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廣東證監局發佈的〔2017〕13號行政處罰書顯示,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徐再聰通過開盤虛假申報操縱“航太工程”等9隻股票價格,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被廣東證監局處以3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書顯示,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徐再聰通過開盤虛假申報操縱“航太工程”、“設計股份”(現名“中設集團”)、“普萊柯”、 “康恩貝”、 “共進股份”、 “*ST安泰”(現名“安泰集團”)、“東方金鈺”、 “同濟科技”、 “西藏天路”9隻股票價格,共計獲利271231.88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徐再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徐再聰在陳述申辯書及聽證會中申辯稱:第一,本人不存在惡意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第二,相關個股當日開盤價與其在集合競價的挂單無關聯,相關申報行為未對開盤價造成實質影響;第三,挂撤單是在交易規則允許下的正常交易行為,不構成虛假申報。
針對徐再聰的申辯意見,廣東證監局經復核認為:
一是當事人操縱意圖明顯。首先當事人熟知交易規則,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開始之前或剛開始之時就申報買入,意圖將其漲停價買入申報第一時間呈現在盤面上,誤導其他投資者對當日股價走勢的預判或決策。其次,當事人先是開盤前以漲停價大額申報買入,之後於集合競價階段撤單,並在不久後以較低價格反向賣出,交易模式連貫相承,行為方式一致,涉案的9隻股票均是如此,表明當事人的申報買入不以成交為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騙性,目的在於引導他人跟風操作。此外,廣東證監局認為,當事人通過大額漲停價申報買入,客觀上進一步延續和強化了相關個股走強趨勢,引導涉案股票向其預期的上漲方向發展,從而實現反向賣出股票獲利。
二是相關申報行為對涉案股票價格走勢或成交量造成較大影響。當事人以漲停價大額委託買入,對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市場揭示的虛擬成交價和虛擬成交量造成較大影響,申買後相關個股虛擬成交價和虛擬成交量普遍增長,相比申買前,申買後虛擬成交價漲幅區間為1.35%-9.06%,虛擬成交量增長0.80-89.66倍。當事人的申買行為造成盤面價量虛增,扭曲了個股的正常價格形成機制。因此,當事人以漲停價大額申報,足以影響個股開盤價。當事人辯稱的委託駐留時間短並不能否認其委託行為對市場的影響。
三是證券監管部門已查處多起以開盤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例,如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40號、〔2016〕111號等,明確指出此類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鋻於徐再聰在調查期間能配合調查,以及獲利金額不大等情節因素,廣東證監局已酌情從輕處罰。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徐再聰處以3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王君)