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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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
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

香港
特別行政區
澳門
特別行政區
台灣省

北 京
市長:王岐山
市政府地址:北京東城區正義路2號
郵編:100001
電話:010-65192233
網址:www.beijing.gov.cn
  北京,簡稱"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中國政治、文化的中心,以及國際交往中心之一。北京位於北緯39度56分、東經116度20分,地處華北大平原的北部,東面與天津市毗連,其餘均與河北省相鄰。
地理位置和自然狀況
地形
地勢西北高、東南低。西部、北部和東北部三面環山,東南部是一片緩緩向渤海傾斜的平原。流經境內的主要河流有: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拒馬河等,多由西北部山地發源,穿過崇山峻嶺,向東南蜿蜒流經平原地區,最後分別匯入渤海。
氣 候
北京屬暖溫帶半濕潤氣候區,四季分明,春秋短促,冬夏較長。年平均氣溫13度,一月份最冷,平均氣溫-3.7度,七月最熱,平均氣溫25.2度,年平均降雨量507.7毫米。無霜期189天。
面 積
北京市土地面積16807.8平方公里,其中山地10417.5平方公里,佔總面積的62%;平原面積6390.3平方公里,佔總面積的38%。全市共轄12個區、6個縣。

 

旅遊資源

北京是著名的"北京猿人"的故鄉,有文字和文物可考的建城史已有3000多年,曾為遼、金、元、明、清五朝帝都。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北京從此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和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以及國際交往中心。北京的故宮、長城、週口店猿人遺址和天壇、頤和園被聯合國列入世界文化遺産。 北京具有豐富的旅遊資源,對外開放的旅遊景點達200多處,有世界上最大的皇宮紫禁城、祭天神廟天壇、皇家花園北海、皇家園林頤和園,還有八達嶺、慕田峪、司馬臺長城以及世界上最大的四合院恭王府等各勝古跡。全市共有文物古跡7309項,其中國家文物保護單位42個,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22個。

 

城市環境保護與綠化

2005年,全市共完成綠化造林16萬畝,植樹 1792萬株。飛播造林3萬畝,封山育林13萬畝。全市林木覆蓋率達到50.5%,比2000年提高8.6個百分點。三道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取得進一步進展。其中,綠化隔離地區新增綠地面積3萬畝,平原綠色生態屏障建設新增綠地面積2.5萬畝,山區綠色生態屏障建設新增綠地面積10.5萬畝。全市有自然保護區20個,面積為1342平方公里,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個。擁有國家級生態示範區7個,面積9245.8平方公里。
人 口
人口統計
200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在京居住半年以上人口)1538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5.3萬人,比2000年末增加174.4萬人。全市人口出生率為6.3‰,死亡率5.2‰,自然增長率1.1‰。據公安部門統計,年末全市戶籍人口1180.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7.8萬人,比2000年末增加73.2萬人。
民族分佈及人口比例
全市人口中擁有全國所有56個民族,除漢族外,回、滿、蒙古族均超過萬人。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全市人口中,漢族人口為1322.9萬人,佔95.7%;各少數民族人口為59萬人,佔4.3%。與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族人口增加了282.4萬人,增長27.1%;各少數民族人口增加了17.6萬人,增長42.5%。
經 濟
國內生産
總值
初步核算,2005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産總值6814.5億元,比上年增長11.1%。
GDP比例
2005年,第一産業增加值97.7億元,下降1%;第二産業增加值2100.5億元,增長11.7%;第三産業增加值4616.3億元,增長11.2%。第一産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0.2%,比2000年下降1.4個百分點;第二産業貢獻率為33.8%,下降13個百分點;第三産業貢獻率為66.4%,提高14.4個百分點。三次産業結構由2000年的2.5:32.7:64.8變化為2005年的1.4:30.9:67.7。
財政收入
2005年全市完成地方財政收入(一般預算)919.2億元,比上年增長23.5%。
工業增加值和增長率
2005年全市完成工業增加值1782.4億元,比上年增長12.8%。
外資利用
狀況
2005年,北京地區進出口總值達1255.7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2.8%;其中出口308.7億美元,增長50.1%。全市簽訂利用外資項目2136個,比上年增長18.3%;合同外資金額65.2億美元,增長4.2%;實際利用外資35.3億美元,增長14.4%
失業率
2005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11%,比上年末提高0.81個百分點,仍處於2.3%的計劃調控目標之內。當年全市共安排19.9萬名失業人員就業,6.8萬名農村勞動力實現轉移就業。
社會保障
2005年末全市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保險人數分別為520萬人、574.8萬人、394.6萬人和328.9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凈增60萬人、90.8萬人、86.6萬人和69.9萬人。

