構,按照國際慣例,為投資者提供公開、高效、優質的服務。
(三)對來我省考察、投資的外商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居留和簽證手續,手續齊備的,即日辦理;對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管理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境的,公安機關應予以優先辦理。境外投資者在子女就學、醫療服務、生活娛樂方面享受我省居民待遇。
五、加強執法監督,提高依法行政水準
(一)省政府對本決定的執行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對違反本決定的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理。
(三)省外商投訴中心設立公開投訴電話,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各種投訴。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行政規定的行為,可以各種方式向各級監察部門及省外商投訴中心投訴或舉報。
(四)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支援新聞單位對行政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曝光,建立健全對新聞曝光案件的追查和處理結果發佈制度。
六、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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