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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實施傳銷專項行動

發佈時間:2018-04-28 13:49:40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4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來,部分直銷企業為實現擴大銷售業績的目的,同意所謂的“直銷團隊、銷售企業”挂靠,默認甚至指使其以直銷名義或者以直銷經營許可為幌子,以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從事傳銷違法活動,嚴重擾亂了直銷市場秩序,損害了相關當事方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

為此,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從2018年5月開始,組織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違法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

《通知》還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重點調查掌握直銷企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直銷企業與本企業以外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等主體簽訂只能銷售該企業産品的合同,或者通過合作、包銷等形式形成了事實上的挂靠關係。

2.直銷企業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並非以銷售産品為目的,而是以各種資本項目運作、投資返利分紅、股票或者期權等為載體,以資金盤的形式運營。

3.直銷企業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在實施上述行為時,均是以該企業的名義、以直銷經營許可證為幌子、以開展“直銷經營”為藉口,許以高額回報,引誘、哄騙相關人員參與。

4.直銷企業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在實施上述行為時,存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違法行為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為傳銷行為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近年來,部分直銷企業為實現擴大銷售業績的目的,同意所謂的“直銷團隊、銷售企業”挂靠,默認甚至指使其以直銷名義或者以直銷經營許可為幌子,以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從事傳銷違法活動,嚴重擾亂了直銷市場秩序,損害了相關當事方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按照2017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工作會議精神,並根據全國公安工商機關網路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整治部署會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從2018年5月開始,組織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查處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實施傳銷違法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行動目標

以建立規範、健康、有序的直銷市場為目標,對打著直銷旗號以各種形式進行傳銷的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查處行動,通過糾正、查處直銷企業和挂靠的“直銷團隊、銷售企業”的傳銷違法行為,引導直銷企業敬畏、尊重法律法規,促進直銷企業守法規範經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直銷市場秩序。  

二、專項行動內容和安排

(一)檢查內容。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重點調查掌握直銷企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直銷企業與本企業以外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等主體簽訂只能銷售該企業産品的合同,或者通過合作、包銷等形式形成了事實上的挂靠關係。

2.直銷企業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並非以銷售産品為目的,而是以各種資本項目運作、投資返利分紅、股票或者期權等為載體,以資金盤的形式運營。

3.直銷企業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在實施上述行為時,均是以該企業的名義、以直銷經營許可證為幌子、以開展“直銷經營”為藉口,許以高額回報,引誘、哄騙相關人員參與。

4.直銷企業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在實施上述行為時,存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違法行為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為傳銷行為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

(二)工作安排。

專項行動的工作安排分為五個階段進行:

1. 動員部署和線索收集排查階段(5月-6月)。

印發專項行動通知,傳達任務,進行動員部署。通過舉報和投訴、信訪接待、官方網站公眾留言、直銷企業的資訊報備和披露、各類媒體的新聞報道、“雙隨機”抽查、市場監管總局轉辦或者交辦的函件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的線索,並進一步認真梳理篩查,排查出具備立案條件的有價值線索。

2. 立案集中上報階段(7月)。

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匯集後由縣(區)級、地市級逐級上報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7月底之前統一上報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執法局。案件管轄權如有爭議,應依照《行政處罰法》《直銷管理條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3. 依法調查處理階段(8月-10月)。

依照辦案程式和證據要求進行案件查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指導。對於以直銷名義和股權激勵、資金盤、投資分紅等形式涉嫌傳銷違法行為的,應當同時嚴厲查處直銷企業及挂靠公司、銷售團隊、經銷商;對於涉及非法集資、詐騙等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應當將線索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根據工作需要,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執法局將根據情況適時對專項行動進行督查(督查另行通知)。

4. 督促企業整改階段(11月)。

對於在專項行動中依法查處、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的直銷企業,應當檢查其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並消除不良影響;對於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必立案查處的直銷企業,應當及時進行行政指導,通過約談、提醒、告誡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規整改。

5. 總結通報階段(12月)。

各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認梳理專項行動工作情況,總結提煉經驗做法,于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開展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含經驗做法、行動成效、存在問題及下一步打算)、違法典型案例(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電子版文件)統一上報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執法局。專項行動匯總情況將在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內通報。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集中力量做好專項行動。

近年來,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認真履行直銷監管法定職責,依法查處了一批涉及直銷企業的違法案件,産生了較好的社會影響。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從保障市場經濟有序運作、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在直銷監管中要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繼續把“執法辦案”作為直銷監管的重要手段,通過查辦具體案件,震懾違法行為,引導直銷企業敬畏法律法規、尊重法律法規,促進直銷企業規範經營,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在專項行動中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精心組織,週密部署,集中精力和骨幹人員查辦違法案件,以辦案來強化直銷監管工作,更好地樹立行政執法權威,更好地促進直銷市場規範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執法合力。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有“全國一盤棋、全系統一條線”的意識,對於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的行動要積極落實,對於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的案件要認真執行(專項行動中將以指定管轄的形式安排一些省份查處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或者領導關注的違法案件),對於市場監管總局要求上報或者通告的案件查辦情況要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要充分發揮部分省、區、市的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在直銷監管中建立的區域性的協作機制的作用,實現對跨區域違法行為的一致行動、聯合執法,形成資訊共用、高效統一的執法合力。

(三)建立風險預警和化解機制,防止大規模群體事件發生。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於涉及人員眾多、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處前要制定預案,進行案件預警和風險評估,防止出現導致社情不穩定的情況;在發現群體性事件隱患或苗頭時,應及早處置,防止擴大升級;在具體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時候,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各種方式應對、化解,妥善處置事件,化解風險。

(四)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專項行動成果。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多種宣傳載體特別是網際網路新媒體,及時宣傳報道工作措施和階段性成果,適時向社會發佈相關預警提示和違法典型案例,深化專項行動的整體效果和社會影響。

(五)做好廉潔自律和保密工作。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要求參與專項行動的人員,認真遵守有關廉政和保密的制度規定,不對外洩露案件相關的涉密資訊,不與當事人進行任何非工作性質的接觸,廉潔自律,規範執法,嚴守紀律。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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