居民收入

2005年全市城市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7653元,比上年增長12.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1.2%。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7860 元,比上年增長9.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1%。
居民儲蓄
2005年全市居民儲蓄存款餘額8315.8億元,比年初增加1161.5億元。
住房
2005年全市房屋竣工面積4679.2萬平方米,增長11.3%;其中住宅3024.1萬平方米,增長14.1%。城鎮居民每人平均住房使用面積19.5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4平方米;農村居民每人平均住房面積36.9平方米,比上年增加 2.7平方米。
城市基礎
設施
2005年末全市基礎設施投資610.7億元,比上年增長31.8%。
電 訊

2005年新增固定電話用戶102.6萬戶,年末達到950萬戶,其中城市電話用戶854.5萬戶,鄉村電話用戶95.5萬戶。固定電話主線普及率達到62.7線/百人,比2000年增加28.3線/百人。新增行動電話用戶129.3萬戶,年末達到1470萬戶。行動電話普及率達到97部/百人,比2000年增加70.5部/百人。

交通 鐵路
城市道路
2005年末全市公共電汽車(含小公共,下同)線路達到622條,運營里程19121公里,比2000年末增長22%。軌道交通運營里程達到114公里,比2000年末增加60公里。
航空
2005年民航貨物運輸總量77萬噸,增長5%。旅客運輸總量3136萬人,增長10%
科學教育及其他社會事業
科 技
2005年全市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380億元,比上年增長20%。全市開展科技活動的單位7400個,擁有科技活動人員34萬人,分別比2000年增長1.2倍和30.3%。全市專利申請量與批准量分別為2.3萬項和1萬項。
教育
2005年末全市共有普通高等院校 79 所,比2000年末增加20所。全年招收本專科學生15.6萬人,本專科在校生達到53.7萬人,畢業學生11.7萬人。全市共有51所普通高校和115個科研機構培養研究生,全年在學研究生達到16.5萬人。本專科在校生與在學研究生分別比2000年末增加25.4萬人和10.1萬人。
文化
2005年末全市共有公共圖書館26個,年末有線電視用戶達到282萬戶,北京地區出版的報紙、期刊和圖書分別達到253種、2810種和10.6萬種,全市各類電影院全年放映電影22.6萬場,全市擁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0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264處。北京地區註冊登記的博物館達到129座,館藏文物323.8萬件。

 

衛生

2005年末全市共有衛生機構7236個,比2000年末增加1132個。其中,醫院511個,衛生院145個,鄉村衛生室2329個。醫療衛生機構共有床位7.8萬張,比2000年末增長10.1%。其中,醫院7萬張,衛生院3688張。全市衛生技術人員達到11.6萬人,比2000年末增長0.8%。其中執業醫師4.8萬人,註冊護士4.2萬人。全市醫療機構共診療7097萬人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達到249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5萬人,參合率為81%。
體育
2005年末全市共有體育場館6105個,比2000年末增加1432個。全民健身工程總面積達到376萬平方米,總投資6.62億元。全市共有專業體育運動員820人,共獲得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獎牌307.5枚,其中金牌118枚,銀牌94.5枚。

 

對外關係

北京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經濟、貿易、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交流日益加強。政府、民間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十分活躍。北京市與72個國家的124個首都和大城市有友好往來關係,其中已與24個國家的27個城市建立了友好關係。北京現有外國駐華大使館137個,國際組織和地區代表機構17個,外國新聞機構190個。在北京設立的國外駐京代表機構已超過7000家,外國留學生17000多人。北京曾成功地舉辦了第11屆亞運會,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等大型國際會議。1997至1998年連續兩年召開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會。1998年後,每年都成功舉辦以高新技術産業為主題的大型國際活動-北京高新技術産業國際周。
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利用外資的若干規定(全文 )   
為鼓勵利用外資, 特作如下規定:
  
一、放寬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
  凡符合本市規定的投資方向,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規定,基本建設(含新建、擴建)規模在區、縣政府和市級局、總公司(指市政府授權的總公司,下同)審批許可權以內,生産經營所需資金、能源、材料和外匯平衡能自行落實,産品出口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均由區、縣政府或市主管局、總公司負責審批。審批後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批件報市政府主管委、辦和市計委、市經貿委備案。上述委、辦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
  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項目,每次成交合同或協議中的引進技術、設備,包括國內配套資金總規模不超過300萬美元的,由區、縣政府或市主管局、總公司按前款規定自行審批。總規模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可不辦立項和可行性報告審批手續,由生産企業直接對外談判、自選外貿公司代理或共同對外簽約。其簽約經市經貿批准即可實施。
 
