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缺斤短兩商家,一點也不違和
發佈時間:2019-02-12 11:10:25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史洪舉
據三亞旅遊警察支隊通報,2月8日21時許,旅遊警察支隊接警臺接到一遊客報警稱,其該日在三亞天涯區一海鮮店吃飯時被詐騙。經調查,該店店長蘇某平、員工徐某更為獲取不當利益,通過在電子秤上“動手腳”增加海鮮重量詐騙客人745元,同時二人還承認之前多次採取相同手段詐騙他人錢財。三亞市公安局依法對徐某更和蘇某平行政拘留15日,並對蘇某平處罰款1000元。
應該説,通過在秤上做手腳來牟取不當利益是很多不法商家的慣用手法。一些消費者對此也見怪不怪,通常發現這些貓膩後,或通過協商解決,或自認倒楣了事。如今,三亞有關部門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後,對涉事商家作出了頂格處罰,無疑敲響了警鐘,讓不法商家認識到缺斤短兩的嚴重程度。對涉事商家和行為人來説,其故意而為的欺詐已非市場行為,被行拘一點也不冤。
面對三亞公安機關的嚴厲處罰,有觀點認為其屬於市場經營過程中産生的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投訴、訴訟等方式解決,不該上升到行政拘留的程度。
但這種觀點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腳。誠實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體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失信者應受到懲戒是市場經濟得以有序運作的基本前提。同時,民事,行政和刑事之間沒有絕對涇渭分明的界限,所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有民事責任的基礎,這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也就是説,通常而言的消費領域的欺詐在特定情形下已經突破了普通民事主體間的糾紛,進而上升到治安違法乃至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
此外,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除考慮到涉案金額外,還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為的地點、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是否認識到錯誤、是否及時彌補損失等因素。一般來説,欺詐經營中商家的主觀惡性不大,如商家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銷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或者銷售假冒偽劣産品。
且值得注意的是,該事件中,涉事行為人有多次採取同樣手段詐騙他人錢財的“前科”。加之在三亞屢陷入“宰客風波”,在備受公眾關注的大背景下,足見其對商業倫理、法律法規的藐視。那麼,綜合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對涉事行為人施加治安管理處罰完全合乎情理、法理,一點也不違和。
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借鑒三亞此舉,不以惡小而縱容,從嚴治理欺詐宰客行為,如除拘留罰款外,還可列入失信名單,甚至在店外挂上“紅牌”,這樣才能讓商家有所顧忌,不至於視誠信為無物,肆意欺客宰客。也讓人們享受到規範有序,誠信至上的消費環境,不至於步步驚心,總是擔心受到欺詐。
□史洪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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