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中小學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等食品經營場所
發佈時間:2019-03-12 09:42:07 | 來源:中新經緯 | 作者:
11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佈《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稱,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規定要求,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資訊公開制度,利用公共資訊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資訊,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規定指出,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落實細化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
學校食品採購管理上,規定指出,學校食堂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學校食堂從食用農産品生産者直接採購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其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從集中交易市場採購食用農産品的,應當索取並留存由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
生冷食物加工上,規定要求,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
對於違規的食堂,規定提出,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查驗或者留存食用農産品生産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採購、貯存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或者供餐單位)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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