 二、鼓勵吸收外資改造老企業
  本市企業興辦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除可用現有場地、廠房、設備、工業産權和企業自有資金、物資等作為出資外,也可將國家和本市安排用於技術改造的資金(包括外匯和人民幣)作為出資。
  本市企業轉變為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後,應按照勞動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富餘職工。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的,也可用從合營企業中分得的利潤或獲得的租金、服務費等收入,發展其他生産經營,安置富餘職工。這類企業開辦初期有困難的,經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減免上繳利潤、調節稅、所得稅或提高留利水準。
  
四、簡化銀行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貸款額在銀行審批許可權內的,銀行在接到企業貸款申請和必備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經營好、效益好、資信好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經開戶銀行進行信譽評估,可免擔保;銀行試辦活存透支貸款,方便外商投資企業用款。
  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投産初期經濟效益尚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可根據外匯貸款辦法,對其貸款利率給予適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和開展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的企業,因發展出口産品生産,週轉資金髮生困難,需要季節性、臨時性貸款,期限在3個月內的,銀行應予優先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為解決資金不足,經市財政局批准,可以在企業內部發行債券;經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可向社會發行債券。
  
五、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
  外商投資企業從在職職工中招聘所需人員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支援,允許流動。如果原單位無理阻攔,被聘用職工可以提出辭職,辭職後其工齡可連續計算。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勞動交流中心申請仲裁。有關各方對仲裁決定必須執行。必要時,可以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勞動交流中心直接辦理被聘用職工的調轉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辭退職工,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對被辭退的職工,原屬借調、借聘的,由原單位接收;屬於聘用的,幹部到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登記,工人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登記,可以由有關部門介紹就業,可以自願組織起來就業,也可以自謀職業。
  
六、放寬地方所得稅的減徵範圍生産型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內可免交土地使用費
  經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年所得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100萬元),銷售(營業)利潤率在30%以下(含30%)的,可減免地方所得稅。其中:20%以下(含20%)部分,免征地方所得稅;20%以上到30%以下(含30%)部分,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生産型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限內,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費。
  
七、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商務人員出國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業務洽談、採購、推銷、售後服務、技術開發等商務活動出國,由市經貿委審批,一年內再次出國,由企業自行審批。
  
八、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産的若干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引進資金,開發房地産,加快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國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均可依照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領域房地産的開發和經營:
  (一)科技、工業、農業、交通;
  (二)旅遊、商業、金融、娛樂、體育;
  (三)高檔住宅、辦公樓。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産,是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
  本規定所稱房地産經營,是指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和買賣、租賃、抵押房屋等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 投資者開發、經營房地産,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其投資成立的開發企業在法律和合同範圍內,有權自主進行經營活動。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投資者開發、經營房地産,應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成立合資經營企業,或合作經營企業,或獨資企業(以上三類企業簡稱開發企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組織與投資者成立合資、合作經營開發企業的,必須具有房地産開發經營資格。
  投資者成立獨資企業成片開發房地産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獨資企業以房地産從事商貿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發佈公告,並依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預期受讓人提供相應的資料。
  第七條 開發企業可以向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出售、出租房地産。但向國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個人售房,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産,買賣或租賃雙方應簽訂合同,並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房屋産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出售高檔住宅,須制訂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並報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準。
  第八條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層、分套出售。分層、分套出售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房屋所佔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和剩餘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應與土地使用權屆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的價格,由開發企業自行確定。
  第九條 預售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價款,取得土地使用證;
  (二)施工設計圖紙已經批准,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工程建設總投資額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預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後,購房人應按規定辦理房屋産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條 出售、出租房地産可以在國內或國外進行。在國外進行的,適用中國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産,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可以向國內外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抵押其擁有的房地産,並按《條例》和《實施辦法》等規定簽訂合同,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房地産,應依法交納稅費。
  除國家規定和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收費項目外,開發企業有權拒絕交納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的外匯收支,應堅持自求平衡。投資者從開發經營中所獲利潤中的人民幣部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支配和使用。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與投資者合資、合作從事經濟活動的,必須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申報審批,補交地價款。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規定(97修正)
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包括集體所有土地)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外, 均按本規定徵收土地使用費。
  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經營期內向地方政府繳納的用地費, 不包括徵地、拆遷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須與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使用土地合同; 市、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第四條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 五年期滿後, 根據實際情況, 重新核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成立之日起, 按西曆日曆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季徵收, 年終清算。第一日曆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 按半年計徵,不足半年的, 免征土地使用費。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含基建期, 下同)內, 按核定的標準繳納20%的土地使用費。
  經市財政局批准, 生産型企業在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華僑、台灣同胞投資的企業, 分別憑市僑務辦公室、市對臺辦公室的批准證明, 經財政部門批准, 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考核達到標準的, 經市財政局批准, 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 種植、養殖業用地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徵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繳納土地使用費確有特殊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 經市財政局批准, 可予緩徵。
  申請減徵或免征土地使用費的, 經市財政局審核, 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 由中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 依法租賃土地和租賃房屋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 由承租方或由租賃合同規定的一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投資者,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2年10月1 日起施行。1985年5 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北京市鼓勵外商在亦莊工業開發區投資若干政策暫行規定
全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促進本市亦莊工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比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亦莊工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工業區)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開辦下列投資項目的,按本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一、按對外經濟貿易部有關規定確認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下分別簡稱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項目産業導向政策的生産性企業(以下簡稱生産性企業)。
  二、按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內新技術企業核定暫行辦法》核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産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産品的産值達到企業當年産品總産值的70%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産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 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生産性項目,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依法核定,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徵收,並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稅務機關批准,第四至六年減按7.5 %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出口産品的産值達到當年總産值40%(不含)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當年所得稅減按10%稅率徵收。
  第八條 生産性企業,經市稅務局批准,可減免地方所得稅。
  第九條 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在工業區開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投入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用於本企業生産經營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又建廠(場)及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材料),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國外技職人員進口的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合理數量),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産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簡稱料、件)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免領進口許可證。
  進口的料、件,其實際加工出口産品所耗用的部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免稅進口的料、件加工的産品,經批准內銷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從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補繳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屬應領取許可證的商品應補辦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産替代進口産品,進口的料、件,由海關作為保稅貨物監管。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同類産品時,享受減免進口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售給其替代進口的産品時,所進口的料、件享受同樣減免稅優惠。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屬於應徵出口稅的産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品種外,免征出口關稅。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內銷産品,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由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的産品出口,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産品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第十六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其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限內,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 工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應繳的大市政費和"四源費"由工業區統一向政府繳納。
  第十九條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的替代進口産品,允許在內銷時部分或全部以外匯計價。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有關規定,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調劑外匯餘缺。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中國銀行或其他專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辦理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機構申請辦理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可以用自有外匯作抵押,在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為解決生産發展中的資金不足,經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批准,可以在企業內部發行債券,也可以向社會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業務洽談、採購、推銷、售後服務、技術開發等業務活動出國,其申請報告經原主管部門領導同意並簽字後,直接報工業區管委會,由工業區管委會會同市經貿委審批;一年內需多次出國的,按《北京市關於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的實施細則》辦理。外資企業中國僱員出國,向市公安局申辦護照。
  第二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工業區內按統一規劃投資開發成片土地及從事房地産經營,也可興辦為工業區配套的服務設施。鼓勵帶項目在成片土地上從事基礎設施與廠房建設。
  第二十四條 經海關批准在工業區內可以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方便企業生産及進出口業務需要。
  第二十五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工業區內投資開辦企業和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其他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亦莊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有關國內稅收問題由稅務部門負責解釋;有關進出口貨物、物品稅收和監管問題由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若干規定

全文
  為全面實施《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特作以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二、本市審批許可權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由歸口的市主管局(以下簡稱主管局)審核同意後報市計委審批,並抄報市經貿委和市政府歸口的主管委辦(以下簡稱主管委辦)。市計委審批前,應徵得市經貿委、主管委辦同意。
  經市計委批准立項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主管局報主管委辦,抄報市計委和市經貿委。由主管委辦商市經貿委、市計委後批復;基本建設項目報市計委,抄報市經貿委和主管委辦,由市計委批復。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總額超過批准項目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基本建設項目內容有較大變更時,主管委辦必須會同市計委、市經貿委重新審查後,予以批復。
  三、各區、縣舉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區、縣政府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的非限制性項目(限制性項目目錄另行公佈)。
  二新建、擴建建築規模在區、縣審批許可權以內並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的。
  三資金、能源、原材料供應和外匯平衡能自行安排落實的。
  各區、縣審批前,應徵求市計委、市經貿委和主管委辦的意見。並將審批後的項目建議書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上述委辦或主管局備案。
  四、市屬各局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項目,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條件並且不涉及建築面積的,其項目建議書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主管局徵得市計委、經貿委和主管委辦同意後自行審批。並將審批後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上述委辦備案。各委辦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等,由市經貿委(或由市經貿委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發給批准證書。
  六、外商投資企業人員的出國申請報告,經區、縣政府或主管局領導同意並簽署後,可直接報市經貿委,由市經貿委報市政府審批。確需經常出國的,經市政府審查批准,可簽發多次往返簽證(港、澳地區除外)。
  七、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級主管部門,要按分工和審批許可權,各負其責,加強協調,提高辦事效率,對於應該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協議、合同、章程等,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分別在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由中方合營者以廠房、設備、場地使用權折價入股或自籌資金解決。不足部分,可以由國家、市財政或主管部門撥款,也可以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或其他專業銀行申請貸款。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資金確有困難的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可向國外借款。由借款企業負責償還本息。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固定資産規模、信貸指標和流動資金信貸指標,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列入年度國民經濟計劃的專項計劃。計劃外的項目資金指標,由市計委商各專業銀業酌情解決。
  九、在市外匯管理局監管下,處商投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調劑外匯餘缺。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專業銀行對外國投資企業開辦現匯抵押業務。
  十、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內不能生産、需要進口的産品訂貨時,經市外匯管理局批准,允許部分或全部以外匯結算。國內企業、單位提供商品、勞務等,除市外匯管理局批准者外,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外匯。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國家限制進口産品的內銷部分,由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內銷比例列入計劃,由市經委統一安排,報國家經委核準下達。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生産本市需要進口的産品,凡産品的品質、規格、性能、價格、交貨期限有保證的,經市經委批准,可以實行進口替代。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生産替代進口的産品,進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原材料由北京海關作為保稅貨物監管。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這類産品時享受減免進口稅的,外國投資企業售給其替代進口的産品時,所進口的材料、器件,享受同樣減免稅待遇。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銷售協議或出口合同經營的出口産品,按年度報審批部門批准後,即視為列入出口計劃或取得配額,由市經貿委發放出口許可證。
  經營進出口的外貿公司,利用外商投資企業外方銷售渠道出口,其出口計劃的出口配額從該外貿公司的計劃和配額中解決。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完成或超額完成出口創匯計劃,並在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結匯的,市政府給予精神和物質鼓勵。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或生産經營所需物資,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和批准的生産計劃,按年度編制計劃,納入主管局物資供應計劃,分別報送市物資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家物資總局解決。
  十七、市物資局、建材公司、煤炭公司、石油公司等物資供應部門,應按國營企業享受的同等價格向外商投資企業供應物資。組建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設備供應公司,代理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原材料、零配件等項業務。
  十八、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水、電、氣、能源、通訊設施由企業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平衡有困難的,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經委、市公用局、供電局、電信局等有關部門給予統籌安排,核定指標,優先供應。其供應價格和收費,享受國內同類企業同等待遇。
  十九、中方合營者以廠房、場地,設備、貸款和自有資金投資的,從獲利年度起,其分得的利潤,除歸還投資性貸款外,五年內全部留給中方投資者和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中方人員使用。其中,百分之八十留給中方投資者,百分之二十留給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中方人員。以後分得的利潤,按市財政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上交國家,剩餘部分,仍按上述辦法分配。
  二十、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醫療、福利費用和住房補貼以外,不再上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按每人每月六十元上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其中,三十元為住房補貼。居住自有房屋的職工免繳住房補貼(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度標準)。農業戶口的職工免交糧油副食補貼。遠郊區縣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企業向所在區、縣的財政部門上交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
  二十一、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市經貿委建議,市稅務局批准,可減免地方所得稅和外商匯出利潤所得稅。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年所得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下(含一百萬元),銷售(營業)利潤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十二、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市經貿委建議,經市房地産管理局批准,可減免土地使用費。除市區繁華地段外,其他地區的土地使用費,按每年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計收。在土地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由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土地的地區,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不得超過三元,並可在一定期限內酌情減免。區、縣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由所在區、縣徵收、市和區、縣徵收的土地使用費,都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三、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生産內銷産品,開辦初期納稅困難的,由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工商統一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産品出口,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産品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二十四、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中外合營企業的指導和管理,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向企業亂攤派的通知》。
  外商投資企業對違反政府規定的不合理收費,可以拒付,也可以向市經委直至國家經濟委員會申訴。
  二十五、企業主管部門要選派優秀的人才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企業董事會有權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依法招聘、辭退人員。市人事局、市勞動局要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
  二十六、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市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對外經濟貿易部的考核辦法核定,併發給證明。
  二十七、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八、本規定除明確規定適用於産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條款外,其他條款適用於所有外商投資企業。
  二十九、本規定施行前已獲准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符合本規定優惠條件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規定。
  三十、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與《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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